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与重大立功量刑情节并存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公所》案例】
【2002年01期】杨湘海贩卖、运输毒品案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八、对自首、立功的被告人的处罚
2、自首、立功情节与从重情节并存案件的处理
《意见》规定,对具有自首、立功情节(包括重大立功)的被告人是否从宽处罚、从宽处罚的幅度,应当从犯罪行为,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自首、立功的具体情节三方面综合考虑,一般应依法从轻、减轻处罚。这里的“一般应”强调的是没有其他特殊情况的都要从宽,以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精神,争取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如果案件同时具备自首、立功情节和累犯、毒品再犯等法定从重情节,或者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等酌定从重情节,在考察犯罪行为和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的基础上,要重点分析各种量刑情节的性质及具体情况,如自首的主动性、立功的大小、累犯的前罪的性质和严重程度等等,根据各情节反映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的程度,具体考量每个情节对刑罚裁量的影响,最终确定从宽、从重处罚或者将从宽、从重情节予以抵消。
——周峰、薛淑兰、孟伟:《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载《审判业务资料》2011年第7期(总第212期),第142~143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