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逆向情节并存的案件的处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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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逆向情节并存的案件的处理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精神】
  28、对于被告人同时具有法定、酌定从严和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案件,要在全面考察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的基础上,结合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社会治安状况等因素,综合作出分析判断,总体从严,或者总体从宽。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2010年2月8日,法发〔2010〕9号)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精神】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应当注意的几项具体要求
  (八)对逆向情节并存的案件总体从宽或者总体从严
  司法实践中,往往有的被告人同时具备法定、酌定从严和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情节之间在处罚功能上存在冲突。对如何适用逆向多量刑情节,刑法未作明确规定,各地在具体把握上亦不尽一致。对司法实务中可能遇到的这一难点问题,《意见》在第28条作出规定:“对于被告人同时具有法定、酌定从严和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案件,要在全面考察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的基础上,结合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社会治安状况等因素,综合作出分析判断,总体从严,或者总体从宽。”可见,处理存在逆向多情节的案件,既不能简单地将多个情节进行相互折抵,也不能任意地选择适用某个情节,而应当在综合分析判断之后,作出总体从严或从宽的选择,只有这样,才最能符合刑法关于量刑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张军:《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理解与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