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医保骗保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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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宣告部分指导性案例失效的通知
高检发办字〔2024〕35号
2024年2月2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高检发办字[2019]42号)第十九条的规定,经2024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宣告检例第3号、检例第34号指导性案例失效。

附:检例第3号:林志斌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案
  检例第34号:李骏杰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注:检例第3号指导性案例失效的原因是:该案例对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未予数罪并罚,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第十七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同时构成受贿罪和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三节、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受贿罪和渎职犯罪数罪并罚”的规定存在冲突,与杨某玩忽职守、徇私枉法、受贿案(检例第8号)亦存在不一致。
  检例第34号指导性案例失效的原因是:本案例就针对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增删改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适用较为宽泛。近年来,司法实务就针对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增删改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实际赘加了“造成系统功能实质性破坏或者不能正常运行”的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