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的可以适用限制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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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的可以适用限制减刑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二条 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适用修正前刑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被告人具有累犯情节,或者所犯之罪是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罪行极其严重,根据修正前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不能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而根据修正后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同时决定限制减刑可以罚当其罪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25日,法释〔2011〕9号)

  【《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
  【第739号】宋江平、平建卫抢劫、盗窃案——对共同犯罪中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被告人如何决定限制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