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刑执行情况与减刑、假释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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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刑执行情况与减刑、假释的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二条 对于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减刑”条件的案件,在办理时应当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
  第二十七条 对于生效裁判中有财产性判项,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的,不予假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2016年11月14日,法释〔2016〕23号)

  罪犯积极执行财产刑和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的,可视为有认罪悔罪表现,在减刑、假释时可以从宽掌握;确有执行、履行能力而不执行、不履行的,在减刑、假释时应当从严掌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1月17日,法释〔201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