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刑事案件的基本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精神】
一、正确把握办理案件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严格依法办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全面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动机、主观目的、客观行为和危害后果,正确把握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的界限。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及时、全面收集、固定证据。对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的重特大、敏感案件,坚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做到既准确、及时固定证据、查明事实,又讲求办案效率。
(二)坚持宽严相济、区别对待。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处理,要结合主观恶性大小、行为危害程度以及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切实做到区别对待。对组织、策划、实施暴力恐怖、宗教极端违法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骨干成员、罪行重大者,以及曾因实施暴力恐怖、宗教极端违法犯罪活动受到行政、刑事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又实施暴力恐怖、宗教极端犯罪活动的,依法从重处罚。对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依法从宽处罚。对情节较轻、危害不大、未造成严重后果,且认罪悔罪的初犯、偶犯,受裹胁蒙蔽参与犯罪、在犯罪中作用较小,以及其他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依法免予刑事处罚。
(三)坚持执行宗教、民族政策。要严格区分宗教极端违法犯罪与正常宗教活动的区别,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宗教、民族政策,保护正常宗教活动,维护民族团结,严禁歧视信教群众和少数民族群众,严禁干涉公民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尊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格尊严、宗教信仰和民族习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年9月9日,公通字〔2014〕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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