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办理刑事立案监督案件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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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办理刑事立案监督案件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2023年9月1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
  现将《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办理刑事立案监督案件工作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本厅。
  附件:1.《关于XXX申请刑事立案监督案审查报告》格式样本
  2.《刑事立案监督案件移送函》格式样本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检察厅
  2023年9月19日

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办理刑事立案监督案件工作指引(试行)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规范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办理刑事立案监督案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有关规定,结合控告申诉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刑事立案监督案件,是指对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立案决定不服,或者认为公安机关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立案决定,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监督申请或者建议的案件。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管辖办理下列情形的刑事立案监督案件:
  (一)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监督申请或者建议的;
  (二)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监督申请的;
  (三)公安机关对当事人的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受理后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立案决定,当事人或者行政执法机关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监督申请或者建议的。
  第四条 刑事立案监督申请,由作出立案决定或者不立案决定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管辖。
  公安机关作出不立案决定后经复议、复核维持的,仍由作出不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管辖。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监督申请,应当受理:
  (一)属于本指引第三条规定的刑事立案监督案件;
  (二)符合本指引第四条的管辖规定;
  (三)申请人或者建议单位符合本指引第三条的规定;
  (四)申请材料符合受理要求。
  申请人委托律师代理申请,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受理。
  监督申请符合本条第一、二款规定,但申请人尚未向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复核的,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如检察机关受理后公安机关将不予受理复议、复核申请的后果,建议其先行向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复核。申请人坚持提出监督申请的,予以受理。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对下列情形的监督申请,不予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人已向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复核的,不予受理;告知申请人在公安机关复议、复核决定作出后如仍不服,可以再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监督申请;
  (二)申请人以有新证据为由提出监督申请的,不予受理;告知申请人可以将新证据递交公安机关,如公安机关作出不予采纳新证据决定的,可以再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监督申请;
  (三)人民检察院已经对刑事立案监督案件作出处理结论,申请人以有新证据为由再次提出监督申请的,不予受理;告知申请人可以将新证据递交公安机关。
  (四)人民检察院已经对刑事立案监督案件作出处理结论,申请人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监督申请或者复查申请的,不予受理。
  (五)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但不属于本院管辖的,不予受理;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提出监督申请,或者将申请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处理;
  (六)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不予受理;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机关反映,或者将申请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七)案件已经提请逮捕或者移送起诉的,不予受理;可以将申请材料移送负责捕诉的部门办理。
  第七条 申请人或者建议单位提出监督申请时,应当递交刑事立案监督申请书、身份证明(委托代理证明)、相关法律文书以及证据材料等申请材料。
  材料不齐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一次性列出需要补充的材料清单,告知申请人补齐;受理时间从补齐材料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 刑事立案监督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公民身份号码、工作单位及职务、有效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单位的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及职务、有效联系方式等;
  (二)申请请求或者建议内容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三)证据的名称、来源等;
  (四)致送的人民检察院和具状时间;
  (五)申请人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
  申请人不具备书写能力,口头提出申请的,应当制作笔录并由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并捺指印。
  第九条 相关法律文书是指公安机关作出的立案决定书、不予立案通知书、复议决定书、复核决定书等。
  公安机关出具的不予受案告知书、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其他文书足以实质性证明不予立案的,视同不予立案通知书。
  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接收申请材料后,应当在七日以内告知申请人或者建议单位是否受理。
  申请人或者建议单位提出公安机关虽然受理材料但不出具受理证明的,或者已经决定是否立案但不给予相关文书的,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可以在了解核实后七日以内告知申请人或者建议单位是否受理。
  第十一条 对受理的刑事立案监督案件,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应当进行审查,并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及时作出处理结论,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审查刑事立案监督案件,应当审查申请材料、听取申请人或者建议单位及其代理人的意见,必要时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二条 调查核实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询问办案人员;
  (二)询问在场人员或者其他可能知情的人员;
  (三)调取、查询、复制相关登记表册、法律文书、体检记录及案卷材料等;
  (四)其他调查核实方式。
  调查核实过程中不得限制被调查对象的人身、财产权利。
  第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审查刑事立案监督案件,应当制作《刑事立案监督案件审查报告》,并根据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或者立案决定正确的,或者公安机关未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尚未超过规定期限的,制作《立案监督审查通知书》并在十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或者建议单位。
  (二)经审查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的,或者公安机关未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已超过规定期限的,应当制作《刑事立案监督案件移送函》,连同申请材料、调查核实材料等移送负责捕诉的部门办理。
  是否超过规定期限,根据《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认定。
  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或者立案决定存在错误可能的,或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无法判断公安机关不立案或者立案决定是否正确的,应当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
  第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审查中发现申请人或者建议单位又向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复核的,应当及时将检察机关已受理审查情况通报公安机关。
  第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办理刑事立案监督案件可以依照相关规定召开检察听证,充分听取各方意见,依法公正处理案件。
  第十七条 申请人或者建议单位对刑事立案监督案件处理结论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可以进行公开答复,做好释法说理工作;可以采取社会帮扶、救助等方式,做好矛盾实质性化解工作。
  第十八条 申请人对人民检察院不立案或者立案决定等提出监督申请的,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受理材料后,制作《首办移送函》连同申请材料移送负责捕诉的部门办理,但申请人不服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立案决定,已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请复议的除外。
  第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办案中发现公安机关立案活动中存在执法司法瑕疵等问题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意见建议。
  第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办案中发现公安机关立案活动中存在贪污受贿、渎职侵权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办理涉及其他侦查机关的刑事立案监督案件,适用本指引。
  第二十二条 本指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关于XXX申请刑事立案监督案审查报告
(格式样本)   
  一、申请人或者建议单位基本情况
  申请人(与公安机关立案活动的关系,如被害人、被立案犯罪嫌疑人)XX,性别,出生日期,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等。
  (申请人是单位的,写明单位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建议单位写明单位名称)
  (申诉人委托律师代理申诉的,应当写明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二、案件来源及申请理由
  (一)案件来源:申请人(建议单位)XX因……(简要归纳案情,如“因被他人殴打之事、因移送涉嫌逃税犯罪线索之事、因涉嫌XX犯罪”),不服XX公安局以XX号(法律文书)作出的不立案决定/立案决定(认为XX公安局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立案决定),向本院提出监督申请(建议)。
  (二)申请(建议)理由:(理由应进行梳理,概括叙述。理由较多的,分项列明。)
  三、原立案活动基本情况
  (一)申请人(建议单位)报案(控告、举报、移送犯罪线索等)情况,公安机关受理情况,公安机关作出结论情况
  (二)公安机关认定事实、证据和处理结论、依据
  对申请监督逾期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的,可只写明第一段内容,重点写明相关节点时间。
  四、审查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经审查申请人(建议单位)提供的材料,听取申请人(建议单位)意见,并……(如有调查核实、检察听证等情况,简要写明过程),承办人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如下:
  (一)……(写明审查后认定的事实,并列举相关证据。如事实和证据与公安机关认定一致,可予以简化)
  (二)……(回应申请理由。根据审查认定的事实、在案证据和法律规定,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理由是否成立作出说明,进行释法说理)
  五、审查处理意见
  根据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承办人对原不立案决定/立案决定是否错误(是否存在逾期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申请理由是否成立提出审查意见,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承办人:XX
  XX年XX月XX日

附件2
XX人民检察院 刑事立案监督案件移送函
(格式样本)
X检控申立监移〔〕号   
第X检察厅(部):
  申请人(建议单位)XX因……(简要归纳案情,如“因被他人殴打之事、因移送涉嫌逃税犯罪线索之事、因涉嫌XX犯罪”),不服XX公安局以XX号(法律文书)作出的不立案决定/立案决定(认为XX公安局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立案决定),向本院提出监督申请(建议)。
  经审查,……(写明审查后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的依据,或者认为公安机关已超过规定期限尚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的依据)。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五十八条(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现将申请人(建议单位)XX的申请材料移送你部办理。我部已于……(写明日期)程序性回复申请人(建议单位)。请你部在收到申诉材料之日起七日以内告知申请人(建议单位),并在二个月内将办理结果或者进展情况答复申请人。办理结果请回复我厅(部)。  
  承办检察官:XX联系电话:XX
  第X检察厅(部)
  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