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刑事案件中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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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刑事案件中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把握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精神】
  (一)关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要准确把握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的标准。对故意杀人犯罪是否判处死刑,不仅要看是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结果,还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全部情况。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1999年10月27日,法〔1999〕217号)

  22、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因劳动纠纷、管理失当等原因引发、犯罪动机不属恶劣的犯罪,因被害方过错或者基于义愤引发的或者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2010年2月8日,法发〔2010〕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