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令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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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令的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精神】
  第六条 禁止令的期限,既可以与管制执行、缓刑考验的期限相同,也可以短于管制执行、缓刑考验的期限,但判处管制的,禁止令的期限不得少于三个月,宣告缓刑的,禁止令的期限不得少于二个月。
  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以致管制执行的期限少于三个月的,禁止令的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最短期限的限制。
  禁止令的执行期限,从管制、缓刑执行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2011年4月28日,法发〔2011〕9号)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四)禁止令的期限
  《规定》第6条明确了禁止令的期限、例外规定、起止日期等问题。
  禁止令的期限主要涉及如下两方面的内容:(1)禁止令的期限与管制执行、缓期考验期限的关系问题。刑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管制犯、缓刑犯,可以同时禁止其在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据此,对禁止令的期限,有两种不同理解:一种意见认为,禁止令的期限应当与管制期间、缓刑考验期限相同;另一种意见则认为,禁止令的期限可以等于,也可以短于管制期间、缓刑考验期限。经研究认为,具体案件情况复杂,如有的案件中,犯罪人与被害人、证人等特定人员存在一定亲属关系,若规定禁止令的期限须一律与管制期间、缓刑考验期限相同,则意味着要在较长时间禁止犯罪人与相关人员的接触,可能并不利于双方关系的融合,不利于社会和谐。而采后一种意见,则更具灵活性,更能适应具体案件的复杂情况。故本条规定禁止令的期限既可以等于,也可以短于管制执行、缓刑考验的期限。(2)禁止令的最短期限问题。禁止令的期限如果过短,如仅为一天,一则会失去实际意义,二则也有损裁判的严肃性,故有必要为禁止令的期限设置底线。考虑到管制与缓刑的最短期限分别为三个月和二个月,《规定》将对管制犯、缓刑犯适用禁止令的最低期限分别限定为三个月和二个月。需要说明的是,虽然拘役的缓刑考验期最短为二个月,而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最短为一年,但考虑到对有期徒刑缓刑犯也可能没有必要适用一年以上的禁止令,故对拘役缓刑犯和有期徒刑缓刑犯的禁止令期限不作区分,一律设置为两个月以上。
  禁止令期限的例外规定。司法实践中可能存在管制犯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刑期折抵引起的禁止令期限无法达到三个月的最短期限要求的现象。因此,第二款专门规定,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以致管制执行的期限少于三个月的,适用禁止令不受前款规定的最短期限的限制。
  禁止令的起止日期。考虑到禁止令属于管制、缓刑的执行监管措施,第3款明确规定适用禁止令,从管制、缓刑执行之日起计算。
  ——胡云腾 周加海 喻海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的理解与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