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旧兼从轻原则的具体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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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旧兼从轻原则的具体适用

  【《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
  ——【第3号】朱奕骥投机倒把案——承包经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构成单位犯罪

  【附录:司法信箱】
  问题:对于1992年发生的拐卖妇女,是应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适用1991年9月1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1条,还是应根据1997年《刑法》第452条第3款的规定,而适用该法的第240条?
  《人民司法》研究组认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1条同《刑法》第240的规定基本一致。对于发生在1992年拐卖妇女行为,应当依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适用旧法,即适用《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1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虽然《刑法》第452条第3款对《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予以保留,未予废止,但对于发生在1997年10月1日紧后的拐卖妇女行为,应适用修订后《刑法》,不能因修订后《刑法》予以保留而仍适用该《决定》。
  ——《人民司法》2001年第4期(总第44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