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可否计入假释执行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
关于经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可否计入假释执行期限,实践中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出发,经减刑减去的刑期应该计入假释执行期限。另一种观点认为,刑法第十一条明文规定必须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如果符合条件,才可以假释,经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不能并入假释执行期限。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第一,减刑是对罪犯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奖励,是通过法定的程序缩短罪犯拟服刑的刑期,并非实际服刑的期限;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罪犯因漏罪、新罪数罪并罚时原减刑裁定应如何处理的意见》规定:“罪犯被裁定减刑后,因被发现漏罪或者又犯新罪而依法进行数罪并罚时,经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不计入已经执行的刑期。”该文件在出台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在办理张某、董某超案件时,曾书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征求意见,法工委复函明确,经减刑减去的刑期,不计入已经执行的刑期。最高人民法院这一文件虽然针对的情形不同,但其明确了减刑减去的刑期不属于已经执行的刑期。
——宫鸣、黄永维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第188~18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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