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从重处罚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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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从重处罚的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
  (一)一般累犯的理解与适用
  修正后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这就是说,除了符合构成累犯的其他条件之外,犯罪分子在犯前和后果正后普通累犯的构成要件是:第一,前罪和后罪都是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的人。如果犯前罪时是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即使犯后罪时年满十八周负,也不构成累犯。
  修正后普通累犯的构成要件是:第一,前罪和后罪都是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的人所犯;第二,前罪和后罪都是故意犯罪;第三,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当被判处的刑罚都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第四,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以内。因此,我国刑法对于普通累犯的构成,是从主观条件、主体条件、刑度条件、时间条件等四方面加以限定的是:应当从重处罚,并且不能适用缓刑和假释。
  在审判实践中,有人认为是犯罪时还是审判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构成累犯不够明确。其实,法条规定是明确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即表明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以上的人不构成累犯,只有犯前罪和后罪时都是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的人才为犯罪时而不是审判时,也是为了更好落实贯彻未成年人保护原则。
  1.累犯从重处罚的适用
  对累犯从重处罚的理论依据在于累犯的人身危险性较大。刑法只规定对累犯从重处罚,但从重多少,刑法和司法解释没有进一步明确。为此,《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在总结长期以来的量刑实践经验后规定,对于累犯,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40%。在具体案件中,法官应当综合考虑前后罪的性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至再犯罪时间的长短以及前后罪罪行轻重情况确定具体比例。一般而言,前后罪行性质越近、与前罪间隔时间越短、前后罪罪行越重,就表明其人身危险性越大,反之就越小。
  (1)前后罪的犯罪性质。犯罪性质虽然不影响一般累犯的认定,只是影响特殊累犯和毒品再犯的认定。但是,犯罪性质必然影响所有累犯从重的具体幅度。第一,犯罪性质越严重,人身危险性也越大。比如,曾因危害国家安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被判刑,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又犯罪的,不仅其社会危害性更重,也表明其人身危险性更大,需要从重处罚的幅度越大。前后罪性质相同或者相似的,一般表明其人身危险性更大,再犯可能性更高。因为,犯罪分子已经积累了犯罪经验、掌握了犯罪技能、锻炼了犯罪胆识等等,再犯同样的罪就轻车熟路,甚至熟能生巧了,显示其人身危险性更大,应当从重处罚。因此,相同情况下,一般应遵循下列原则:犯罪性质严重的累犯,从重幅度应当大于犯罪性质相对较轻的累犯;同种累犯的从重幅度应当大于非同种累犯;前后罪性质相近或者相似的累犯,其从重幅度又应当大于前后罪性质不同的累犯。
  (2)前后罪的间隔时间。前后罪的间隔时间不仅影响到一般累犯的认定,也影响到累犯从重的具体幅度。一般而言,前后罪的间隔时间越短,表明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越大,从重的幅度就应当越大。
  (3)前后罪的罪行轻重。前后罪的罪行轻重是认定一般累犯成立与否的要件之一,也是考虑累犯从重幅度的重要因素。第一,前罪轻重。一般而言,前罪越重、关押的时间越长,出狱后再犯罪,表明其越不堪改造、人身危险性越大,因此需要从重的幅度越大。第二,后罪轻重。犯罪分子经过改造后,不思悔改,不仅再犯罪,而且是犯重罪,表明其人身危险性更大。因此,在相同情况下,后罪罪行越重,其人身危险性越需要从重处罚的幅度就越大。
  2.关于重复累犯
  现实中的累犯所表现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有较大的差异,对于部分具有更深的主观恶性和更大的人身危险性的累犯来说,比如累犯出狱后再犯罪又构成累犯的,可称之为重复累犯,应当更大幅度从重处罚。
  ——张军、胡云腾主编:《〈刑法修正案(八)〉条文及配套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第65~67页,75~7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