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宣告后发现同种漏罪的,根据不同情形实行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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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宣告后发现同种漏罪的,根据不同情形实行并罚

  【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
  关于同种数罪的并罚问题,司法实务罪和理论界均存在不同认识。一般认为,对于刑法分则已将多次犯罪规定为法定刑升档情节的罪名(如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将“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规定为法定刑升档情节),以及刑法分则根据数额、数量设定不同量刑档次的数额犯、数量犯(如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针对诈骗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配置了不同的法定刑),即使在判决宣告前发现同种数罪的,也无须数罪并罚。对于实施其他的同种数罪,是否需要并罚,则应当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灵活处理。
  司法实践中需要注意的判决宣告后发现同种漏罪的处理问题。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决宣告后又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的同种漏罪是否数罪并罚处理的批复》(法复〔1993〕3号)规定:“人民法院的判决宣告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以后,刑罚还没有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不论新发现的罪与原判决的罪是否属于同种罪,都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但如果在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宣告以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期间,发现原审被告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同种漏罪没有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时,不适用刑法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此司法解释虽然是1997年刑法施行前作出的,但在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前,其中的精神仍可在具体案件处理中作为参考。
  ——沈德咏主编:《〈刑法修正案(九)〉条件及配套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6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