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罪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事实的立功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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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罪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事实的立功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精神】
  四、关于立功线索来源的具体认定
  犯罪分子将本人以往查办犯罪职务活动中掌握的,或者从负有查办犯罪、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处获取的他人犯罪线索予以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010年12月22日,法发〔2010〕60号)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对此不能一概而论,应当具体分析,关键是看行为人所检举、揭发的他人犯罪事实,是否来源于其原职务之便:
  1. 如果行为人所检举、揭发的他人犯罪事实系来源于其原职务便利,或者系其原职责范围内应当查禁处理的事项,则其行为不但不能构成立功,反而有可能构成徇私枉法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等罪。
  2.如果行为人检举、揭发的他人犯罪事实,并非来源于其原职权便利,不属于原职责范围内所应查禁处理的事项,同时已经查证属实的,则仍应认定行为人有立功表现。
  ——高憬宏、杨万明主编:《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培训教材(实务卷·刑事审判篇)》,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67~6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