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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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的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五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第六条 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第七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前款所称“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4月17日,法释〔1998〕8号)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根据《刑法》第68条的规定,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在理解、适用上述规定时,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根据《自首立功解释》第5条、第6条的规定,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但不能认定立功;只有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以外的其他犯罪事实的,才能认定立功。
  2.未达到法定责任年龄或者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因不属于“犯罪行为”,检举、揭发这类事实的,不能认定为立功。
  3.被告人所检举、揭发的他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但有关机关未依法追究的,或者因该行为情节轻微有关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免除处罚判决的,仍然应当认定被告人有立功表现。
  4.被告人所检举、揭发的他人犯罪行为,如已为司法机关所掌握,则不构成立功。
  ——高憬宏、杨万明主编:《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培训教材(实务卷·刑事审判篇)》,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6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