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罚金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
刑法分则对一些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明确了具体罚则,如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规定,犯虚假破产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此类条文明确对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判处罚金,适用中并无争议。
而在刑法分则其他一些条文中,对应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处罚金没有单独表述,既没有明确并处罚金,也没有明确不处罚金,导致司法适用中出现分歧。例如,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犯非法经营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位以下罚金;而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非法经营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此种情况下,对于单位犯非法经营罪的,在对单位判处罚金的同时,是否还需对主要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罚金,存在不同认识。有观点认为,此种情形下,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只需要承担自由刑,而无须再承担罚金刑。此种观点的主要理由是:“单位犯罪案件和自然人犯罪案件有本质的不同,单位犯罪案件中单位是真正的犯罪主体,既然对单位已经判处了罚金刑,就不能基于同一事实再对个人判处罚金刑。从单位犯罪的特点考虑,个人行为是为单位谋取利益,获利都归单位,与自然人为个人利益而犯罪有本质不同,如果按照个人犯罪的标准对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罚金,抹杀了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区别。”
经研究认为,综观刑法条文之间的关系,难以得出上述结论。以非法经营罪为例,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明确规定,除对单位判处罚金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即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处罚。而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明确规定,犯非法经营罪的,除自由刑外,“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因此,没有理由在对单位判处罚金的情形下不再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罚金。基于此,《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单位金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适用罚金刑,应当根据刑法的具体规定。刑法分则条文规定有罚金刑,并规定对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罪条款处罚的,应当判处罚金刑。”这一原则不仅适用于单位金融犯罪领域,对于其他单位犯罪也可以参照适用。
——沈德咏主编:《〈刑法修正案(九)〉条件及配套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47~4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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