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理减刑、假释案件中如何审查处理罪犯财产刑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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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办理减刑、假释案件中如何审查处理罪犯财产刑执行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
  对于在办理减刑、假释案件中如何审查处理罪犯财产执行情况,主要应注意以下两个方面:
  1.将罪犯财产刑执行情况明确作为减刑、假释案件的审查范围。对于被判处财产刑的罪犯,刑罚执行机关应告知其财产刑履行情况将影响到对其认罪悔罪态度的认定。对于如何正确审查认定罪犯是否具备财产刑的执行能力,法律没有规定,也没有具体的司法解释。在办理减刑、假释案件中,可以通过生效判决认定的罪犯获利情况、赃款有无被追缴、罚金有无主动履行等事实,利用听证、个别谈话、向监狱机关调查了解罪犯的消费情况等方式,确定罪犯有无财产刑执行能力。在审查中应综合考虑各方面的情况.不能仅凭监狱证明或者罪犯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村(居)委会等单位证明对罪犯的财产刑执行能力作简单认定,而是要对能反映罪犯财产刑执行能力的所有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即对罪犯财产刑执行能力进行实质审查。全面审查的主要对象包括:有关单位对罪犯家庭经济情况的证明;罪犯对赃款赃物去向的说明;侦查机关侦查情况;罪犯亲属会见时花费情况、汇款情况以及罪犯在监每月平均消费水平;监狱证明;罪犯入监填写的家庭经济状况;罪犯暂缓执行财产刑申请报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证明;罪犯提供的其他能够证明其财产刑执行能力的相关材料。
  2.对于罪犯确无财产刑执行能力而未履行财产刑判决的,不应以其未履行财产刑判决而影响对其减刑、假释。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的表现是罪犯能否减刑、假释的主要考量因素,财产刑的执行只是一个方面。罪犯不执行财产刑的原因很多,既有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也有确无执行能力而未执行。不能简单采取“一刀切”的办法,不能对未执行财产刑的罪犯一味不予减刑、假释,否则就会让那些确无能力执行的罪犯产生抗拒改造的心理。实践中,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坚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坚持审慎原则和区分原则:对积极执行财产刑的罪犯,在减刑、假释时适度从宽掌握;对明显有执行能力而没有执行的,从严掌握;对确有证据证明具有执行能力而拒不执行的,不予减刑、假释。对拟不予减刑、假释的罪犯,均进行听证;对确无执行能力的罪犯,不影响减刑、假释。
  ——宫鸣、黄永维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第44~4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