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把握终身监禁的法律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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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把握终身监禁的法律性质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四条 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
  符合前款规定的情形,但具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或者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等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符合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裁判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4月18日,法释〔2016〕9号)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十五、如何把握终身监禁的法律性质
  终身监禁不是一种独立的刑种,是死缓减为无期徒刑后的一种刑罚执行措施,为严格控制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提供了重要的制度支持。
  《解释》只是规定了终身监禁的适用原则,而没有规定具体的适用条件。终身监禁是《刑法修正案(九)》新设立的,而且它针对的就是两个罪——贪污罪、贿赂罪。终身监禁是介于死刑和死缓之间的一种中间措施。《刑法修正案(九)》生效后,死刑的执行方式由两种变成三种了。第一种是死刑立即执行;第二种就是终身监禁,即决定死缓时宣告了终身监禁;第三种是普通的死缓。那么目前存在争议的是,立法者究竟是想对过去那些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人都决定终身监禁呢?还是把那些过去判处死缓但罪行比较重的人刑罚拔高,对其决定终身监禁呢?对此,立法、实务和学界的意见比较一致,认为一些过去判死刑立即执行的人,特别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偏重,不判又失轻的人现在可以适用终身监禁。可以预见,由于终身监禁的适用,今后贪污贿赂犯罪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标准会更加严格。
  ——苗有水:《贪污贿赂刑事司法解释具体问题解读》,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编:《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06集,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252~25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