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区别
【《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
【第101号】方金青惠投毒案——针对特定的被害人投放毒物致死致伤多人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及对犯罪的外国人能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第276号】陈美娟投放危险物质案——介入因素与刑法因果关系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投放危险物质罪与以投毒等投放危险物质为手段的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在司法实践中区分起来有时比较困难,主要是因为这种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行为人也实施了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可能也造成了人员伤亡的后果。应当明确,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此种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尽管在犯罪手段上虽然相同,但其行为危害的对象及后果是有明显区别的:
首先,投放危险物质行为危害的对象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行为危害的一般是特定的人。
其次,投放危险物质行为的危害后果是危害了公共安全,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致不特定的多人重伤、死亡,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行为的危害后果在既遂的情况下一般是剥夺了特定人的生命、伤害了特定人的健康。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根据投放危险物质行为是否危及公共安全来区分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行为人如果采用投放危险物质的手段杀害、伤害特定人,但没有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的,则不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而应以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虽然投放危险物质行为指向的是特定人,但危及公共安全,危害了其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的,则应当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定罪处罚。
——高憬宏、杨万明主编:《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培训教材(实务卷·刑事审判篇)》,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84~8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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