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控制和慎重遁用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精神】
29、要准确理解和严格执行“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政策。对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论罪应当判处死刑的,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要依法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统一死刑案件的裁判标准,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拟判处死刑的具体案件定罪或者量刑的证据必须确实、充分,得出唯一结论。对于罪行极其严重,但只要是依法可不立即执行的,就不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2010年2月8日,法发〔2010〕9号)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9、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意见》第29条强调要准确理解和严格执行“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政策。“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是我们党和国家一贯的死刑政策,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也是完全一致的。“保留死刑”符合我国现阶段国情,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维护人民群众安全感的客观需要。依法对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适用死刑,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仍然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手段。“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则是立足于教育、感化和挽救大多数,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
“严格控制”是对死刑适用总体上、战略上和趋势上的严格把握,就是要防止任何不必要的适用甚至滥用。严格控制,绝非人为减少死刑适用,而是要求必须通过严格依法、严格标准、严格适用,以确保死刑这一最严厉的刑罚真正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不堪教育改造的犯罪分子。“慎重适用”则是对死刑个案在具体事实认定、证据审查和法律适用、政策把握上的极其慎重态度,就是要绝对防止死刑案件出现任何人为差误,导致冤杀错判,确保每一起死刑案件都经得起历史检验、经得起人民群众检验、经得起法律检验,真正办成“铁案”。落实慎重适用,必须切实执行严格统一的证据裁判标准、严格统一的法律政策标准。一方面,适用死刑必须严格统一地坚持证据裁判的最高标准和最严要求。在事实、证据问题上,各级人民法院都不能冒一丝一毫的误判死刑的风险。对于定罪证据或者重要量刑证据有疑问、有欠缺,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不能得出唯一结论的,绝对不能适用死刑。另一方面,适用死刑必须严格统一地把握法律政策标准。对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案件,无论面临多大的压力,都要坚持对党的事业负责、对人民根本利益负责、对国家法律负责,绝不能违法适用死刑。
对依法可以判处死刑的案件,是否判处死刑,要结合被告人的犯罪原因、犯罪情节、危害后果、有无前科、认罪悔罪态度等法定、酌定量刑情节综合判定。具有法定从宽情节的,应当最大限度体现立法精神;有酌定从宽情节的,也应当充分体现政策,能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尽最大努力做好工作,落实政策,争取更好社会效果。对于一些罪行极其严重、论罪应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鉴于其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或者具有全部退缴赃款、因民间矛盾引发且取得被害人谅解等酌定从宽处罚情节,依法不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体现了死刑政策“严中有宽”的精神,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要严格执行《关于审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正确适用死刑问题的指导意见》、《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等文件,切实贯彻已经形成共识的政策把握原则。对于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被告人,必须尽可能地兑现政策,依法从宽。对于共同犯罪、同时可能判处二人甚至多人死刑的案件,应当仔细区分、综合判定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其人身危险性,实行区别对待。对于从属性运输毒品犯罪,在量刑上,应当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有所区别,不应仅以涉案毒品数量的大小而决定刑罚的适用。
——高贵君、李睿懿、毛宜全、侯宏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理解与适用,载《人民司法·应用》2010年第7期(总第594期)
【《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
【第761号】张某故意杀人案——如何在近亲属之间的杀人犯罪案件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体现罪责刑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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