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在行政检察监督工作中加强技术协作配合的意见》的通知


首页>>司法解释>>2020年至2029年>>正文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在行政检察监督工作中加强技术协作配合的意见》的通知
高检七厅〔2023〕5号
2023年9月19日

各级人民检察院行政检察部门、检察技术信息部门:
  现将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厅与检察技术信息中心《关于在行政检察监督工作中加强技术协作配合的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厅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
   2023年9月19日

关于在行政检察监督工作中加强技术协作配合的意见

  为加强行政检察监督办案技术协作工作,增强行政检察部门委托技术性证据审查、检验鉴定、技术协助和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等技术协作意识,提出以下意见。
  一、行政检察部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勘验笔录、专家意见、评估报告等技术性证据的科学性、准确性存疑的,可以委托进行技术性证据审查。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检察部门应当委托进行技术性证据审查:
  (一)拆迁补偿类行政检察监督案件中,存在两个以上不同的房地产评估报告的;
  (二)工伤认定类行政检察监督案件中,申请人对伤情认定、死亡原因等提出异议,且提供初步证明材料的;
  (三)行政拘留类行政检察监督案件中,受害人对伤情鉴定提出异议,认为应当构成轻伤以上的;
  (四)同一专门性问题有两个以上不同鉴定意见的;
  (五)技术性证据之间或者技术性证据与其他种类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六)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人等对技术性证据提出异议的。
  二、行政检察部门办理案件过程中需要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出具鉴定意见的,可以委托鉴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检察部门应当委托鉴定:
  (一) 确定死亡原因、损伤程度和伤残等级的;
  (二) 对文书物证中涉及的笔迹、印章、印文、纸张、墨迹、书写时间等存在疑问的;
  (三) 其他需要鉴定的情形。
  三、行政检察部门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提取、固定证据,进行技术咨询,解决案件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的,可以委托技术协助。技术协助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提供技术咨询,对案件涉及的专业性问题提供分析意见;
  (二) 协助出庭人员做好涉及专门性问题的庭前准备;
  (三) 运用大数据排查案件线索;
  (四) 协助调取、排查物证、书证等;
  (五) 其他技术协助。
  四、行政检察部门办理案件过程中需要有专门知识的人运用专门知识,协助解决专门性问题或者提出意见的,以出席再审法庭或者参加公开听证会等方式参与行政检察办案活动。
  五、行政检察部门可优先委托本院检察技术部门提供技术协作,本院不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技术部门可以委托上级检察技术部门提供协作。检察技术部门应当指派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人员提供技术协作。
  六、检察技术人员应严格按照技术规范和程序规范开展技术工作,独立作出审查、鉴定意见,行政检察部门案件承办人员不得明示或暗示检察技术人员作出某种倾向性的审查、鉴定意见。
  七、本意见所规定的技术协作程序,适用《人民检察院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规定》《人民检察院鉴定规则》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