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决定终身监禁的罪犯“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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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决定终身监禁的罪犯“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十六、被决定终身监禁的罪犯,有重大立功的能否得到减刑
  这个问题的本意是:被决定终身监禁的罪犯,是不是真的终身被关押?关于这个问题,沈德咏常务副院长在2016年4月18日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中明确指出,因贪污受贿犯罪判处终身监禁的,不受总则条文的制约,就是说死缓期间即使有重大立功,也不能减为有期徒刑。由于《刑法修正案(九)》明确规定“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因此即使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也不得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裴显鼎庭长在新闻发布会上说的“牢底坐穿”,我觉得是符合立法本意的。如果认为终身监禁决定后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就可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不再执行终身监禁,那终身监禁制度就形同虚设了。那么,如果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发生了故意犯罪呢?那还要执行终身监禁吗?这的确是个问题,但这个问题与能否减刑的问题是不同的。这种情况不是《刑法修正案(九)》所规定的“不得减刑”的范围,而是属于“加刑”。所以如果发生故意犯罪,可以改为死刑立即执行,然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当然,是否核准是另一个问题。
  ——苗有水:《贪污贿赂刑事司法解释具体问题解读》,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编:《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06集,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25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