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引用刑法修正案的批复》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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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引用刑法修正案的批复》的理解与适用
文/李洪江

  为进一步规范在裁判文书中引用刑法修正案的规定,2007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3次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引用刑法修正案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自2007年4月13日起施行。
  问题的提出
  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这是新中国立法史上第一次以修正案的方式对刑法进行修改、补充。修正案是在不改变刑法原条文顺序的基础上,对其内容进行修改的一种方式,采用修正案的方式修改、补充刑法,有利于刑法典的完整和统一。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又接连出台了5个刑法修正案:2001年8月31日通过刑法修正案(二);2001年12月29日通过刑法修正案(三);2002年12月28日通过刑法修正案(四);2005年2月28日通过刑法修正案(五);2006年6月29日通过刑法修正案(六)。2007年的立法计划中已列出,刑法修正案(七)将在8月份提交审议。今后,为适应我国治安和经济秩序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会继续采用修正案的方式对刑法进行修改和完善。
  刑法修正案颁布以来,一些法院对在裁判文书中适用刑法修正案的规定时,究竟是直接引用修正后的刑法条文,还是引用刑法修正案,或者是同时引用刑法和刑法修正案,认识不完全一致,希望最高人民法院尽早对此问题进行统一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根据院党组的要求,起草了《批复》,并征求了院内5个刑庭及审判监督庭的意见。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对《批复》进行了修改,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对此问题的不同意见
  实践中一些地方法院对在裁判文书中如何引用刑法条文问题存在不同的理解,认识不完全一致。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直接引用修正后的刑法条文。大多数部门都认为应当直接引用刑法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的规定,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之×的规定”。其中又有意见认为,考虑到刑法没有重新编排,单纯直接引用修正后的刑法条文,可能会产生误解,因此建议涉及到刑法修正案内容的裁判文书,应当附录相关法律条文的内容。
  第二种意见:直接引用修正案。由于裁判文书中不出现被引用条文的具体内容,为避免歧义,建议直接引用刑法修正案的条文,表述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第×条的规定”。
  第三种意见:引用刑法条文,括弧为刑法修正案。在裁判文书中适用刑法修正案的相关内容,应表述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修正案)的规定”,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之一(修正案)的规定”。
  第四种意见:根据案件发生的不同时间,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引用刑法条文和同时引用刑法条文和修正案的条文。这种意见认为,将修正后的内容直接表述为刑法第×××条,表明刑法修正案具有溯及力,与刑法第十二条关于时间效力的规定不一致。
  第五种意见:根据修正情况的不同,区别情况直接引用刑法修正案或者同时引用刑法和刑法修正案的有关条文。刑法分则没有规定,刑法修正案采取刑法第几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几条之一的形式加以补充规定的,应当直接引用刑法修正案的规定;刑法分则没有规定,刑法修正案采取将刑法第×条修改为或者在刑法第×条第×款后增加一款的形式加以补充规定的,刑法和刑法修正案都应当引用,而且顺序上应当先引用刑法有关条文,再引用刑法修正案的有关条文;刑法分则条文有规定,刑法修正案以“将刑法第×条修改为”的形式作了补充规定的,应当同时引用刑法和刑法修正案的规定。这种意见不赞成直接引用刑法条文,理由主要是刑法修正案颁布后,立法机关没有对刑法重新编排加以公布,因此直接引用的合法性存在问题。
  《批复》的意见及理由
  经研究,《批复》采纳了多数意见,即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中适用刑法修正案的规定时,应当直接引用修正后的刑法条文,表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的规定”,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之×的规定”。理由如下:
  第一,虽然刑法修正案颁布后,刑法条文没有重新编排,但刑法修正案是对刑法的修改,其表述通常是“将刑法第×××条修改为”,或者“刑法第×××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条之一”,或者“在第×××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款”。不管是对刑法条文进行修改,还是予以补充,都表明自修正案生效时起,刑法已修改,刑法原条文已经修改为新条文。因此,直接引用修正后的刑法条文有法律依据,合法性不存在问题。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中涉及到刑法修正案的内容时,一直是直接引用修正后的刑法条文,表明最高人民法院对此问题同意直接引用修正后的刑法条文。
  第三,有意见认为,直接引用修正后的刑法条文,绝大多数普通群众由于对刑法修正案的信息难以及时全面掌握,因此对照刑法条文时会产生误解,可能影响裁判文书的权威和公信力,因此建议裁判文书后附相关法律条文。经研究认为,这属于裁判文书制作的内容,不宜在本解释中规定,将来可以通过规范裁判文书予以解决。
  第四,有意见认为,直接引用修正后的刑法条文,不指明是修正案,则会涉及到溯及力问题,可能引起司法实践中理解和适用的混乱。经研究认为,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修正案在时间效力上适用刑法第十二条不溯及既往和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如果具体案件中的犯罪行为需要适用修正前的刑法条文,合议庭在裁判文书中会予以说明,不会造成理解上的混乱。
  第五,按照立法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法律部分条文被修改或者废止的,必须公布新的法律文本”的规定,刑法修正案颁布后,刑法应重新公布,刑法条文应是修改后的条文。《批复》的内容与此精神一致。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