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
在调查研究中了解到,如何准确具体地把握“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仍然是司法实践中面临的难点问题。为了在司法实践中准确把握“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增强其可操作性,2012年版《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之上,经过反复权衡,在第十五条对之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办理假释案件,判断‘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除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还应根据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在刑罚执行中的一贯表现,罪犯的年龄、身体状况、性格特征,假释后生活来源以及监管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这就为执法机关的因地制宜,依法扩大假释的适用提供了司法依据。
但是,由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仍属一种主观性判断,因而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仍然会是一个难以准确把握的问题。结合调研中的间,我们认为,对“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认定,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把握:第一,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罪犯在改造期间内“确有悔改表现”是适用假释的重要前提和依据。第二,对罪犯人格状况进行综合考量。人格调查具有重要的刑罚价值。罪犯的人格状况一般是证明罪犯人身危险性的有关事项,具有一定的预测性。它包括罪犯犯罪前的一贯表现,罪犯原判犯罪事实和刑罚开发部,罪犯的年龄、身体状况、性格特征和心理状态等。第三,罪犯假释后的社会接纳和防范情况。罪犯被假释后能否顺利重新回归社会,也是考量罪犯人身危险性情况,进而决定是否对罪犯予以假释的重要内容。因此,对罪犯假释后可能回归的社区环境也是作认真考量。
——宫鸣、黄永维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第23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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