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罚金数额,应当低于对单位判处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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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罚金数额,应当低于对单位判处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
  司法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罚金数额,应当低于对单位判处的罚金。究其原因,“这是考虑到单位犯罪是体现了单位意志,个人只是代表单位行事,其所获取的非法利益基本由单位所有,个人所得非常有限。”而从罚金刑的本质来思考,其主要是为了惩罚犯罪人通过犯罪获取非法经济利益,剥夺其再犯罪的经济能力。从该角度出发,对于非法获得较少的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然应当少判罚金。基于此,《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罚金的数额,应当低于对单位判处罚金的数额。”这一原则不仅适用于单位金融犯罪领域,在其他单位犯罪案件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确定罚金数额时也应当遵循这一规则。
  ——沈德咏主编:《〈刑法修正案(九)〉条件及配套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4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