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答01002】被告人在审前阶段未认罪认罚,进入审判程序后能否适用认罪认罚程序,以及具体如何处理?
答疑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认罪认罚意见》)中,对认罪认罚的适用阶段和适用案件范围进行了明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适用于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刑诉法司法解释》)吸收了上述意见的相关规定。被告人在审判阶段认罪认罚,法院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一是审查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合法性,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二是对于事实清楚、有罪供述稳定的案件,被告人在开庭前提出申请的,承办法官告知公诉机关,征求其意见,并询问是否在开庭前开展认罪认罚工作,若其同意,可由其参照审查起诉期间的规定进行;若不同意或者未予答复,或者被告人是在庭审时当庭提出认罪认罚申请,可依照《刑诉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直接进行。三是关于量刑。审判阶段,被告人在庭审前提出认罪认罚,公诉机关同意开展该项工作的,可由其参照审查起诉期间的程序进行,提交量刑建议书;若公诉机关未作答复,或者被告人在庭审时提出认罪认罚申请,法院依照《刑诉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五十六条直接进行,可不再通知检察院提出或者调整量刑建议,但应当就定罪量刑听取控辩双方意见。四是被害方异议的处理。根据《认罪认罚意见》第18条的规定,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同意对认罪认罚的被告人从宽处理的,不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被告人认罪认罚,但没有退赃退赔、赔偿损失,未能与被害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应当酌情控制从宽的幅度。被告人自愿认罪并且愿意积极赔偿损失,但由于被害方赔偿请求明显不合理,未能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一般不影响对被告人从宽处理。另外,在审判阶段,被告人并非必须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对此可按照《刑诉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二款以及《认罪认罚意见》第31条规定办理。
审判实践中,已有审判阶段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例。例如,在“蒋某某过失致人重伤案”(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4-03-1-181-002)中,被告人不认可检察机关对案件的定性而未认罪认罚,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罪名不当而拟变更罪名,被告人认可审理认定的罪名,并自愿接受相应刑罚处罚,故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了认罪认罚程序,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
咨询人: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刑庭 王 淼
答疑专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 黄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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