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满75周岁被告人年龄认定及处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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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满75周岁被告人年龄认定及处罚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对已满75周岁的故意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承担上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也就是说并非对每一个已满75周岁的故意犯罪人都一律从轻或减轻处罚。究竟是否从宽处罚,或者说是否该从轻还是减轻,应结合个案,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就立法倾向而言,一般先考虑从轻或减轻处罚,除非犯罪行为的性质严重、情节恶劣、社会危害程度较大等,才对此类行为人不予从轻或减轻处罚。
  对于已满75周岁的过失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本条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不能免除处罚。一方面,这是由过失犯罪主观恶性相对不深的性质所决定的;另一方面,已满75周岁的老年人认识和控制自己行为性质和后果的能力较青壮年有所减弱,其刑事责任亦相应较轻。在过失犯罪的情况下,与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处罚原则是相同的,都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关于已满75周岁的人犯罪年龄的认定
  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由于没有将“已满七十五周岁”的年龄作为量刑情节,对老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年龄的认定争议不大,一般采用户籍年龄。在此应当说明,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要求加盖户口专用章,从人口信息网上下载的《人口信息登记表》不符合要求.因为此信息未必是最新和真实的,不能真实地反映老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份状况。《刑法修正案(八)》生效以后,由于“已满七十五周岁”成为法定的量刑身份,难免对是否已满75周岁的问题上引起争议,应当引起我们的注意,积极寻求司法对策。
  在审查老年人是否已满75周岁的问题上,鉴于老年人年事已高,出生证明等相关材料较难取得,如果发生争议,尽一切手段仍无法查实的情况下,完全有必要借助骨骼年龄的鉴定结论认定老年人的实际年龄。但是,人的生长发育受遗传因素影响,不同的人发育规律不尽一致,同时,营养水平、饮食习惯、气候环境、人文环境等多种因素也决定了不同的人在同一年龄阶段的骨骼发育状况可能也不完全相同,因此,骨龄与实际年龄也许会产生一定的误差。对于骨龄鉴定结论的审查判断,应当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
  1.注意审查鉴定机构、鉴定人员的资质。骨龄鉴定结论属于一种科学证据,只有具有相应专门科学知识的人才能运用自身的知识作出判断,得出相应的结论。因此,从事骨龄鉴定的机构和从业者必须具备相应资格。否则,鉴定结论不予认可。
  2.结合被告人供述等其他证据进行判断。由于骨龄鉴定不能得出确定唯一的结论,在审查判断时应参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等,可能的情况下,还应调取学历登记、父母、亲戚、邻居等的证言,综合参考判断。
  3.注意鉴定时间与犯罪时间的差异。对老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骨龄鉴定的时间一般是在其被抓获后或审查起诉阶段,抑或法庭审理过程中,但无论在哪个时间进行鉴定,得出的结论都是被鉴定时的骨龄,与实施犯罪行为时的骨龄有时间上的间隔,因此,应根据鉴定结论推断犯罪时的年龄。
  4.要酌情考虑骨龄鉴定的误差因素。如果骨龄鉴定得出被鉴定人的年龄上限接近75周岁,而老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犯罪时已满75周岁,以及鉴定结论下限接近75周岁、上限超过75周岁的,应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认定行为人犯罪时已满75周岁。
  (二)对《刑法修正案(八)》施行时已满75周岁的人实施犯罪的判决尚未生效案件或者施行后受理案件的处理
  “法不溯及既往”是原则,而在新法有利于行为人时溯及既往适用为例外,逐渐成为国际社会刑事立法的通例。根据刑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此处“本法”指现行刑法。《刑法修正案(八)》是对现行刑法的修正,所以“本法”自然包捂《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对已满75周岁的人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也就是说,《刑法修正案(八)》对其生效以前的已满75周岁的人实施的犯罪行为不发生效力,即不溯及既往。但是,《刑法修正案(八)》对其施行时已满75周岁的人实施犯罪的判决尚未生效的案件,以及施行前发生而在施行后发现和处理的犯罪行为均具有溯及力,这是因为《刑法修正案(八)》第一条暨修正后刑法第十七条之一,对已满75周岁的人犯罪作出了从宽处罚的规定,而修正前刑法没有作出相关规定。
  在此,应当指出的是,《刑法修正案(八)》第一条对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规定的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考量此类行为人的行为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等以后,决定对其不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时候,尽管依据修正前后刑法对行为人都没有从轻或减轻处罚,仍然要适用修正后刑法即修正后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理由是《刑法修正案(八)》即修正后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的规定轻于修正前刑法。
  ——张军主编:《(刑法修正案(八))条文及配套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第12~2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