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判处罚金前财被告人的经济状况进行调查的要点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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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判处罚金前财被告人的经济状况进行调查的要点与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
  被告人经济状况的调查。《刑法修正案(九)》未明确罚金刑判处应当考虑被告人的经济状况。需要注意的是,罚金刑与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自由刑不同,由于罪犯的财产状况不同,刑罚所发挥的作用会有显著差异。无论罪犯的情况如何,自由刑都会剥夺其人身自由,刑罚的作用是相近的。但是,对于有数千万财产的罪犯和数万财产的罪犯,均判处10万元的罚金,对于罪犯的影响会完全不同。不考虑经济状况裁量罚金刑,会使得罚金刑的适用陷入实质不公正的局面。因此,基于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和罚金刑执行的需要,在判处罚金前宜对被告人的经济状况进行调查。
  在具体的实践操作中,在考虑犯罪情节的基础上,如何根据被告人的经济状况合理确定具体罚金数额呢?我们认为,应当考虑如下因素:(1)被告人当前的财产状况,即被告人个人全部财产的数额,这对于确定罚金数额有关键作用。(2)被告人的收入状况,对于被告人虽然财产较少,但正常收入较多的,对于罚金数额的确定也会有影响。因为,罚金一次难以缴纳的,可以分期缴纳,在确定具体数额时也可以考虑罪犯的预期收入。(3)其他对被告人经济状况有影响的因素。除了被告人的财产状况和收入状况外,其他的因素也可能对其经济状况有影响,应当在确定罚金数额时综合考虑。例如,被告人需要抚养年幼的孩子和无经济来源的老人的,被告人身患重病的,这些因素也应当作为确定罚金刑数额的因素。
  就实践操作而言,对被告人经济状况的调查可以通过以下两个途径实现:(1)由公检法机关对被告人的经济状况进行调查。实际上,对被告人经济状况的调查,最适宜在审判前,即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进行。主要考虑是:其一,在审判阶段进行调查,由于审限的限制,人民法院很难自行或者委托部门提供一份客观全面、确有价值的调查报告,容易导致调查流于形式。甚至失真失实。其二,公安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进行调查取证时,可以顺带对其经济状况进行调查。其三,检察机关对罚金刑适用提出量刑建议的,就应当同时提供调查报告,因为这是其提出量刑建议的得要参考。在实践中,法院应当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沟通、协调,促进他们更多承担起这方面工作,减轻审判的压力,也确保罚金刑裁判更符合被告人的经济状况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2)注意听取辩方关于被告人经济状况的反映和相关材料。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供的关于被告人经济状况的材料,人民法院应当接受,并进行审查。需要注意的是,基于利益考虑,此种材料必然会反映被告人的经济状况有限,一定程度上真实性难以保证,实践中要慎重审查,以免采信失实的材料,从而导致罚金数额过低的情况出现。
  ——沈德咏主编:《〈刑法修正案(九)〉条件及配套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4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