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推进行刑双向衔接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 构建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衔接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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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推进行刑双向衔接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 构建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衔接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2023年7月1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加强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衔接配合,共同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积极构建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衔接制度,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推进行刑双向衔接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构建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衔接制度的意见》,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人员力量薄弱的地方院,要结合实际,创造条件、逐步有序贯彻执行。各省级人民检察院要加强对下指导,工作推进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3年7月14日

关于推进行刑双向衔接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 构建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衔接制度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要求,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积极构建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衔接制度,促进双向衔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推进“两法衔接”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的重要意义,贯彻落实党中央对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新要求
  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也称“两法衔接”,包括行政执法机关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正向衔接和司法机关向行政执法机关移送行政处罚案件的反向衔接,是检察机关加强与行政执法机关衔接配合,共同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内容。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健全“两法衔接”机制,并提出系列明确要求。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作出明确部署,《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对反向衔接提出明确要求,强调“健全检察机关对决定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依法移送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的制度”。2018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2021年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也对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双向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也专门或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总的看,经过二十余年的发展,“两法衔接”工作规范体系和制度机制不断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取得积极进展,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作用有效发挥,在推进解决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依法对接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与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新形势新要求相比,也存在不少值得重视的问题。如长期对“反向衔接”重视不足,不刑不罚、应移未移、应罚未罚问题成为突出短板,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法律监督质效需要进一步提升;“四大检察”法律监督工作格局确立后,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检察均面临与行政执法衔接的现实紧迫需求,检察机关内部统筹协调机制需要进一步优化;“两法衔接”工作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应用、管理和维护面临难题,人工录入模式难以满足衔接需要。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司法机关,是“两法衔接”的重要一环和积极推动者,必须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双向衔接机制,统筹考虑与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的对接,切实把党中央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部署要求落到实处。
  二、积极构建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衔接制度,调整优化检察机关内部分工
  1.构建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衔接制度。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问题导向和系统观念,积极适应党中央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双向衔接、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的新要求,坚持刑事立案监督与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并重推进“两法衔接”,并综合考虑监督链条的完整性、职能归口的统一性、监督办案的专业性,按照“一个部门牵头抓总,其他部门各负其责,全院一体协同履职,相互配合形成合力”的要求,调整优化检察机关内部分工,统筹推进行刑双向衔接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构建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衔接制度,通过与行政执法机关开展衔接配合并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推动形成更大的执法司法合力,共同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
  2.正向衔接工作由普通犯罪刑事检察部门牵头负责,相关刑事检察部门按照管辖案件类别分别办理。刑事检察部门经审查,认为行政执法机关对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而不移送的,应当建议行政执法机关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对于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情形的,应当依法开展立案监督。对于检察机关建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监督公安机关立案的案件,刑事检察部门应当加强跟踪督促、指导办案;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应当及时商公安机关启动听取意见机制办理,确保案件办理质效。发现执法、司法人员涉嫌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的线索,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根据办案需要,刑事检察部门可以听取其他办案部门的意见。其他办案部门在履行检察职能过程中,发现行政违法涉嫌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移送本院刑事检察部门。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负责统筹协调推进对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监督、对公安机关的刑事立案监督、情况汇总分析等综合指导工作。其他刑事检察厅、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等按照管辖案件类别负责相关领域正向衔接的工作指导、对接联络工作。
  3.反向衔接工作由行政检察部门牵头负责。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的案件,承办刑事检察部门应当在作出不起诉决定之日起3日内提出是否需要对被不起诉人给予行政处罚的意见,并移送行政检察部门审查。行政检察部门审查后,认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检察长批准,提出检察意见,移送行政主管机关处理。行政检察部门对行政主管机关的回复和处理情况要加强跟踪督促,发现行政主管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行使职权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发检察建议等督促其纠正。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厅统一协调检察机关向行政机关移送行政处罚案件,对检察意见、检察建议的跟踪督促和跟进监督工作的指导,工作情况汇总分析,以及有关外部协调等工作。
  4.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由检察技术信息部门牵头负责。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中心统筹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的开发、建设、维护和升级完善。检察机关各业务部门应当根据办案需要,会同检察技术信息部门(数字检察办公室)持续拓展细化分领域、分类别法律监督模型开发和应用,并及时反馈平台使用问题,协助做好平台完善工作。
  5.积极推动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检察机关行政检察部门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发现行政主管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行使职权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发检察建议等督促其纠正。其他检察部门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线索的,依照《人民检察院内部移送法律监督线索工作规定》,通过案管部门移送本院行政检察部门统一筛查办理,行政检察部门要建立案件线索接收、审查、处理及反馈机制;其中,认为行政违法行为具有可诉性,属于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的,通过案管部门移送本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办理。
  6.未成年人检察、知识产权检察等综合履行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检察的专门检察部门按照分工和管辖案件类别,统筹履行好“两法衔接”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等相关工作职责。
  7.不断丰富和完善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衔接制度。积极研究和探索“四大检察”与行政执法衔接的方式方法,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完善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之间执法司法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实现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依法对接。
  三、强化组织保障,推进“两法衔接”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走深走实
  8.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检察院党组要高度重视,统筹抓好“两法衔接”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加强领导和督促,定期听取工作汇报,谋划部署推进措施,切实帮助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工作的质效。各级检察机关涉及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衔接的内部统筹、外部协调等工作,由本院行政检察部门负责承担、统一推进,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具体工作。检察机关建立内部协调机制的,机制的日常工作由本院行政检察部门牵头。
  9.建立完善配套机制。围绕更好推进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衔接工作,修改完善相关制度规范。在检察业务应用系统中开发“两法衔接”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案件模块,细化案件办理流程、移送标准等内容,实现相关案件网上移送、线上监督。科学评估工作调整后的办案需要和人力资源配置,及时调整充实人员力量。
  10.落实数字检察战略。坚持“业务主导、数据整合、技术支撑、重在应用”的数字检察工作模式,依托信息共享平台,充分挖掘运用“两法衔接”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数据资源,加强顶层设计、整体统筹,注重办案模型的研发、应用与推广,注重与行政机关的沟通、协调与协同,推动个案监督、类案整改、源头治理,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11.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原有相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