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在“双规”“双指”期间如实交代自己罪行的自首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这一问题比较复杂,我们初步认为,对此问题应当联系自首的本质特征进行考察,具体而言:
1.如果举报人举报被查处人的犯罪事实比较清楚,也有一定证据的,纪检、监察部门据此将被查处人“双规”、“双指”,其后,被查处人在讯问中交代所举报的罪行的,不能认定自首;
2.纪检、监察部门事前掌握有关事实和证据,但尚未告知被查处人时,被查处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了罪行,其后被“双规”、“双指”的,应当认定自首;
3.虽有举报,举报内容后来经查不实,但被“双规”、“双指”的被查处人却主动交代了不为人知的犯罪事实,应当认定自首;
4.虽有举报,但被“双规”、“双指”的被查处人在如实交代了被举报的犯罪事实以外,还主动交代了纪检、监察部门事前并不掌握的其他犯罪事实的,则应视其所交代的其他犯罪事实的性质,确定是否成立自首。具体而言,如果其所交代的该其他犯罪事实与纪检、监察部门已经掌握的犯罪事实属于同种罪行的,不能认定成立自首(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的精神,对被告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果其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反之,如果其所交代的该其他犯罪事实与纪检、监察部门已经掌握的犯罪事实属于不同种罪行的,则应以自首论。
——高憬宏、杨万明主编:《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培训教材(实务卷·刑事审判篇)》,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41~4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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