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拘役与有期徒刑之间应按照先重后轻的顺序分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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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拘役与有期徒刑之间应按照先重后轻的顺序分别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答复】
  你们来文请示关于管制犯在管制期间又犯新罪被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应如何执行的问题,经我们研究认为,由于管制和拘役、有期徒刑不属于同一刑种,执行的方法也不同,如何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在刑法中尚无具体规定,因此,仍可按照本院1957年2月16日法研字第3540号复函的意见办理,即:“在对新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执行完毕后,再执行前罪所没有执行完的管制。”对于管制犯在管制期间因发现判决时没有发现的罪行而被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应如何执行的问题,也可按照上述意见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管制犯在管制期间又犯新罪被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应如何执行的问题的批复(1981年7月27日 )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精神】
  你院陕高法研〔1987〕55号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意见,即:被判处拘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如果再犯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应根据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撤销缓刑,对新罪判处有期徒刑。因拘役和有期徒刑在执行方法上不完全相同,故可参照我院(81)法研字第18号批复的精神办理,即在对新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再执行前罪所判处的拘役。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被判处拘役缓刑的罪犯在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如何执行问题的电话答复(1988年3月24日 )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从有关指导性文件的规定看,管制、拘役与有期徒刑之间应按照先重后轻的顺序分别执行。最高人民法院于1981年7月27日发布的《关于管制犯在管制期间又犯新罪被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应如何执行的问题的批复》中指出,由于管制和拘役、有期徒刑不属于同一刑种,执行的方法也不同,如何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在刑法中尚无具体规定,因此,仍可按照本院1957年2月16日法研字第3540号复函的意见办理,即:“在对新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执行完毕后,再执行前罪所没有执行完的管制。”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于1988年3月24日作出的《关于被判处拘役缓刑的罪犯在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如何执行问题的电话答复》也体现了这一原则,认为拘役和有期徒刑在执行方法上不完全相同,可在对新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再执行前罪所判处的拘役。
  需要说明的是,虽然我们赞成分别执行的做法,但并不代表这一做法就不存在问题。如犯罪分子前原因是被判处有期徒刑,当其再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时,《刑法》规定采取对犯罪分子有利的限制加重原则并罚,而当其再犯被判处刑罚相对较轻的拘役之原因是时,却要并科执行,逻辑上似有矛盾,客观上可能加重对犯罪分子的惩罚。因此,对于不同种自由刑如何并罚的问题,亟待司法解释予以明确或者通过立法加以完善,
  ——高贵君主编:《危险驾驶刑事案件办案指南》,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第6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