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犯罪案件中宽严相济政策的把握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精神】
21、对于老年人犯罪,要充分考虑其犯罪的动机、目的、情节、后果以及悔罪表现等,并结合其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酌情予以从宽处罚。
34、对于未成年犯、老年犯、残疾罪犯、过失犯、中止犯、胁从犯、积极主动缴付财产执行财产刑或履行民事赔偿责任的罪犯、因防卫过当或避险过当而判处徒刑的罪犯以及其他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不大的罪犯,在依法减刑、假释时,应当根据悔改表现予以从宽掌握。对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的,依法予以减刑,减刑的幅度可以适当放宽,间隔的时间可以相应缩短。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假释条件的,应当依法多适用假释。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2010年2月8日,法发〔2010〕9号)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业务意见】
5、对老年人犯罪可以酌情从宽处罚。对于老年人犯罪是否从宽处理,现行刑法没有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的争议。事实上,老年人由于年龄原因可能导致自我控制能力下降,其犯罪后的再犯可能性与青壮年相比也存在明显差异,如果对其犯罪不加区别地一律追究刑事责任,难以赢得社会认同,使刑罚效果打折扣。我国古代和当今世界一些国家与地区对老年人犯罪早有从轻处罚的立法先例。
基于上述考虑,《意见》在第21条明确规定,“对于老年人犯罪,要充分考虑其犯罪的动机、目的、情节、后果以及悔罪表现等,并结合其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酌情予以从宽处罚。”《意见》作为一个正式的法律文件,首次明确了对老年人犯罪予以酌情从宽处罚,是通过司法能动性来推进社会和谐的一个积极举措。需要说明的是,它并未突破现行法律规定,其法律依据是刑法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关于量刑基本原则的规定。
《意见》第34条还将老年犯与未成年犯并列,作为依法减刑、假释时可以从宽掌握的适用主体。至于老年人的年龄界限是否以年满70周岁为标准,《意见》未加以明确,为司法实践中科学贯彻政策留下了一定的空间。
——高贵君、李睿懿、毛宜全、侯宏林:《《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理解与适用》,载《
人民司法应用》2010年第7期(总第59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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