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罚金刑的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十五条 对未成年罪犯实施刑法规定的“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应当依法判处相应的财产刑;对未成年罪犯实施刑法规定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一般不判处财产刑。
对未成年罪犯判处罚金刑时,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判处,并根据犯罪情节,综合考虑其缴纳罚金的能力,确定罚金数额。但罚金的最低数额不得少于五百元人民币。
对被判处罚金刑的未成年罪犯,其监护人或者其他人自愿代为垫付罚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年1月11日,法释〔2006〕1号)
【司法信箱】
问题:
未成年人犯抢劫罪,个人没有财产,是否可以并处罚金?如果处以罚金刑,能否命其法定代理人缴纳?
《人民司法》研究组认为:
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对于犯抢劫罪的,应当在判处一定刑罚的同时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这当然包括未成年人犯抢劫罪的情形在内。对于未成年人被判处罚金刑,本人又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依照《刑法》第53条的规定处理,即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对于未成年人被判处罚金刑,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缴纳的,人民法院可以收缴,但不能强制其代为缴纳。因为罚金刑作为刑罚,只能适用于犯罪者本人,而不能及于其他任何人。应当指出的是,对于未成年人适用罚金刑,同样应当根据《刑法》第17条第3款的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人民司法》1999年第9期(总第440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