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解释》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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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解释》解读
文/黄太云


  作者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
  近年来,一些地方出现了走私、盗窃、损毁、倒卖、非法转让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严重违法行为,司法机关对于这些行为是否应当适用刑法有关文物犯罪的规定,出现了不同认识。
  一种意见认为,化石和文物是性质不同的两种物品。化石是在地球历史的地质年代中经过自然界的作用,保存于地层中的古生物遗体、遗物及其生活遗迹,具有一定的科学价值。而文物是已存在社会上或埋藏在地下的、与人的活动密切相关的历史文化遗物,除具有科学价值外,还有一定的历史、文化和艺术价值。我国文物保护法第二条以列举的方式对文物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其中不包括化石。虽然该条在第三款同时规定:“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但这恰恰说明,化石和文物在法律概念上是不同的。另外,从刑法的规定看,国家对文物的保护范围比较广泛,保护制度也比较严格,罪名也较多,如规定有故意损毁文物罪、倒卖文物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走私文物罪等。而对古生物化石的保护范围比较窄,只限于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仅规定了一个罪名“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大量常见的妨碍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管理的行为没有规定为犯罪。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对走私、盗窃、损毁、倒卖、非法转让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行为,难以适用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一种意见认为,文物包括“化石”。理由是,文物保护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说明国家对文物和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保护是同等的,而且这种保护应当包括刑法的保护。
  由于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分歧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解释,予以明确。根据立法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受委员长会议的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征求了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又会同有关方面认真研究了这个问题,认为:文物保护法第二条中明确规定:“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中对于文物的定义,也是包括化石在内的。因此,对走私、盗窃、损毁、倒卖、非法转让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行为应当适用刑法有关规定。法工委在此基础上拟定了法律解释草案,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委员们认为,这个法律解释草案符合1997年修改刑法时的立法原意,也有利于统一执法。常委会审议后于2005年12月29日通过了这个法律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解释》明确规定: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
  在常委会审议过程中,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还应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无脊椎动物化石、植物化石等其他古生物化石以及动物标本、矿物标本、陨石、自然遗产、基因资源等。法律委员会经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认为:上述标本、资源都很重要,需要切实加以保护。但是,这次对刑法有关文物规定的适用解释,是根据文物保护法关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的规定作出的。至于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以外的其他古生物化石、标本、资源的保护范围、方式和力度是否都按文物办理,还需要进一步研究,待条件成熟时再作规定为宜。
  还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如何认定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是否具有科学价值,难以把握,有的建议界定为“具有重要科学价值的”,有的建议界定为“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有的建议界定为“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法律委员会经同有关部门研究认为,认定受保护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的问题,还是采取文物保护法关于“具有科学价值的”界定为妥,具体名录应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这个法律解释明确了对走私、盗窃、故意损毁、非法向外国人出售或者赠送、倒卖、非法出售或者私赠、盗掘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或者失职造成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损毁、流失等犯罪行为的刑法适用问题,涉及到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三百二十五条、第三百二十六条、第三百二十七条、第三百二十八条、第四百一十九条等8个条文。
  这个法律解释究其内容而言,与以往所作的法律解释有较大不同。它是对刑法条文没作明确规定的行为通过法律解释的方式规定了如何适用刑法,而解释所依据的法律规定却是文物保护法。正如法律委员会在向常委会作对该草案的审议结果报告中所说:“这次对刑法有关文物规定的适用解释,是根据文物保护法关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的规定作出的。”文物保护法中规定的同等保护原则能否自然运用到刑法中恐怕还值得进一步研究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