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2013年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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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2013年版)》解读

  近日,高检院公布了《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2013年版)》(以下简称《执法规范(2013年版)》),并下发通知要求全国各级检察机关认真学习,切实贯彻执行。为便于各级检察人员准确理解、全面把握、正确适用《执法规范(2013年版)》,真正做到依法规范执法,本文对修订的主要问题作一介绍和说明:
  一、《执法规范(2013年版)》的修订背景和过程
  2010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央政法委关于加强执法规范化的部署要求,制定印发了《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2010年版)》(以下简称原《规范》)。自原《规范》印发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相继修改了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高检院也陆续出台了一些新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对检察机关执法办案规范作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和完善,原《规范》的有些内容已不能适应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实际需要,需要及时进行修订。2012年6月,根据高检院领导的指示要求,高检院成立专门小组,开始对原《规范》进行修订。
  在修订过程中,修订小组共收集整理2010年9月以来高检院制发的规范性文件85件,全面吸收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以及近年来高检院出台的司法解释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以确保修订的准确性和全面性。同时,修订小组多次向地方检察机关和有关业务部门征求意见,多次召开由不同层级检察院、不同人员参加的研讨会、座谈会,并将修改稿印发全国检察长会议征求意见,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在充分吸收采纳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委会会议于2013年2月1日审议通过《执法规范(2013年版)》。
  二、《执法规范(2013年版)》的修订思路
  在修订工作中,主要坚持以下基本思路:一是基本保持原有体例结构不变。原《规范》的体例结构是在反复调研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从调研情况看,这一体例便于各部门的理解和掌握,易于执行。因此,此次修订除根据法律规定的变化对个别体例结构作出调整外,基本保持原来的体例结构和表述风格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