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情节极其严重的,可否判处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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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情节极其严重的,可否判处无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十三条 未成年人犯罪只有罪行极其严重的,才可以适用无期徒刑。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年1月11日,法释〔2006〕1号)

  【《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
  【第184号】扎西达娃等抢劫案——对罪行极其严重的未成年犯罪人能否判处无期徒刑

  【司法信箱】
  问题:
  某院审理一起故意杀人、奸淫幼女案,被告人汤某作案时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本案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根据《刑法》第49条的规定,对该被告人不适用死刑。同时,根据《刑法》第17条第3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请问对该被告人应判处无期徒刑还是有期徒刑?如果对该被告人判处无期徒刑,是否违背《刑法》第17条第3款关于“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

  《人民司法》研究组认为:
  《刑法》第17条第3款“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规定,体现了法律对身体、智力尚未完全发育成熟的未成年人予以特殊保护的立法精神,而《刑法》第49条中关于“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的规定,正是这一立法精神的具体体现。因此,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如果论罪依法应当判处法定最高刑,而该罪的法定最高刑是死刑的,则不能判处死刑(包括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但是依法可以判处无期徒刑。
  ——《人民司法》1999年第7期(总第42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