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试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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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试行)》解读
文/王晋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案件管理办公室
  2014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试行)》(以下称《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行。《规定》共六章二十八条,分为总则、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重要案件信息发布、法律文书公开、监督和保障、附则等六个部分,为检察机关全面、规范、有序地开展案件信息公开工作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对于深化检务公开,推进检察机关司法规范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一、起草背景和制定过程
  党的十八大明确指出,要推进权力运行的公开化、规范化,完善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司法公开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指出,要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意见》中,把深化检务公开作为推进司法公开的重要内容。按照中央政法委的统一部署,从2013年10月起,最高检组织黑龙江、上海、河南、四川、甘肃五省市检察院开展了深化检务公开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为在更大范围内积累和总结经验,又将北京、江苏、山东、广东、广西五省(区、市)纳入试点地区。在今年年初召开的全国检察长会议和年中大检察官研讨班上,曹建明检察长对推进检务公开改革试点工作作出专门部署,进一步明确了深化检务公开的各项要求。案件信息公开是检务公开的核心,也是深化检务公开的龙头。为全面推进案件信息公开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在全面总结试点经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试行)》,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通过,自2014年10月1日起试行。
  案件信息公开是一项政策性、法律性很强的工作,也是一项社会关注度高、涉及面广的工作。在研究制定《规定》过程中,注意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坚持以强化自身监督和便民利民为出发点,坚定不移地推进检务公开工作。把顶层设计与分步实施有机结合起来,充分运用新闻媒体和现代信息技术,全方位、多途径地开展案件信息公开工作。除涉及国家秘密、当事人隐私等原因外,对可以公开的信息,都要及时公开。二是依法规范,积极稳健。充分考虑到检察机关在诉讼活动中处于中间或起始环节这一重要特点,在确定公开的范围、内容和时机时,把尊重司法规律与自觉维护司法权威统一起来,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注意处理好与其他司法机关的分工协作关系,突出重点,区分轻重缓急,做到适时、适当,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三是处理好公开和保密的关系。在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的同时,注意建立健全严格的质量和安全保密审核、监督机制,保护公民个人合法权益,保障诉讼工作顺利进行。四是处理好统一规范和探索创新的关系。既通过制定、实施《规定》,推动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全面、规范开展,又赋予各地检察机关一定的探索空间,确保案件信息公开工作不断创新发展。
  二、案件信息公开的基本要求和方式方法
  《规定》要求,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应当遵循依法、便民、及时、规范、安全的原则。依法,就是要严格依照法律以及最高检有关规定,把案件信息公开工作作为硬任务、硬要求来做,不能想公开就公开,不想公开就不公开。要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最大限度地予以公开。便民,就是要采取最便捷的方式开展案件信息公开工作,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及时,就是要严格依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公开,让人民群众快速便捷地了解相关信息,确保信息公开的时效性。规范,就是要严格依照规定的内容、范围、程序和方式方法予以公开,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安全,就是要在公开的同时,确保该守的秘密一定守住,不能因为公开而发生失密、泄密事故。
  《规定》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通过互联网、电话、邮件、检察服务窗口等方式,向相关人员提供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服务,向社会公开重要案件信息和法律文书,以及办理其他案件信息公开工作。互联网包括门户网站、微信、微博、新闻客户端等方式。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托国家电子政务网络建立统一的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系统,名称为“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www.ajxxgk.jcy.gov.cn)。各级人民检察院依照本规定,在该系统办理案件信息公开的有关工作。各级人民检察院门户网站应当与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系统建立链接。该系统自2014年10月1日起在互联网全面运行,其主要特点如下:一是功能齐备。涵盖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重要案件信息发布、法律文书公开以及律师预约等功能,能够为全方位、全过程开展案件信息公开提供强大的技术支撑。二是智能提取。案件信息公开的数据均来自于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数据动态、智能提取,并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设置相关的办理流程,只有完成有关公开工作,办案流程才能终结,使案件信息公开成为网上办案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确保信息全面、及时公开。三是信息聚合。各级检察机关统一使用一个平台开展案件信息公开,各类信息大量汇集,人民群众在同一平台上可以查阅全国检察机关公开的信息,并可以通过关键词检索予以查询,非常便捷,能够产生很好的规模集聚效应。四是集约利用。案件信息公开系统依托国家电子政务网络建设,由最高检统一租用服务平台,不仅大大节约了资金,而且保障检务公开工作统一开展,各地使用情况一目了然,便于统一管理。
  三、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
  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是依照特定人员申请进行的案件信息公开,对于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案件程序性信息主要是指各类案件的主要办理情况,包括涉嫌什么罪名、什么时候受理的、办案期限、办案部门、办案进程、处理结果、强制猎施等程序性信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规定,向办理该案件的人民检察院查询这些信息。之所以限定特定人员查询,主要是考虑到案件还在办理之中,法院还没有开庭审理,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规定只有与案件相关的特定人员才可以依照规定进行查询。对于有重大影响的案件,采取主动向社会发布消息的方式予以公开。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查询案件程序性信息,应当向办理该案件的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提交身份证明、委托书等证明材料。人民检察院对查询申请人身份审核认证后,对符合条件的,提供查询服务,或者提供网上查询账号。查询申请人可以凭账号登录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系统,查询相关案件程序性信息。鉴于当前异地犯罪情况突出,为便利相关查询人员,规定了异地查询的协作审核机制,即对于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需要查询经常居住地以外的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程序性信息的,可以到经常居住地所在的县、区级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请求协助办理身份认证。被请求协助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与办理该案件的人民检察院联系,传输有关材料,办理该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审核认可后,应当提供查询服务或者查询账号。由于查询的信息,包括案由、受理时间、办案期限、办案部门、办案进程、处理结果、强制措施等,都来源于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因此,必须严格落实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工作要求,坚持全员、全面、全程、规范使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及时、准确地填写案卡,使符合条件的程序性信息能够及时查到。在开展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服务的同时,要做好查询信息的主动告知。对于法律明确规定应当通知、告知的,要依照规定及时办理,不得因为有查询渠道而拒绝履行通知、告知义务。技术条件具备的地方,对经过身份核实,已经进行查询的,在案件流程发生变化后,可以主动推送信息。
  四、重要案件信息发布
  重要案件信息发布是检察机关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的重要方式。各级检察机关要依照《规定》,积极稳妥地做好重要案件信息发布。《规定》要求,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下列重要案件信息:(一)有较大社会影响的职务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决定逮捕、提起公诉等情况;(二)社会广泛关注的刑事案件的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等情况;(三)已经办结的典型案例;(四)重大、专项业务工作的进展和结果信息;(五)其他重要案件信息。在试点运行期间,有的检察机关把普通盗窃、故意伤害案件的批捕、起诉情况也放到网上公开发布,把一般的流程信息混同于重要案件信息发布,这既不符合最高检的规定,也不符合人民群众的要求。当前,发布重要案件信息,应当把重点放在职务犯罪案件的办理进展上;对于刑事犯罪,应当发布在社会上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信息。案件信息发布的方式多样。《规定》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可以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微博、召开新闻发布会、提供新闻稿等方式对外发布重要案件信息,同时,要把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系统作为重要案件信息发布的重要平台。要规范重要案件信息发布的内容、形式。对于正在办理的案件,一般只发布案件办理进展信息,不公布具体的案件事实和证据认定的信息。对于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有助于普法和预防犯罪发生的案件,可以在办结后,作为典型案例发布,全面介绍案件情况,以案说法,发挥警示教育作用。《规定》要求严格审批、报告程序。对重要案件信息,由办案部门拟制,经院领导批准后,由新闻宣传部门负责发布,没有新闻宣传部门的,由案件管理部门负责在案件信息公开系统上发布。对于重大、敏感案件以及上级检察机关交办、督办的案件,在发布前要报上级检察院批准。要充分发挥省级院对本地信息的筛选把关作用,对于下级检察机关发布的有价值、有影响、社会关注的案件信息,要及时精选到省级院网页上,优先展示,方便人民群众了解。
  五、法律文书公开
  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诉讼活动中,涉及控告、举报、立案、侦查、批捕、起诉、抗诉、申诉、国家赔偿、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监督等,作为这些职权活动载体的法律文书众多,不可能也没必要将所有的法律文书都通过互联网公开。为正确处理好公开和保密的关系,保障诉讼顺利进行,维护当事人权益,《规定》对不同文书采取了不同的公开方式。首先,要求对作出的法律文书,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及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送达、宣布。其次,在检察机关设立电子触摸显示屏,对于作出撤销案件、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文书提供查阅,主要是考虑到这些决定是填充式的,辨析性内容不多,如果再做匿名处理,信息量更少,因此,目前是通过在检察院设置电子触摸显示屏等方式提供查阅,适度公开。当前,要求在互联网发布的文书,是人民法院所作判决、裁定已生效的刑事案件起诉书、抗诉书,不起诉决定书,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应当公开的其他法律文书。这些法律文书的共同特点是,对于案件事实和证据都有比较全面的阐述,说理性强,属于检察机关对案件作出重要处理决定的文书。
  需要说明的是,起诉书是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环节作出的结论性意见,对事实、证据认定和法律定性作了比较全面的阐述,在检察机关法律文书中占有特殊地位,公开起诉书有利于向社会全面展示检察机关的执法办案水平和文书质量。目前,各地检察机关也都将起诉书作为网上发布的主要文书种类。在研究制定《规定》过程中,有的同志提出,起诉书的发布时间应提前到起诉以后判决生效之前。经研究认为,起诉书只是代表检察机关一方的意见,在法院开庭审判、作出判决前,不宜在网上发布,以保障审判活动客观公正进行。
  关于不起诉决定书,有的建议只公开绝对不起诉决定书和相对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决定书因案件尚有不确定性不应公开。经研究认为,存疑不起诉决定书也具有终局性,实践中被不起诉人因证据发生变化被追诉的情况非常少,按照国家赔偿法规定,对存疑不起诉的,当赔则赔。实践中,如果确实出现再被追诉的情况,可以通过公布起诉书、发布有关信息的方式予以纠正,因此,没有把存疑不起诉决定书排除在网上发布范围之外。
  此外,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需要屏蔽的信息,如被害人、证人的姓名,当事人的身份证号码、住址、银行账号等,要求作出屏蔽、删除处理。对于其他内容,应当与送达给其他司法机关和当事人的文书保持一致。
  六、保障措施
  为保障案件信息公开工作依法、全面、持续开展,《规定》要求建立健全上级检察机关对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机制,实行定期统计、通报制度,健全舆情收集、研判、处理机制。即,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组织、指导下级人民检察院依法、有序开展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在案件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不合法或者不适当情形的,应当及时纠正。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单位、个人认为人民检察院发布案件信息不规范、不准确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反映。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协调相关部门核实、处理。各级人民检察院新闻宣传部门或者其他指定部门,应当全面收集、研判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引发的社会舆情,并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处理。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统计、通报本院和本地区检察机关案件信息公开工作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