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能否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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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能否减刑

  【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
  有观点认为,设立减刑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鼓励罪犯加速改造,早日成为对社会有用的新人。对于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如果其在刑罚执行期间表现突出,甚至有立功或重大立功表现,将其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适当缩减,则有利于罪犯的改造,这是符合减刑制度目的要求的。
  我们认为,上述观点一定的道理,但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的规定,减刑适用的对象只能是被判处自由刑的犯罪分子。2012年版《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在有期徒刑罪犯减刑时,允许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可以酌减,也是以作为主刑的有期徒刑减刑为前提的。因此,在法律及《规定》未再修改前,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减刑尚缺少法律依据。
  ——宫鸣、黄永维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第150~15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