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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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注意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
  无期徒刑罪犯经减刑减为有期徒刑之后,需要再次减刑的,应当按照有期徒刑罪犯减刑的有关规定办理。无期徒刑的减刑相比较有期徒刑而言,有期徒刑的减刑是一般规定,无期徒刑的减刑是特殊规定。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按照有期徒刑的规定进行减刑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无期徒刑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的最低实际执行刑朝的问题
  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有期徒刑罪犯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那么,无期徒刑罪犯在减为有期徒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是否也应当遵循有期徒刑的相关规定?答案是否定的。对于无期徒刑罪犯减为有期徒刑的,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仍然应当遵循无期徒刑罪犯最低执行刑期的规定,即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不能少于十三年。例如,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执行二年以后被减为二十年有期徒刑,若按照有期徒刑罪犯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二分之一的规定,该罪犯还需最低执行十年有期徒刑;而若按照无期徒刑罪犯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的规定,该罪犯还需执行十一年有期徒刑(十三年减去已经执行的二年)。
  (二)无期徒刑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再次减刑的起始时间问题
  根据2012版《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关于有期徒刑罪犯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规定,“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起始时问和间隔时间为: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方可减刑,两次减刑之间一般应当间两一年以上。”①那么,无期徒刑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若按照有期徒刑的起始时间.需一年六个月以后才能再次减刑;而若按照有期徒刑的间隔时间,则一年以后就可以再次减刑。对罪犯规定明确的减刑起始时间,是充分考察其人身危险性的需要。一般而言,罪犯减刑的起始时问会相对较长一点。无期徒刑罪犯减刑需要执行二年以后才能减刑,在减为有期徒刑以后,其再次减刑应当根据有期徒刑减刑的间隔时间而非起始时间来确定再次减刑的时间。也就是说,无期徒刑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一般需再执行一年以上即可以获得减刑。
  (三)无期徒刑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酌减问题
  根据刑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意见提出,无期徒刑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后,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是否还可以酌减?如果可以酌减,是否可以改为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一般认为,根据《2012年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有期徒刑罪犯减刑时,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可以酌减。酌减后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不能少于一年。”无期徒刑罪犯在减为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后,罪犯在有期徒刑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等情形的,在对其有期徒刑刑期减刑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也可以酌减。但是,酌减后的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一般不宜低于三年。刑法规定的无期徒刑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剥夺政治权利期限应当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实际上是对无期徒刑罪犯剥夺政治权利期限的限制。虽然无期徒刑罪犯在减为有期徒刑之后,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可以随着有期徒刑的减刑而酌减,但是,除了确实需要通过酌减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才能对罪犯体现公平公正的特殊情况,无期徒刑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剥夺政治权利期限的酌减应当受到不能少于三年的限制。
  ——宫鸣、黄永维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第110~11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