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刑事冤假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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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刑事冤假错案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精神】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2013年10月09日,法发〔2013〕11号)

  ——沈德咏:《我们应当如何防范冤假错案》,载《人民法院报》2013年5月6日

  要正确理解刑事重大冤错案件。我们所说的刑事重大冤错案件,应具备三个因素:一是“命案”,原审被告因为“命案”被判处死刑、死缓或无期徒刑;二是原审发生了根本性错误,经过再审可能改判被告人无罪;三是案件一旦披露,可能会在社会上产生广泛的影响。有些案件还不能确定是错案,但是已经被媒体炒作了,这样的案件叫敏感案件,也可以称为疑似冤错案件。
  ——贺荣:《在全国法院审判监督工作座谈会上的总结讲话》(2013年7月10日),载景汉朝主编、贺荣副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编:《审判监督指导》2013年第3辑(总第45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版,第1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