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期徒刑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被发现漏罪的处理


首页>>司法实务>>司法观点集成(刑事卷①)>>正文


 

 

无期徒刑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被发现漏罪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
  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对于无期徒刑罪犯经过减刑后被发现漏罪而数罪并罚时,原减刑应如何看待和处理,存在质疑和争论。主要有两个问题:第一,对于原判为无期徒刑的罪犯,经过减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因被发现漏罪对其数罪并罚时,如何确定应当执行的刑期?
  一种意见认为,应严格根据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将漏罪判处的刑罚与原判决判处的无期徒刑刑罚进行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的刑罚。另一种意见认为,如此处理有失公允,尤其是在无期徒刑罪犯经过数次减刑后,剩余刑期已经较短,且被发现的漏罪也较为轻微时,决定对其重新执行无期徒刑,不甚妥当。与又犯新罪的情形相比,其应当执行的刑罚反而更重,是不公平的。而且,如此处理在一定程度上也有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自证其罪的诉讼原则。第二,罪犯经减刑减去的刑期是否属于已经执行的刑期?根据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因漏罪数罪并罚“先并后减”时,应当将罪犯已经执行的刑期予以扣除。但对于经减刑减去的刑期是否属于已经执行的刑期,司法实践中有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经减刑减去的刑期不应当计入已经执行的刑期。罪犯的原判刑罚情况是罪犯减刑的基础,发现罪犯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没有判决的漏罪,表明原判刑罚不准确,减刑也就失去了基于原判刑罚而得出的该当性结论。尤其是罪犯原判刑罚较轻、但漏罪较重的情形?其减刑的正当性难免受到质疑。另一种意见认为,减刑主要基于罪犯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的表现,具有奖励性质,不能因罪犯还有漏罪而剥夺其已经获得的减刑。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无期徒刑数罪并罚遵循吸收原则,有期徒刑数罪并罚遵循限制加重原则,该两个原则均能够符合并恰当体现各自刑种数罪并罚的客观要求。在刑罚执行中,该两个本应是两条互不交叉的平行线,但由于无期徒刑均可以减为有期徒刑,从而使得在限制加重原则下确立的 漏罪“先并后减”原则,在适用于数罪并罚采取吸收原则的无期徒刑罪犯时,出现了规则失效现象,导致产生不公平。经深入研究,2012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罪犯因漏罪、新罪数罪并罚时原减刑裁定应如何处理的意见》(法〔2012〕44号),对于统一该问题的法律适用.维护刑罚执行公平公正,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该意见包括两款内容。第一款规定:“罪犯被裁定减刑后,因被发现漏罪或者又犯新罪而依法进行数罪并罚时,经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不计入已经执行的刑期。”第二款规定:“在此后对因漏罪数罪并罚的罪犯依法减刑,决定减刑的频次、幅度时,应当对其原经减刑栽定减去的刑期酌予考虑。”此外,《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被判处死缓的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发现漏罪如何并罚问题的答复》也体现了上述意见精神,对于无期徒刑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被发现漏罪如何并罚的问题同样具有参考性的指导意义。该答复指出:“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在被减为有期徒刑后,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据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的规定.决定执行死刑缓刑执行。但是,在刑罚执行期间,对犯罪分子减刑时.应当考虑其已经执行的刑期,在减刑幅度、起始时间、间隔时间等方面予以适当体现.以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正确理解和适用上述意见确立的罪犯因漏罪数罪并罚时原减刑裁定处理的原则,须着重注意以下方面:第一,在现行刑法规定的制度框架内寻求完善措施。我国刑法规定的漏罪“先并后减”原则,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在进行制度完善时,不能因为某些特定情况下的困境而轻易否定该原则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的公正性,应当在坚持该刑法规定的前提下,寻求解决问题的合理、可行措施。脱离法律规定去盲目地追求制度的绝对公正、合理,将不可避免地带来负面影响。第二,树立正确的刑罚理念。解决该问题的关键在于实现公正性,而公正的实现与正确的刑罚适用、执行及变更理念紧密相连。期望规定漏罪的处理对罪犯减刑不产生任何影响,是片面地理解了法律原则,脱离了正确的司法理念,从根本上也就难以保证法律适用的公正性。第三,无期徒刑减刑是对刑种的变更。根据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无期徒刑罪犯在执行二年以后,可以减为有期徒刑。这是无期徒刑在执行过程中的刑种变更,从广义上来说,是对罪犯刑罚的减轻,属于减刑的范畴。在解决漏罪数罪并罚的相关问题时,这种特殊性不可回避。第四,坚持新罪应当重于漏罪的一贯立法精神。刑法规定新罪采取“先减后并”的数罪并罚原则.体现了漏罪应当轻于新罪的立法精神。司法实践中反映出来的一些问题,也是因为在特定情况下,新罪与漏罪相比在数罪并罚时更为轻缓,这种不平衡被认为是不公平的。罪犯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又犯新罪,相比较漏罪能够直接体现其更大的人身危险性,应当严厉惩处。第五,注重操作上的可行性与便利性。漏罪数罪并罚时原减刑裁定应如何处理的问题,涉及刑罚执行的诸多方面,既需要着眼既往,又可能延续日后才能完全解决。因此,在保证公正性、可行性的基础上,应当注重操作上的便利性。
  一宫鸣、黄永维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第108~11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