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高检发〔2021〕5号
2021年3月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档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档案局,解放军军事检察院:
随着司法体制改革、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和公益诉讼检察改革、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等深入推进,检察机关形成“四大检察”“十大业务”新格局。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国家档案局于2016年联合制定下发的《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人民检察院诉讼文书材料立卷归档细则》(高检会〔2016〕11号)已不能适应检察工作发展。为进一步加强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管理工作,服务新时代法律监督工作创新发展,特修订《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家档案局
2021年2月25日
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
(2021年2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科学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人民检察院档案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诉讼档案是指各级人民检察院在依法办理案件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诉讼档案应当由档案管理部门集中统一管理。应当归档的案件材料,任何检察机关、检察工作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归档或者据为己有。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的诉讼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全国诉讼档案工作的组织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工作接受上级人民检察院和同级地方档案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将诉讼档案归档情况纳入案件质量评查和检察人员业绩考评。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离院、调岗人员诉讼档案归档和归还审核机制。本院工作人员调出、退休、辞职、辞退前,挂职、抽调、借调人员返回原单位前,组织人事部门应当要求其办理案卷移交和借阅档案归还手续。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七条 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诉讼档案收集、整理与归档移交工作。
检察官办理案件过程中应当注意收集、保存有关案件材料,结案后应当及时整理,确保材料齐全、完整,符合归档要求。发现遗漏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补齐或者补正。
业务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案件归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案件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所有案件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登记和办结情况;在线下开展案件质量评查时,应当对诉讼档案有关质量进行检查。
第九条 档案部门负责诉讼档案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完善诉讼档案各项规章制度;
(二)组织开展档案业务培训,监督指导各业务部门收集、整理诉讼档案;
(三)开展诉讼档案接收与检查、保管与鉴定、开发与提供利用、统计与研究工作;
(四)开展诉讼档案归档核查;
(五)统筹传统载体诉讼档案数字化工作;
(六)监督指导业务部门开展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电子文件在线归档;
(七)推进诉讼档案信息化管理工作;
(八)开展诉讼档案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案件材料的形成与收集
第十条 业务部门应当按照办案程序和要求形成案件材料。
归档的诉讼文件材料应当真实、准确、系统,内容完整,采用耐久、可靠、满足长期保存需求的记录载体和记录方式。
纸质案件材料的书写和签发,应当采用字迹耐久的钢笔或者签字笔等。
第十一条 摘录、复制的材料应当注明来源、名称、日期、经办人姓名等以备查考。
第十二条 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的电子案件材料,应当打印纸质版本归档。纸质与电子两个版本在内容及描述上应当保持一致。积极探索开展电子文件在线归档。
第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形成的各类诉讼档案,以及由于人民检察院撤销、分立、合并等原因由本院接管的诉讼档案,应当作为独立全宗,纳入本院管理范围。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形成的下列案件材料应当立卷归档:
(一)法律文书的正式件、签发稿(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法律文书的审批表)及重要修改稿;
(二)受理案件的相关文书;
(三)表明案件来源的立案线索、举报、控告、申诉材料,领导交办材料等;
(四)关于案件的请示、批复(包括电话记录、传真、口头指示记录等)和讨论案件记录、阅卷笔录等材料;
(五)证据材料(包括作为证据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六)处理结果;
(七)赃款赃物清单;
(八)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材料。
外文和少数民族文字的案件材料,有汉语译文的,应当一并归档。
第十五条 下列案件材料不应当立卷归档:
(一)与本案无关的材料;
(二)重份材料;
(三)未定稿的法律文书(特殊、重大案件除外);
(四)定罪量刑时援引的法律及法规性文件;
(五)办案过程中借阅的材料;
(六)其他没有保存价值的材料。
第四章 案件材料的整理与归档
第十六条 归档的案件材料,应当以“卷”为单位进行整理。整理时,应当遵循案件办理的形成规律,保持材料间的有机联系,按照纸质、电子等不同载体与形式分别整理,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十七条 案件材料可以分别立卷为刑事检察类案卷、民事检察类案卷、行政检察类案卷、公益诉讼检察类案卷、未成年人检察类案卷、控告申诉检察类案卷和其他类案卷。
第十八条 刑事检察类中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捕诉合一”、没收违法所得案卷,民事检察类、行政检察类案卷中提出监督意见案卷,公益诉讼检察类案卷中提起诉讼案卷应当分立正卷和副卷。正卷主要存放诉讼过程中依法应当向法院提供的法律文书、主要证据及其他材料;副卷主要存放法律文书、其他证据以及在办案过程中产生的请示、报告、讨论意见等内部材料。
第十九条 卷内材料应当按照实际办案程序和文件材料形成时间,兼顾文件之间相互联系依次排列。
(一)证据材料可以先按照证据种类、材料名称等分类,再按照时间先后顺序排列。
(二)单一犯罪嫌疑人案件的讯问笔录,可以按照讯问时间先后顺序排列。共同犯罪案件的讯问笔录,可以先按照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中主次地位、再按照时间先后顺序排列。
(三)材料多的共同犯罪案卷,可以分立总卷和分卷。总卷存放综合性的材料,分卷存放犯罪嫌疑人个人材料。
第二十条 案件材料一般以A4办公纸尺寸为标准。纸张残缺破损、过小或者过大以及字迹偏左、装订后影响阅卷的,应当进行修补、粘贴衬纸或者折叠等。附有金属物的,应当剔除。
需要归档的信封、邮政回单、照片等,应当根据其大小粘贴衬纸或者折叠,邮票应当保留。
第二十一条 卷内材料除卷内目录、备考表外,每卷均应当使用铅笔从“1”开始逐页编写页码。页码编写在有文字或者图表材料等正面的右上角、反面的左上角。
第二十二条 诉讼案卷每卷均应当配有卷皮、卷内目录和备考表,并且工整、清晰、规范填写或者打印。
卷皮、卷内目录填写内容应当与卷内材料相符;卷内目录应当详细记录卷内每份材料名称或者事由。
备考表应当如实记录需要补充说明的情况,承办检察官应当作为整理人或者检查人手写签名。
第二十三条 归档时,应当以案件材料中标注的最高密级确定案卷的密级,并在卷皮右上角“密级专用章”处加盖密级印章或者打印相应的密级。
第二十四条 归档时,业务部门应当依据《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表》,结合案件性质、情节、刑期、社会影响和史料价值等因素,填写案卷保管期限意见。档案部门审核后,加盖保管期限专用章予以确认。
诉讼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60年和30年。
第二十五条 未成年人检察案卷中需要封存的,归档时应当由承办检察官在卷皮“密级专用章”左侧加盖封存印章。
第二十六条 卷内材料应当右齐下齐,一般使用蜡线“三孔双线”装订,确保整齐、美观、牢固。每本案卷一般不超过200页或者厚度不超过20毫米,超过时应当分卷装订。
第二十七条 侦查机关、监察机关移送的案卷,依法需要在检察环节归档的,应当保持其原样,并编制档号。
第二十八条 案件办结后,检察官应当及时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进行结案操作,并整理、移交案件材料。归档移交时间最迟不超过案件办结后6个月。
第二十九条 归档移交前,业务部门应当按照规范制作归档移交目录,一式两份,一份留业务部门备查,一份交档案部门留存。归档移交时,档案部门应当按照归档移交目录清点案卷,符合归档质量要求的,履行交接手续,和业务部门同时在归档移交目录上签字。不符合归档质量要求的,退回业务部门重新整理。
第三十条 诉讼档案应当按照结案年度——保管期限,或者保管期限——结案年度的方法进行排列,按照一卷一号的原则编制档号。
档号结构为:诉讼档案代码(SS)——结案年度——保管期限代码(1为永久、2为60年、3为30年)——顺序号(5位阿拉伯数字)。如:2020年永久保管的第1号案卷档号表述为:SS-2020-1-00001。
第三十一条 档案部门应当根据年度编制诉讼档案案卷目录,案卷目录应当装订成册。
第三十二条 同一案件分别形成纸质、电子、音像、实物等不同载体和形式档案的,应当归入相应的档案门类,分别进行整理、编目、上架,并在案卷目录上相互注明参见号。
第五章 诉讼档案的保管与利用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配置诉讼档案库房,配备必需的装具和设施设备。库藏诉讼档案应当做到标识清晰、排列有序。
第三十四条 案件归档后不得擅自增减、修改材料。确需增减、修改的,承办检察官应当根据案件的涉密情况报请部门负责人或者分管检察长审批,并告知档案部门。检察官应当在备考表中注明材料增减、修改情况,与档案人员共同签字确认。同时,对纸质案卷的卷皮、卷内目录和页码以及电子档案的相关信息作出相应调整。
第三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充分利用档案管理系统和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供诉讼档案在线利用,开展编研工作,充分发挥诉讼档案服务检察事业、服务国家治理的作用。
第三十六条 档案部门应当建立诉讼档案利用制度。根据利用主体和诉讼档案涉密程度,确定诉讼档案的利用范围、利用方式、利用时限和利用程序。
第三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按照程序审批后,可以查阅、借阅、复制本院诉讼档案。
其他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以及公安、国家安全、纪检监察等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借阅、复制诉讼档案的,应当持单位介绍信、工作证件到档案所在人民检察院档案部门或者业务部门提出申请。直接向档案部门提出申请的,档案部门应当书面征求业务部门意见并报分管办公厅(室)院领导审批后办理;直接向业务部门提出申请的,业务部门应当报本部门分管院领导审批后到档案部门办理利用手续。
第三十八条 辩护人与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诉讼档案的,律师可以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其他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可以持身份证明和委托书,向档案所在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案件管理部门通知业务部门到档案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九条 已有电子版本的诉讼档案,原则上不提供纸质原件,只提供复制件。复制件加盖档案证明专用章后,与档案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条 非本院工作人员利用诉讼档案的,原则上提供检察正卷相关内容;没有正卷的,可以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复制件。
有关领导机关、监督机关、执纪执法部门等需利用检察副卷的,应当按程序提供相关材料复制件。
第四十一条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诉讼档案利用制度,不得违反规定提供诉讼档案或者扩大利用范围。
档案利用人员利用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内容诉讼档案时,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六章 鉴定与移交
第四十二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对保管期限届满的诉讼档案进行鉴定。鉴定工作领导小组由办公厅(室)负责人、相关业务人员和档案工作人员组成。
第四十三条 诉讼档案保管期限应当从结案后下一年起算。因涉及累犯、申诉、加(减)刑等先后形成的多本案卷,其保管期限应当从最后结案的下一年起算,并适用其中最长期限。
第四十四条 经鉴定仍有保存价值的诉讼档案,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并做出标注。
经鉴定确无继续保存价值需要销毁的,应当清点核对,登记造册,经分管检察长批准后送指定销毁机构,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全程监销。监销人员应当在销毁清册上签字。销毁报告和销毁清册应当存档,永久保存。
销毁前,应当将其中由人民检察院制作、能说明全案基本情况的结论性法律文书取出一份重新整理装订后,根据法律文书形成年度永久保存。
第四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同级综合档案馆移交,并做好移交档案的密级变更或者解除工作,提出划控或者开放意见。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健全诉讼档案统计制度,准确统计诉讼档案的收进、移出、保管、利用等情况,填写档案工作基本情况统计报表。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将统计报表报送上级人民检察院档案部门或者同级档案主管部门。
第四十七条 发生拒绝归档,或者损毁、丢失、涂改、伪造档案,或者擅自从诉讼档案中抽取、撤换、添加材料,或者擅自销毁诉讼档案,或者擅自提供、抄录、复制诉讼档案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纪律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和《人民检察院诉讼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细则》(高检会〔2016〕11号)及其他关于诉讼档案管理的规定等一并废止。
附件:1.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表
2.案卷类型及卷内主要材料排列参考顺序
附件1
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表
序号内容保管期限
一、刑事检察案卷
(一)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
1.移送起诉案件
重要的永久
一般的60年
2.撤销案件、不起诉案件60年
3.调查核实不立案案件30年
4.侦查协助案件、审查案件(调查核实结论审查、撤案审查、线索审查)
重要的60年
一般的30年
5.不立案复议案件
纠正原决定60年
维持原决定30年
(二)审查逮捕、起诉案件
1.批准(决定)逮捕或者决定(不)起诉案件
重要的永久
一般的60年
2.不批准(不予)逮捕案件
重要的60年
一般的30年
3.核准追诉案件
重要的永久
一般的60年
4.缺席审判案件永久
5.对下级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或者决定不起诉复议、复核案件
改变原不批准逮捕或者不起诉决定60年
维持原不批准逮捕或者不起诉决定30年
6.没收违法所得案件、强制医疗案件60年
7.不予核准追诉案件、移送上级人民检察院批捕或者起诉后留存案件、退回侦查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补充侦查案件、侦查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撤回案件30年
(三)刑事诉讼监督案件
1.通知(建议)立案或者撤案案件、要求行政机关移送案件的案件
重要的60年
一般的30年
2.提出抗诉案件永久
3.撤回抗诉案件60年
4.提请抗诉案件、上诉案件
重要的永久
一般的60年
5.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报请延长羁押期限案件30年
6.最高人民法院通报的死刑复核案件永久
7.申请(提请)监督死刑复核案件
提出检察意见的永久
函转最高人民法院的30年
审理后直接结案的30年
8.刑事执行监督案件
(1)特赦案件永久
(2)巡回检察案件
重要的永久
一般的60年
(3)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案件、临场监督执行死刑案件60年
(4)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检察案件、纠正超期羁押案件、交付执行监督案件30年
(5)减刑、假释监督案件、暂予监外执行监督案件、收监执行检察案件、逮捕社区矫正对象监督案件、财产刑执行监督案件
重要的60年
一般的30年
(6)被监管人死亡与事故检察案件
构成犯罪,依法立案侦查永久
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60年
不构成犯罪,提出处理建议60年
发出检察建议30年
(四)司法协助案件30年
(五)司法互助案件
重要的60年
一般的30年
二、民事检察案卷
(一)提出抗诉或者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案件永久
(二)提出检察建议案件永久
(三)提请抗诉案件、终结审查案件60年
(四)(维持)不支持监督申请案件、(不)支持起诉案件30年
三、行政检察案卷
(一)提出抗诉或者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案件永久
(二)提出检察建议案件永久
(三)提请抗诉案件、终结审查案件60年
(四)不支持监督申请案件30年
四、公益诉讼检察案卷
(一)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1.提出诉前建议案件、提起诉讼案件、提出上诉案件永久
2.终结审查案件
提出诉前检察建议后,整改到位终结审查60年
其他终结审查30年
3.移送管辖案件
(1)因立案与诉讼管辖衔接移送管辖案件60年
(2)未提出诉前检察建议前移送管辖案件30年
4.不立案案件30年
(二)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1.提起诉讼案件、提出上诉案件永久
2.终结审查案件、支持起诉案件60年
3.移送管辖案件
(1)因立案与诉讼管辖衔接移送管辖案件60年
(2)发出公告前移送管辖案件30年
4.不立案案件30年
五、控告申诉检察案卷
(一)控告案件
1.立案案件
重要的永久
一般的60年
2.纠正违法行为或者提出检察建议案件60年
(二)申诉审查案件
审查结案案件30年
(三)刑事赔偿案件
重要的永久
一般的(不予受理)60年
(四)赔偿监督案件
1.提出监督意见案件60年
2.不提出监督意见或者不立案案件30年
(五)司法救助案件
1.决定救助案件60年
2.决定不予救助案件30年
(六)控告申诉终结决定案件60年
六、未成年人检察案卷
参照“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控告申诉等案卷保管期限”确定保管期限
七、其他案卷
(一)指定管辖案件、备案审查案件、线索审查案件
重要的60年
一般的30年
(二)办理的上级人民检察院督办案件
重要的永久
一般的60年
(三)上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请示案件
重要的永久
一般的60年
(四)下级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定程序上报的备案材料
重要的或者改变原决定的60年
一般的30年
(五)交办或者转办下级人民检察院处理案件30年
(六)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带回人民法院案件材料(检察机关未形成材料)30年
说明
本期限表中表述“重要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案件:
1.判处死刑、无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
2.原省部级以上领导干部犯罪的案件;
3.与本院同级及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犯罪的案件;
4.与本院同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及各组成部门负责人以上干部犯罪的案件;
5.高级技术职称人员、社会知名人士犯罪的案件;
6.邪教组织、恐怖组织骨干分子犯罪的案件;
7.单位犯罪的案件;
8.外国人、港澳台居民、民族宗教人士犯罪的案件;
9.本辖区内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10.经本院检察委员会会议研究的案件;
11.绝密级案件;
12.其他具有长远查考利用价值的案件。
附件2
案卷类型及卷内主要材料排列参考顺序
刑事检察案卷
一、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卷
正卷
(一)法律文书部分
1.提请批准直接受理书;
2.批准直接受理决定书;
3.移送案件通知书;
4.指定管辖决定书;
5.案件改变管辖通知书;
6.立案决定书;
7.补充立案决定书;
8.回避决定书/驳回回避决定书;
9.回避复议决定书;
10.委托诉讼代理人、辩护人通知书;
11.提供法律援助通知书;
12.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通知书;
13.拘传证;
14.取保候审决定书、执行通知书;
15.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
16.保证书;
17.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通知书;
18.监视居住决定书、执行通知书;
19.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书、执行通知书;
20.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通知书;
21.被监视居住人义务告知书;
22.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通知书;
23.拘留决定书;
24.拘留通知书(包括拘留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相关材料);
25.拘留证;
26.延长拘留期限决定书;
27.逮捕决定书;
28.逮捕意见书;
29.逮捕通知书(包括逮捕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相关材料);
30.(不)批准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书、(不)批准延长羁押长羁押期限通知书;
31.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
32.传唤证;
33.传唤通知书;
34.提讯、提解证;
35.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侦查阶段);
36.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37.询问通知书;
38.证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39.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
40.协助查询金融财产通知书;
41.搜查证;
42.查封/扣押决定书;
43.协助查封通知书;
44.协助解除查封通知书;
45.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
46.登记保存清单;
47.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
48.解除扣押决定书;
49.处理查封/扣押财物、文件决定书及清单;
50.退还、返还查封/扣押物品决定书及清单;
51.移送查封/扣押财物、文件决定书及清单;
52.冻结金融财产通知书;
53.协助冻结金融财产通知书;
54.解除冻结金融财产通知书;
55.聘请书(鉴定聘请书、鉴定委托书);
56.技术性鉴定材料;
57.鉴定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58.勘查、勘验、技术性鉴定文书;
59.侦查终结财物、文件处理清单;
60.案件侦查终结移送起诉告知书;
61.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
62.认罪认罚具结书;
63.(不)起诉意见书、撤销案件决定书;
64.送达回证;
65.其他需要入卷的材料。
(二)证据部分
1.犯罪嫌疑人综合讯问笔录(最后一次);
2.讯问犯罪嫌疑人笔录(以时间顺序排列);
3.犯罪嫌疑人到案材料;
4.犯罪嫌疑人亲笔供词;
5.证人证言;
6.被害人陈述;
7.物证;
8.书证;
9.鉴定意见;
10.搜查、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11.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12.出入境记录;
13.家庭财产信息;
14.其他需要入卷的材料。
副卷
(一)法律手续部分
1.接收案件通知书,受理案件登记表,案件材料移送清单;
2.线索登记表;
3.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或者其他单位移送或者举报、自首等案件来源材料;
4.提请立案审查报告;
5.提请调查核实报告(调查核实计划、安全防范预案、接触调查核实对象审批表);
6.中止立案审查审批表;
7.恢复立案审查审批表;
8.延长立案审查期限审批表;
9.立案审查结论报告;
10.申请/批准指定管辖相关法律文书;
11.立案报告书(侦查计划、侦查安全防范预案);
12.立案决定书;
13.补充立案报告;
14.不立案通知书;
15.报送案件意见书(下级报上级立案侦查);
16.交办案件决定书;
17.案件线索查处情况回复函(送线索来源单位);
18.委托辩护人/申请法律援助告知书;
19.采取强制措施审批表;
20.采取强制措施的请示、报告、批复、决定、告知等材料;
21.异地羁押审批表;
22.强制措施法律文书(包括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采取强制措施的文书);
23.延长、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相关法律文书;
24.办案工作区使用、办案用警审批表;
25.同步录音录像通知单;
26.委托勘验、鉴定、检查文书等相关材料;
27.委托协查函;
28.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相关材料;
29.侦查终结报告(含移送审查起诉、不起诉、撤案);
30.讨论案件记录;
31.督办(催办)案件通知书(来自上级人民检察院);
32.督办案件查处情况报告;
33.检委会议研究意见(决定事项通知书);
34.改变管辖案件材料;
35.(不)起诉意见书、撤销案件决定书;
36.撤销案件决定书;
37.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告知书;
38.随案移送物品、文件清单;
39.退回补充侦查意见书;
40.补充侦查形成的材料;
41.复议的相关材料;
42.来信来访材料;
43.解除、退还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的法律文书;
44.刑事判决书;
45.纠正违法通知书;
46.检察建议书;
47.涉案财物出、入库手续清单;
48.案件质量评查表;
49.其他需要入卷的材料(包括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办案活动相关文书,按照办案程序插入案卷内相应位置)。
(二)证据部分
1.讯(询)问笔录、亲笔供词、调查笔录;
2.检察正卷中重要证据材料摘录;
3.其他需要入卷的材料。
二、其他侦查案卷
(一)调查核实不立案案卷
1.不立案通知书(控告、举报、移送线索);
2.主要证据材料;
3.案件质量评查表;
4.其他需要入卷的材料(包括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办案活动相关文书,按照办案程序插入案卷内相应位置)。
(二)调查核实结论审查案卷
1.报送立案审查结论报告;
2.主要证据材料;
3.审查意见;
4.案件质量评查表;
5.其他需要入卷的材料(包括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办案活动相关文书,按照办案程序插入案卷内相应位置)。
(三)侦查协助案卷
1.委托协查函;
2.协助调查通知书;
3.协助调查反馈意见函;
4.案件质量评查表;
5.其他需要入卷的材料(包括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办案活动相关文书,按照办案程序插入案卷内相应位置)。
(四)撤案审查案卷
1.撤销案件意见书(来自下级人民检察院);
2.审查报告书(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意见,报检察长批准);
3.(不)同意撤销案件的批复;
4.案件质量评查表;
5.其他需要入卷的材料(包括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办案活动相关文书,按照办案程序插入案卷内相应位置)。
(五)线索审查案卷
1.线索登记表;
2.线索审查意见表;
3.线索来源相关文书;
4.线索审查报告;
5.案件质量评查表;
6.其他需要入卷的材料(包括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办案活动相关文书意见及相关材料,按照办案程序插入案卷内相应位置)。
(六)不立案复议案卷
1.申请复议材料;
2.听证员意见、听证笔录等听证相关材料;
3.检委会议研究意见(决定事项通知书);
4.复议案件审查意见书;
5.复议决定书;
6.案件质量评查表;
7.其他需要入卷的材料(包括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办案活动相关文书,按照办案程序插入案卷内相应位置)。
三、审查逮捕、起诉案卷
(一)“捕诉合一”案卷
1.审查逮捕环节
(1)接收案件通知书,受理案件登记表,案件材料移送清单;
(2)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
(3)介入侦查/调查情况表;
(4)阅卷笔录;
(5)提讯、提解证,传唤证或者传唤通知书;
(6)讯问犯罪嫌疑人提纲,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讯问笔录;
(7)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书;
(8)听取辩护人意见情况;
(9)询问证人、被害人提纲、通知书,证人、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询问笔录;
(10)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
(11)不予收集、调取证据决定书;
(12)延长审查逮捕期限申请表;
(13)讨论案件记录;
(14)检委会会议研究意见(决定事项通知书);
(15)(不)批准逮捕决定书;
(16)(不)批准逮捕决定执行情况;
(17)逮捕案件继续侦查提纲;
(18)不捕案件补充侦查提纲;
(19)不批准逮捕理由说明书;
(20)侦查机关变更逮捕措施情况审查表;
(21)撤销逮捕决定书;
(22)撤销逮捕理由说明书;
(23)撤销不批准逮捕决定书、通知书;
(24)通报逮捕外国犯罪嫌疑人的函;
(25)通报逮捕政协委员的函;
(26)审查逮捕案件备案报告书;
(27)适用监视居住建议书;
(28)撤销强制措施决定书、通知书;
(29)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建议书;
(30)侦查机关撤回提请批准逮捕书;
(31)准予撤回决定书;
(32)检察建议及回复情况、移送犯罪线索;
(33)纠正违法通知书、纠正非法取证意见书;
(34)侦查活动监督通知书;
(35)侦查机关的回复和纠正整改情况;
(36)案件质量评查表;
(37)其他需要入卷的材料(包括听证笔录、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办案活动相关文书,按照办案程序插入案卷内相应位置)。
受理审查起诉前形成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材料,按照实际办案程序放入相应位置。
2.审查起诉环节
正卷
(1)起诉书;
(2)审查起诉期间补充的证据材料;
(3)证据目录,证人名单;
(4)向人民法院移送赃款、赃物及其他物证清单;
(5)人民检察院办理共同犯罪案件中,对同案犯已作不起诉决定的法律文书;
(6)其他需要入卷的材料。
二审或者再审案卷参照以上材料排列顺序。
审查起诉环节上述材料已移送人民法院的,可不再另行归档。如遇撤回起诉、人民法院退回等情形,上述材料作为正卷归档。
副卷
(1)接收案件通知书,受理案件登记表,案件材料移送清单;
(2)起诉意见书,移送起诉意见书,交(转)办案件材料;
(3)换押证;
(4)提讯、提解证;
(5)委托辩护人告知书、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书、申请法律援助告知书,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6)审查起诉期限告知书,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通知书;
(7)认罪认罚告知书;
(8)律师事务所授权委托书,当事人授权委托书及律师事务所介绍信;
(9)律师帮助通知书;
(10)取保候审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
(11)保证人保证书;
(12)律师申请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请求及检察机关的决定;
(13)阅卷笔录;
(14)参加侦查机关侦查、勘验、检查的记录;
(15)传唤证或者传唤通知书;
(16)讯问犯罪嫌疑人提纲,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讯问笔录;
(17)询问证人、被害人的提纲、通知书,证人、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询问笔录;
(18)听取辩护人、值班律师意见情况;
(19)询问鉴定人提纲、通知书、笔录;
(20)听取意见笔录,和解协议书;
(21)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勘验、检查、鉴定、复核记录)材料;
(22)委托技术性证据审查书,委托调查函;
(23)认罪认罚具结书;
(24)捕诉案件审查报告;
(25)讨论案件记录;
(26)检委会会议研究意见(决定事项通知书);
(27)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
(28)补充侦查决定书、提纲,调取证据材料通知书、退回补充侦查提纲;
(29)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或者逮捕决定书(起诉阶段决定逮捕);
(30)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材料;
(31)侦查机关补充起诉意见书;
(32)重新计算期限或者延长审查起诉期限通知书;
(33)改变管辖、商请指定管辖文书;
作起诉处理的按照以下顺序归档:
(34)起诉书;
(35)送达回证;
(36)量刑建议书,证人、鉴定人名单;
(37)换押证;
(38)适用简易(速裁)程序建议书;
(39)人民法院(不)同意适用简易(速裁)程序意见书;
(40)适用简易(速裁)程序意见书;
(38)—(40)适用于简易、速裁程序案卷
(41)庭前会议通知书及会议记录;
(42)出庭通知书;
(43)派员出庭通知书;
(44)出庭预案(讯问或者询问提纲、举证质证提纲、答辩提纲、公诉意见书);
(45)出庭笔录;
(46)延期审理建议书,延期审理决定书;
(47)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通知书;
(48)恢复庭审建议书,恢复庭审决定书;
(49)换押证;
(50)刑事裁定书(中止审理);
(51)撤回起诉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
(52)变更、追加起诉相关材料;
(53)一审判决书、裁定书及对判决、裁定书审查表;
(54)被害人提请抗诉申请书;
(55)抗诉请求答复材料;
(56)抗诉书;
(57)检察建议书,纠正违法通知书;
(58)侦查活动监督通知书;
(59)侦查机关的回复和纠正整改情况;
(60)二审法院终审判决书、裁定书;
(61)处理查封/扣押财物、文件决定书;
(62)涉案财物出、入库手续;
(63)案件质量评查表;
(64)其他需要入卷的材料(包括听证笔录、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办案活动相关文书,按照办案程序插入案卷内相应位置)。
受理审查起诉后形成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材料,按照实际办案程序放入相应位置。
作不起诉处理的按照以下顺序归档:
(65)不起诉公开审查材料;
(66)检委会会议研究意见(决定事项通知书)
(67)下级人民检察院的请示及上级人民检察院的批复;
(68)不起诉决定书,不起诉理由说明书;
(69)宣布笔录;
(70)解除强制措施相关文书;
(71)送达回证;
(72)检察意见书及处理结果;
(73)涉案财物出、入库手续;
(74)案件质量评查表;
(75)其他需要入卷的材料(包括听证笔录、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办案活动相关文书,按照办案程序插入案卷内相应位置)。
受理审查起诉后形成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材料,按照实际办案程序放入相应位置。
(二)对不批准逮捕决定进行复议或者复核案卷
1.接收案件通知书,受理案件登记表,案件材料移送清单;
2.不批准逮捕决定书;
3.侦查机关要求复议意见书;
4.提讯、提解证,传唤证或者传唤通知书;
5.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6.讯问犯罪嫌疑人笔录;
7.询问证人、被害人的提纲、通知书,证人、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询问笔录;
8.案件审查报告;
9.讨论案件记录:
10.复议决定书;
11.侦查机关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复核意见书;
12.检察长决定或者检委会会议研究意见(决定事项通知书);
13.复核决定书;
14.纠正违法通知书、侦查活动监督通知书;
15.侦查机关的回复和纠正整改情况;
16.案件质量评查表;
17.其他需要入卷的材料(包括听证笔录、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办案活动相关文书,按照办案程序插入案卷内相应位置)。
下级人民检察院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重新审查逮捕的案卷,参照以上材料排列顺序。
(三)对不起诉决定进行复议或者复核案卷
1.接收案件通知书,受理案件登记表,案件材料移送清单;
2.侦查机关要求复议意见书及被不起诉人、被害人的申诉书;
3.阅卷笔录;
4.讯问被不起诉人提纲、笔录;
5.询问证人提纲、通知书,证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询问笔录;
6.案件审查报告(审查意见书);
7.讨论案件记录;
8.检察长决定或者检委会会议研究意见(决定事项通知书);
9.复议决定书;
10.侦查机关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意见书;
11.复核决定书;
12.不起诉复议、复核理由说明书;
13.撤销不起诉决定书;
14.指定纠正决定书;
15.纠正违法通知书、侦查活动监督通知书;
16.侦查机关的回复和纠正整改情况;
17.案件质量评查表;
18.其他需要入卷的材料(包括听证笔录、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办案活动相关文书,按照办案程序插入案卷内相应位置)。
(四)(不)核准追诉案卷
1.侦查机关报请核准追诉报告书;
2.下级人民检察院报请(不)核准追诉案件报告书;
3.报请(不)核准追诉案件意见书;
4.检委会会议研究意见(决定事项通知书);
5.最高人民检察院(不)核准追诉审查报告;
6.最高人民检察院(不)核准追诉决定书;
7.纠正违法通知书、侦查活动监督通知书;
8.侦查机关的回复和纠正整改情况;
9.案件质量评查表;
10.其他需要入卷的材料(包括听证笔录、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办案活动相关文书,按照办案程序插入案卷内相应位置)。
(五)没收违法所得案卷
正卷
参照起诉案卷排列顺序,此外还应按照实际办案程序插入以下材料:
没收违法所得申请书。
副卷
参照起诉案卷排列顺序,此外还应按照实际办案程序插入以下材料:
1.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
2.要求说明不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理由通知书;
3.要求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通知书;
4.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决定书;
5.补充证据通知书;
6.没收违法所得申请书及送达回证;
7.终止审查决定书;
8.不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决定书;
9.刑事裁定书;
10.抗诉书;
11.纠正违法通知书、侦查活动监督通知书;
12.侦查机关的回复和纠正整改情况;
13.案件质量评查表;
14.其他需要入卷的材料(包括听证笔录、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办案活动相关文书,按照办案程序插入案卷内相应位置)。
(六)强制医疗案卷
按照实际办案程序,在案卷插入以下材料:
1.要求说明不启动强制医疗程序理由通知书;
2.要求启动强制医疗程序通知书;
3.强制医疗意见书;
4.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建议书;
5.启动强制医疗程序决定书;
6.补充证据通知书;
7.强制医疗申请书及送达回证;
8.不提出强制医疗申请决定书;
9.复议决定书、复核决定书;
10.终止审查决定书(涉案精神病人死亡);
11.不公开审理建议书;
12.强制医疗决定书;
13.驳回强制医疗申请决定书;
14.纠正强制医疗案件不当决定意见书;
15.纠正违法通知书、侦查活动监督通知书;
16.侦查机关的回复和纠正整改情况;
17.案件质量评查表;
18.其他需要入卷的材料(包括听证笔录、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办案活动相关文书,按照办案程序插入案卷内相应位置)。
四、刑事诉讼监督案卷
(一)立案监督案卷
1.接收案件通知书,受理案件登记表,案件材料移送清单;
2.要求立案申请材料;
3.行政执法机关未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材料、侦查机关不立案材料;
4.要求侦查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
5.侦查机关不立案理由说明书;
6.审查报告(审查意见书);
7.讨论案件记录;
8.检察长决定或者检委会会议研究意见(决定事项通知书);
9.不立案理由审查意见通知书;
10.通知立案书或者建议侦查部门立案的函;
11.建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检察意见函;
12.立案决定书;
13.送达情况记录;
14.纠正违法通知书、侦查活动监督通知书;
15.侦查机关的回复和纠正整改情况;
16.案件质量评查表;
17.其他需要入卷的材料(包括听证笔录、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办案活动相关文书,按照办案程序插入案卷内相应位置)。
不应当立案而立案案卷、“两法”衔接案卷参照以上材料排列顺序。
(二)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查下级人民检察院报送的批准(决定)第一次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卷
1.接收案件通知书,受理案件登记表,案件材料移送清单;
2.侦查机关要求延长羁押期限意见书和简要案情;
3.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报告书;
4.批准延长羁押期限审批表;
5.上级人民检察院(不)批准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书;
6.纠正违法通知书、侦查活动监督通知书;
7.侦查机关的回复和纠正整改情况;
8.案件质量评查表;
9.其他需要入卷的材料(包括听证笔录、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办案活动相关文书,按照办案程序插入案卷内相应位置)。
第二次、第三次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卷参照上述顺序,单独立卷归档。
(三)上诉、抗诉案卷
1.二审程序抗诉(上诉)案卷
(1)接收案件通知书、受理案件登记表、案件材料移送清单;
(2)阅卷通知书;
(3)刑事抗诉书、上诉状;
(4)一审判决书、裁定书;
(5)阅卷笔录;
(6)提讯、提解证,传唤证或者传唤通知书;
(7)讯问被告人提纲、笔录;
(8)询问证人、被害人提纲、通知书,证人、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询问笔录;
(9)听取辩护人意见情况;
(10)审查报告;
(11)讨论案件记录;
(12)检委会会议研究意见(决定事项通知书);
(13)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的电话记录或者书面通知;
(14)支持刑事抗诉意见书;
(15)撤回抗诉决定书;
(16)出席二审法庭通知书;
(17)派员出席二审法庭通知书;
(18)出庭方案(询问讯问提纲、举证质证提纲、答辩提纲、出庭检察员意见书);
(19)出庭笔录;
(20)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及对判决、裁定书的审查表;
(21)纠正违法通知书、纠正审理违法意见书;
(22)侦查活动监督通知书;
(23)人民法院或者侦查机关的答复及整改情况;
(24)涉案财物出、入库手续;
(25)案件质量评查表;
(26)其他需要入卷的材料(包括听证笔录、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办案活动相关文书,按照办案程序插入案卷内相应位置)。
其他二审程序案卷参照二审程序抗诉案卷排列顺序。
2.审判监督程序抗诉案卷
(1)接收案件通知书,受理案件登记表,案件材料移送清单;
(2)提请抗诉报告书;
(3)终审判决书、裁定书;
(4)阅卷笔录;
(5)审查报告;
(6)讨论案件记录;
(7)检委会会议研究意见(决定事项通知书);
(8)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的电话记录或者书面通知;
(9)刑事抗诉书;
(10)撤回抗诉决定书;
(11)出席再审法庭通知书;
(12)派员出席再审法庭通知书;
(13)出庭方案(询问讯问提纲、举证质证提纲、答辩提纲、出庭检察员意见书);
(14)出庭笔录;
(15)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及对判决、裁定书的审查表;
(16)纠正违法通知书、纠正审理违法意见书;
(17)侦查活动监督通知书;
(18)人民法院或者侦查机关的答复及整改情况;
(19)涉案财物出、入库手续;
(20)法院裁判文书;
(21)案件质量评查表;
(22)其他需要入卷的材料(包括听证笔录、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办案活动相关文书,按照办案程序插入案卷内相应位置)。
出庭材料参照二审程序抗诉案卷排列顺序。
(四)死刑复核案卷
1.案件来源的材料(最高人民法院移送、省级人民检察院报送、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转送、相关部门移送的案件材料等);
2.调阅案卷函;
3.延长案件审查期限函;
4.征求意见函;
5.听取意见函;
6.技术性证据审查委托书;
7.调阅下级院的材料、相关部门或下级院的意见;
8.核实证据或者委托核实证据形成的材料;
9.审查期间收集的证据材料;
10.案件审查报告(审查意见书);
11.讨论案件记录;
12.检委会会议研究意见(决定事项通知书);
13.结案文书(给最高人民法院的复函、检察意见书、给省级人民检察院的回函、案件审查结果通知书等);
14.送达回证(退回案卷材料);
15.最高人民法院回函(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
16.案件质量评查表;
17.其他需要入卷的材料(包括听证笔录、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办案活动相关文书,按照办案程序插入案卷内相应位置)。
省级人民检察院参照上述排列顺序。
(五)刑事执行监督案卷
1.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案卷
(1)侦查机关重大案件即将侦查终结通知书;
(2)听取律师意见笔录;
(3)询问犯罪嫌疑人笔录;
(4)犯罪嫌疑人身体损害情况材料;
(5)初步调查核实材料;
(6)进一步调查核实材料;
(7)讯问合法性核查报告;
(8)初步核查意见函;
(9)核查意见书;
(10)侦查机关排除非法证据结果告知书;
(11)案件质量评查表;
(12)其他需要入卷的材料(包括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办案活动相关文书,按照办案程序插入案卷内相应位置)。
2.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检察案卷
(1)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受理案件登记表;
(2)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书及相关法律文书;
(3)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场所、执行工作人员检察材料;
(4)对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人执行情况首次检察记录;
(5)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6)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人谈话记录;
(7)询问执行机关民警笔录或者工作记录;
(8)指定监视居住执行后续检察情况表;
(9)审查报告(审查意见书);
(10)讨论案件记录;
(11)检委会会议研究意见(决定事项通知书);
(12)纠正违法通知书;
(13)检察建议书;
(14)检察纠正违法情况登记表;
(15)严重违法情况登记表;
(16)执行单位整改情况;
(17)案件质量评查表;
(18)其他需要入卷的材料(包括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办案活动相关文书,按照办案程序插入案卷内相应位置)。
3.纠正超期羁押案卷
(1)控告、转交办函等线索材料;
(2)人民检察院调取的认定案件超期羁押材料;
(3)审查报告(审查意见书);
(4)羁押期限即将届满通知书,纠正违法通知书;
(5)被监督单位回复及纠正整改情况;
(6)在押人员情况检察台账,严重违法情况登记表;
(7)上报上级人民检察院的材料及后续办理情况;
(8)案件质量评查表;
(9)其他需要入卷的材料(包括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办案活动相关文书,按照办案程序插入案卷内相应位置)。
4.巡回检察案卷
(1)巡回检察工作(实施)方案;
(2)成立巡回检察组的材料;
(3)巡回检察动员部署和业务培训的材料清单;
(4)商请监狱等场所指定巡回检察工作联络人的材料;
(5)巡回检察告知函;
(6)巡回检察公告;
(7)巡回检察记录;
(8)巡回检察阅卷笔录;
(9)巡回检察调查、询问、谈话笔录;
(10)巡回检察报告;
(11)检察建议书、纠正违法通知书;
(12)巡回检察反馈意见;
(13)整改落实相关材料;
(14)案件质量评查表;
(15)其他需要入卷的材料(包括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办案活动相关文书,按照办案程序插入案卷内相应位置)。
如果在巡回检察中发现衍生案件需另行立案的,应当单独归档。包括:
(1)发现司法工作人员涉嫌相关职务犯罪,需另行立案侦查;
(2)发现被检察单位可能违法、违规需要纠正或者改进,需另行立案;
(3)发现其他需另行立案的案件。
5.纠正交付执行违法(违规)监督案卷
(1)受理案件登记表;
(2)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自诉状复印件;
(3)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
(4)执行通知书;
(5)结案登记表;
(6)对需要收监执行刑罚但下落不明的罪犯,抓捕、通缉的文书或者证明材料;
(7)有关机关未依法交付执行的证明材料;
(8)有关机关依法交付执行,但其他机关应当接收而拒绝接收的证明材料;
(9)调查核实材料;
(10)讨论案件记录;
(11)交付执行监督案件审查报告;
(12)交付执行监督案件检察意见书;
(13)纠正违法通知书;
(14)检察建议书;
(15)被监督单位改正情况证明材料;
(16)案件质量评查表;
(17)其他需要入卷的材料(包括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办案活动相关文书,按照办案程序插入案卷内相应位置)。
6.办理减刑、假释监督案卷
提请部分:
(1)刑罚执行机关拟提请减刑、假释意见;
(2)罪犯在服刑期间表现情况的证明材料;
(3)终审法院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
(4)财产性判项履行执行情况;
(5)阅卷笔录;
(6)调查核实材料;
(7)列席刑罚执行机关审核拟提请减刑、假释会议(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笔录;
(8)刑罚执行机关拟提请减刑、假释的公示材料;
(9)审查报告(审查意见书);
(10)讨论案件记录;
(11)听证员意见、听证笔录等听证相关材料;
(12)减刑、假释征求意见反馈函;
(13)纠正违法通知书;
(14)检察建议书;
(15)被监督单位的回复及纠正整改情况;
(16)其他需要入卷的材料(包括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办案活动相关文书,按照办案程序插入案卷内相应位置)。
庭审及裁定部分:
(17)刑罚执行机关减刑、假释建议书;
(18)对减刑、假释建议书的审查意见;
(19)提请减刑、假释检察意见书;
(20)人民法院公示材料;
(21)出庭通知书;
(22)派员出席法庭通知书;
(23)讯问笔录;
(24)调查笔录;
(25)法庭调查提纲;
(26)出庭意见书;
(27)出庭笔录;
(28)减刑、假释裁定书;
(29)纠正违法通知书;
(30)检察建议书;
(31)减刑、假释裁定书的审查意见;
(32)纠正不当减刑、假释裁定意见书;
(33)案件质量评查表;
(34)其他需要入卷的材料(包括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办案活动相关文书,按照办案程序插入案卷内相应位置)。
7.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监督案卷
(1)刑罚执行机关拟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意见或者人民法院拟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意见;
(2)人民法院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前,向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的文书及有关材料;
(3)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回复意见等有关材料;
(4)罪犯的病情诊断、检查资料等材料;
(5)社区矫正机构评估材料;
(6)调查核实材料;
(7)委托检察技术部门进行文证审查的函件文书,以及检察技术部门的书面审查结论;
(8)列席刑罚执行机关审核拟提请暂予监外执行会议笔录;
(9)审查报告(审查意见书);
(10)讨论案件记录;
(11)听证员意见、听证笔录等听证相关材料;
(12)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检察意见书;
(13)出席人民法院听证、庭审材料;
(14)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15)对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的审查意见;
(16)纠正不当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意见书;
(17)案件质量评查表;
(18)其他需要入卷的材料(包括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办案活动相关文书,按照办案程序插入案卷内相应位置)。
8.收监执行检察案卷
(1)社区矫正对象适用社区矫正的判决、裁定和决定等法律文书;
(2)社区矫正机构提出的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等有关材料;
(3)人民法院裁定书;
(4)社区矫正机构提出的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收监执行的建议书等有关材料;
(5)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病情诊断、妊娠检查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等有关材料;
(6)决定或者批准机关的收监执行决定书等法律文书;
(7)委托检察技术部门进行文证审查的函件文书,以及检察技术部门的书面审查结论;
(8)审查报告(审查意见书);
(9)检察建议书、纠正违法通知书;
(10)被监督单位的回复及纠正整改情况;
(11)案件质量评查表;
(12)其他需要入卷的材料(包括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办案活动相关文书,按照办案程序插入案卷内相应位置)。
9.逮捕社区矫正对象监督案卷
(1)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对社区矫正对象适用社区矫正的判决、裁定和决定等法律文书;
(2)社区矫正机构提请人民法院决定对社区矫正对象予以逮捕的法律文书等有关材料;
(3)人民法院作出(不)逮捕决定的法律文书等有关材料;
(4)审查报告(审查意见书);
(5)检察建议书、纠正违法通知书;
(6)被监督单位的回复及纠正整改情况;
(7)案件质量评查表;
(8)其他需要入卷的材料(包括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办案活动相关文书,按照办案程序插入案卷内相应位置)。
10.财产刑执行监督案卷
(1)控告、举报和申诉等材料;
(2)涉及财产刑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
(3)人民法院对财产刑立案执行的法律文书;
(4)人民法院收缴财产、将罚没财产上缴国库的手续等;
(5)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
(6)审查报告(审查意见书);
(7)讨论案件记录;
(8)检委会会议研究意见(决定事项通知书);
(9)检察建议书,纠正违法通知书;
(10)被监督单位的回复及纠正整改情况;
(11)案件质量评查表;
(12)其他需要入卷的材料(包括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办案活动相关文书,按照办案程序插入案卷内相应位置)。
11.临场监督执行死刑案卷
(1)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命令;
(2)最高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
(3)临场监督执行死刑通知书或者相关电话记录;
(4)家属会见检察情况;
(5)法院宣告时检察人员与死刑犯的谈话笔录;
(6)审查报告(审查意见书);
(7)讨论案件记录;
(8)检委会会议研究意见(决定事项通知书);
(9)停止执行死刑建议书及回复;
(10)撤销停止执行死刑建议通知书;
(11)死亡确认书;
(12)临场监督执行死刑笔录;
(13)监督工作情况;
(14)检察建议书、纠正违法通知书;
(15)被监督单位的回复及纠正整改情况;
(16)被执行死刑罪犯的遗嘱、信札(复印件);
(17)相关照片等工作材料;
(18)案件质量评查表;
(19)其他需要入卷的材料(包括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办案活动相关文书,按照办案程序插入案卷内相应位置)。
停止执行后再次执行的,需将(1)—(3)按顺序置于前次停止执行死刑裁定书之后。
12.被监管人死亡与事故检察案卷
(1)重大事故登记表、被监管人死亡情况登记表;
(2)事故调查形成的相关材料;
(3)文证审查意见;
(4)事故调查报告;
(5)相关责任人处理情况及被追究刑事责任人立案决定书、起诉书、判决书等相关文书;
(6)审查报告(审查意见书);
(7)讨论案件记录;
(8)检委会会议研究意见(决定事项通知书);
(9)检察建议书、纠正违法通知书;
(10)被监督单位回复及纠正整改情况;
(11)复议、复核情况材料;
(12)调查处理情况综合报告;
(13)案件质量评查表;
(14)其他需要入卷的材料(包括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办案活动相关文书,按照办案程序插入案卷内相应位置)。
13.控告申诉案卷
参照控告申诉案卷排列顺序。
五、司法协助案卷
(一)我请求境外提供司法协助案卷
1.我有关部门或者地方检察机关请求协助函件;
2.司法协助请求书;
3.补充相关请求事项的函件;
4.境外对我司法协助请求的回复;
5.对我有关部门的回复或对地方检察机关的通知;
6.案件质量评查表;
7.其他需要入卷的材料(包括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办案活动相关文书,按照办案程序插入案卷内相应位置)。
(二)境外请求我提供司法协助案卷
1.境外司法协助请求书或者我有关部门转办函;
2.要求补充案件材料的函;
3.交办通知、转办函及催办函;
4.案件协查情况的报告或者回复;
5.对境外或者我有关部门的回复;
6.案件质量评查表;
7.其他需要入卷的材料(包括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办案活动相关文书,按照办案程序插入案卷内相应位置)。
六、司法互助案卷
(一)台湾地区请求我方提供司法互助案卷
1.台方司法互助请求函及相关案件材料;
2.对台司法互助案件审查表;
3.要求台方补充材料的函(不予协助的函);
4.交地方检察机关执行的通知;
5.地方检察机关执行台方司法互助请求情况的报告;
6.给台方的回复函及相关案件材料;
7.案件质量审查表;
8.其他需要入卷的材料(包括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办案活动相关文书,按照办案程序插入案卷内相应位置)。
(二)请求台湾地区提供司法互助案卷
1.本院业务部门或者地方检察机关的司法互助请求书及相关案件材料;
2.对台司法互助案件审查表;
3.要求本院业务部门补充材料的函(要求地方检察机关补充材料的通知);
4.给台方的请求函;
5.台方的回复函及相关案件材料;
6.给本院业务部门的回复函(给地方检察机关的回复通知);
7.案件质量审查表;
8.其他需要入卷的材料(包括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办案活动相关文书,按照办案程序插入案卷内相应位置)。
民事检察案卷
一、生效裁判结果监督案卷
正卷(适用于提出监督意见案件)
1.民事抗诉书、再审检察建议书、检察建议书等;
2.监督申请书(依职权监督案件除外)、其他当事人答辩意见;
3.当事人送达地址或者联系方式确认书;
4.人民法院历次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5.证据材料;
6.其他需要入卷的材料。
副卷(适用于提出监督意见、未提出监督意见、提请抗诉案件)
1.案件流程审批表;
2.案件来源相关文书(受理通知书或者控告部门移送函、依职权监督案件受理审批表、提请抗诉报告书、交办或者转办通知书,代表、委员转交办案件函等);
3.监督申请书、复查申请书等;
4.当事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当事人送达地址或者联系方式确认书;
5.其他当事人答辩意见;
6.人民法院历次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7.需要向当事人送达的有关通知书(告知办案人员姓名和法律职务、告知参加听证等)
8.回避申请书,回避决定书或者驳回回避申请决定、回避复议决定书;
9.听证笔录,调查、询问笔录;
10.中止审查决定书,通知书(告知恢复审查用);
11.证据材料(包括当事人提供、人民检察院调查、委托其他机构调查等取得的证据材料);
12.审查终结报告;
13.讨论案件记录;
14.检委会会议研究意见(决定事项通知书);
15.民事抗诉书、再审检察建议书、检察建议书、提请抗诉报告书、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终结审查决定书等;
16.通知书(告知当事人审查结果类);
17.(指令)撤回监督意见决定书,撤销监督意见决定书;
18.出庭通知书,指令出庭通知书;
19.派员出庭通知书;
20.出庭笔录;
21.出庭意见;
22.人民法院再审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者其他回函;
23.犯罪线索移送登记表;
24.送达回证、邮局的回执;
25.案件质量评查表;
26.其他需要入卷的材料(包括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办案活动相关文书,答复代表、委员相关材料,按照办案程序插入案卷内相应位置)。
二、执行活动监督案卷
1.案件流程审批表;
2.案件来源相关文书(受理通知书或者控告部门移送函、依职权监督案件受理审批表、交办或者转办通知书,代表、委员转交办案件函等);
3.执行监督申请书等;
4.当事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当事人送达地址或者联系方式确认书;
5.其他当事人答辩意见;
6.人民法院历次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7.需要向当事人送达的有关通知书(告知办案人员姓名和法律职务、告知参加听证等);
8.回避申请书,回避决定书或者驳回回避申请决定、回避复议决定书;
9.听证笔录,调查、询问笔录;
10.中止审查决定书,通知书(告知恢复审查用);
11.证据材料(包括当事人提供、人民检察院调查、委托其他机构调查等取得的证据材料);
12.审查终结报告;
13.讨论案件记录;
14.检委会会议研究意见(决定事项通知书);
15.检察建议书、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终结审查决定书等;
16.通知书(告知当事人审查结果类);
17.法院回复、回函等材料;
18.犯罪线索移送登记表;
19.送达回证、邮局的回执;
20.案件质量评查表;
21.其他需要入卷的材料(包括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办案活动相关文书,答复代表、委员相关材料,按照办案程序插入案卷内相应位置)。
三、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案卷
1.案件流程审批表;
2.案件来源相关文书(受理通知书或者控告部门移送函、依职权监督案件受理审批表、交办或者转办通知书,代表、委员转交办案件函等);
3.监督申请书等;
4.当事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当事人送达地址或者联系方式确认书;
5.其他当事人答辩意见;
6.人民法院历次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7.需要向当事人送达的有关通知书(告知办案人员姓名和法律职务、告知参加听证等)
8.回避申请书,回避决定书或者驳回回避申请决定、回避复议决定书;
9.听证笔录,调查、询问笔录;
10.中止审查决定书,通知书(告知恢复审查用);
11.证据材料(包括当事人提供、人民检察院调查、委托其他机构调查等取得的证据材料);
12.审查终结报告;
13.讨论案件记录;
14.检委会会议研究意见(决定事项通知书);
15.检察建议书、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终结审查决定书等;
16.通知书(告知当事人审查结果类);
17.法院回复、回函等材料;
18.犯罪线索移送登记表;
19.送达回证、邮局的回执;
20.案件质量评查表;
21.其他需要入卷的材料(包括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办案活动相关文书,答复代表、委员相关材料,按照办案程序插入案卷内相应位置)。
四、支持起诉案卷
1.案件流程审批表;
2.案件来源相关文书(受理通知书或者控告部门移送函、依职权监督案件受理审批表、交办或者转办通知书,代表、委员转交办案件函等);
3.支持起诉申请书;
4.当事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当事人送达地址或者联系方式确认书;
5.其他当事人答辩意见;
6.通知书(告知办案人员姓名和法律职务、告知参加听证等);
7.听证笔录,调查、询问笔录;
8.证据材料(包括当事人提供、人民检察院调查、委托其他机构调查等取得的证据材料);
9.审查终结报告;
10.讨论案件记录;
11.检委会会议研究意见(决定事项通知书);
12.支持起诉意见书、不支持起诉决定书、终结审查决定书等;
13.法院回复、回函等材料;
14.送达回证、邮局的回执;
15.案件质量评查表;
16.其他需要入卷的材料(包括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办案活动相关文书,答复代表、委员相关材料,按照办案程序插入案卷内相应位置)。
行政检察案卷
正卷(适用于提出监督意见的案件)
1.行政抗诉书、再审检察建议书、检察建议书等;
2.监督申请书、申请异议复核书、其他当事人答辩意见;
3.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当事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送达地址或者联系方式确认书);
4.人民法院历次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5.证据材料;
6.其他需要入卷的材料。
副卷(适用于提出监督意见、未提出监督意见、提请抗诉案件)
1.案件流程审批表;
2.案件来源相关文书(受理通知书及控告部门移送函、接收案件通知书、案管部门移送函或者受理案件登记表、依职权监督案件受理审批表、交办或者转办通知书、案件请示报告等);
3.提请抗诉报告书、监督申请书,代表、委员转交办案件函;
4.其他当事人的答辩意见;
5.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当事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送达地址或者联系方式确认书);
6.人民法院历次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7.通知书(告知办案人员姓名和法律职务)、通知书(告知其他当事人提出意见);
8.回避申请书、回避决定书或者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书、回避复议决定书;
9.调阅案卷单;
10.通知书(告知参加听证),听证笔录;
11.指令、协助调查通知书,协助查询金融财产通知书;
12.委托调查函、委托鉴定(评估、审计、翻译)函,鉴定、评估、审计、翻译出具的意见书、报告书等;
13.调查、询问笔录;
14.中止审查决定书,通知书(告知恢复审查),延长审查期限审批表;
15.证据材料(包括原审、当事人提供及人民检察院调查取得的证据材料);
16.人民监督员意见、专家咨询意见及相关材料;
17.审查终结报告、备案审查报告、提请跟进监督报告、请示案件审查报告、复核报告、提请检委会审议报告等;
18.风险评估表、“三个规定”登记表;
19.讨论案件记录;
20.检委会会议研究意见(决定事项通知书);
21.结案法律文书及审批表(行政抗诉书、再审检察建议书、检察建议书、提请抗诉报告书、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终结审查决定书、批复等);
22.告知当事人审查结果通知书(提出抗诉、提请抗诉、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回函(回复代表委员、转交办部门等);
23.犯罪线索移送登记表;
24.送达回证、邮局的回执;
25.(指令)撤回监督意见决定书,撤销监督意见决定书;
26.出庭通知书,指令出庭通知书;
27.派员出庭通知书;
28.出庭笔录;
29.出庭意见;
30.人民法院再审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回复函或者其他被建议单位的回函;
31.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处理结果或者回复意见审查登记表;
32.案件质量评查表;
33.其他需要入卷的材料(包括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办案活动相关文书,答复代表、委员相关材料,按照办案程序插入案卷内相应位置)。
公益诉讼检察案卷
一、行政公益诉讼案卷(一审)
正卷
1.行政公益诉讼起诉书;
2.委托函、询问通知书及证据的调取、查询手续等材料;
3.证据材料;
4.检察建议;
5.送达回证;
6.行政机关的书面回复材料;
7.其他需要入卷的材料。
副卷
1.受理案件登记表、案件材料移送清单;
2.案件线索来源相关材料(交办案件线索通知书、指定管辖决定书、提请移送案件线索意见书、移送案件线索意见书,代表、委员交办案件线索等);
3.立案审批表/初步调查报告;
4.(不)立案决定书;
5.磋商材料;
6.委托函、询问通知书及证据的调取、查询手续等材料;
7.听证通知书、听证评议笔录及意见等材料(根据实际情况,可在诉前整改阶段或者起诉等阶段出现);
8.证据材料;
9.调查终结报告
10.案件讨论、汇报笔录;
11.案件请示、批复材料;
12.检委会会议研究意见(决定事项通知书);
13.检察建议书;
14.行政机关回复;
15.中止审查决定书;
16.恢复审查决定书;
17.审查终结报告;
18.终结案件决定书;
19.改变诉讼管辖相关文书;
20.行政公益诉讼起诉书;
21.对方当事人答辩意见;
22.召开庭前会议建议书;
23.庭前会议笔录;
24.出庭预案;
25.法院出庭通知书;
26.派员出席法庭通知书;
27.出庭意见书;
28.一审庭审笔录;
29.延期审理建议书;
30.财产(证据)保全申请书;
31.变更诉讼请求审查报告;
32.变更诉讼请求决定书;
33.撤诉审查报告;
34.撤回起诉决定书;
35.一审法院裁判文书;
36.一审判决、裁定审查表;
37.违纪违法线索移送函;
38.案件质量评查表;
39.其他需要入卷的材料(包括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办案活动相关文书,代表、委员交办案件办理情况反馈,按照办案程序插入案卷内相应位置)。
二、行政公益诉讼案卷(上诉)
正卷
1.行政公益诉讼上诉书;
2.一审法院裁判文书;
3.委托函、询问通知书及证据的调取、查询手续等材料;
4.证据材料;
5.其他需要入卷的材料。
副卷
1.一审法院裁判文书;
2.上诉案件审查报告;
3.案件讨论、汇报笔录;
4.案件请示、批复材料;
5.检委会会议研究意见(决定事项通知书);
6.行政公益诉讼上诉书、一审被告上诉状;
7.对方当事人答辩意见、检察机关答辩意见;
8.召开庭前会议建议书;
9.庭前会议笔录;
10.庭审预案;
11.法院出庭通知书;
12.派员出席法庭通知书;
13.出庭意见书;
14.二审庭审笔录;
15.撤回上诉审查报告;
16.撤回上诉决定书;
17.二审法院裁判文书;
18.二审判决、裁定审查表;
19.听证通知书、听证评议笔录及意见等材料(按照办案程序插入案卷内相应位置);
20.案件质量评查表;
21.其他需要入卷的材料(包括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办案活动相关文书,代表、委员交办案件相关材料,按照办案程序插入案卷内相应位置)。
对方上诉,检察机关不立正卷。
三、行政公益诉讼案卷(上级人民检察院参与二审案卷)
副卷
1.一审法院裁判文书;
2.二审案件审查报告;
3.案件讨论、汇报笔录;
4.案件请示、批复材料;
5.检委会会议研究意见(决定事项通知书);
6.行政公益诉讼上诉书、一审被告上诉状;
7.检察机关答辩意见、对方当事人答辩意见;
8.支持上诉意见书;
9.召开庭前会议建议书;
10.庭前会议笔录;
11.庭审预案;
12.法院出庭通知书;
13.派员出席法庭通知书;
14.出庭意见书;
15.二审庭审笔录;
16.撤回上诉审查报告;
17.撤回上诉意见书;
18.二审法院裁判文书;
19.二审判决、裁定审查表;
20.案件质量评查表;
21.其他需要入卷的材料(包括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办案活动相关文书,代表、委员交办案件相关材料,按照办案程序插入案卷内相应位置)。
四、民事公益诉讼案卷(一审)
正卷
1.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
2.委托函、询问通知书及证据的调取、查询手续等材料;
3.证据材料;
4.公告或者其他诉前证明材料;
5.其他需要入卷的材料。
副卷
1.受理案件登记表、案件材料移送清单;
2.案件线索来源相关材料(交办案件线索通知书、指定管辖决定书、提请移送案件线索意见书、移送案件线索意见书,代表、委员交办案件线索等);
3.立案审批表、初步调查报告;
4.(不)立案决定书;
5.委托函、询问通知书及证据的调取、查询手续等材料;
6.听证通知书、听证评议笔录及意见等材料(根据实际情况,可在诉前整改阶段或者起诉等阶段出现);
7.证据材料;
8.调查终结报告;
9.公告及其他诉前证明材料;
10.案件讨论、汇报笔录;
11.案件请示、批复材料;
12.检委会会议研究意见(决定事项通知书);
13.终止审查决定书;
14.恢复审查决定书;
15.审查终结报告;
16.终结案件决定书;
17.改变诉讼管辖相关文书;
18.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
19.对方当事人答辩意见;
20.庭前会议笔录;
21.出庭预案;
22.法院出庭通知书;
23.派员出席法庭通知书;
24.出庭意见书;
25.一审庭审笔录;
26.延期审理建议书;
27.财产(证据)保全申请书;
28.变更诉讼请求审查报告;
29.变更诉讼请求决定书;
30.调解协议;
31.撤诉审查报告;
32.撤回起诉决定书;
33.一审法院裁判文书;
34.一审判决、裁定审查表;
35.违纪违法线索移送函;
36.案件质量评查表;
37.其他需要入卷的材料(包括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办案活动相关文书,代表、委员交办案件办理情况反馈,按照办案程序插入案卷内相应位置)。
五、民事公益诉讼支持起诉案卷
1.支持起诉申请书;
2.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的诉状;
3.委托函、询问通知书及证据的调取、查询手续等材料;
4.证据材料;
5.支持起诉审查报告;
6.案件讨论、汇报笔录;
7.案件请示、批复材料;
8.检委会会议研究意见(决定事项通知书);
9.终结案件决定书;
10.支持起诉意见书;
11.案件质量评查表;
12.其他需要入卷的材料(包括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办案活动相关文书,代表、委员交办案件相关材料,按照办案程序插入案卷内相应位置)。
六、民事公益诉讼案卷(上诉)
正卷
1.民事公益诉讼上诉书;
2.一审法院裁判文书;
3.委托函、询问通知书及证据的调取、查询手续等材料;
4.证据材料;
5.案件质量评查表;
6.其他需要入卷的材料。
副卷
1.一审法院裁判文书;
2.上诉案件审查报告;
3.案件讨论、汇报笔录;
4.案件请示、批复材料;
5.检委会会议研究意见(决定事项通知书);
6.民事公益诉讼上诉书、一审被告上诉状;
7.检察机关答辩意见、对方当事人答辩意见;
8.召开庭前会议建议书;
9.庭前会议笔录;
10.庭审预案;
11.法院出庭通知书;
12.派员出席法庭通知书;
13.出庭意见书;
14.二审庭审笔录;
15.调解协议;
16.撤回上诉审查报告;
17.撤回上诉决定书;
18.二审法院裁判文书;
19.二审判决、裁定审查表;
20.听证通知书、听证评议笔录及意见等材料(按照办案程序插入案卷内相应位置);
21.案件质量评查表;
22.其他需要入卷的材料(包括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办案活动相关文书,代表、委员交办案件相关材料,按照办案程序插入案卷内相应位置)。
对方上诉,检察机关不立正卷。
七、民事公益诉讼案卷(上级人民检察院参与二审案卷)
副卷
1.一审法院裁判文书;
2.二审案件审查报告;
3.案件讨论、汇报笔录;
4.案件请示、批复材料;
5.检委会会议研究意见(决定事项通知书);
6.民事公益诉讼上诉书、一审被告上诉状;
7.检察机关答辩意见、对方当事人答辩意见;
8.支持上述意见书;
9.召开庭前会议建议书;
10.庭前会议笔录;
11.庭审预案;
12.法院出庭通知书;
13.派员出席法庭通知书;
14.出庭意见书;
15.二审庭审笔录;
16.撤回上诉审查报告;
17.撤回上诉意见书;
18.二审法院裁判文书;
19.二审判决、裁定审查表;
20.案件质量评查表;
21.其他需要入卷的材料(包括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办案活动相关文书,代表、委员交办案件相关材料,按照办案程序插入案卷内相应位置)。
控告申诉检察案卷
一、控告案卷
1.控告申诉登记表、控告申诉材料(包括代表、委员交办案件材料)、线索及证据;
2.接谈笔录;
3.交办案件的批示、函;
4.交办、转办、首办移送函;
5.阅卷笔录;
6.调查提纲或者调查方案;
7.调查情况;
8.查证材料、下级人民检察院结案报告、公安机关调查相关材料;
9.审查意见;
10.讨论案件记录;
11.检察长决定或者检委会会议研究意见(决定事项通知书);
12.审查结案报告;
13.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书;
14.有关单位的回复和纠正整改情况;
15.答复函;
16.送达情况记录;
17.听证方案、听证公告、听证笔录(按照办案程序插入案卷内相应位置);
18.案件质量评查表;
19.其他需要入卷的材料(包括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办案活动相关文书,答复代表、委员相关材料,按照办案程序插入案卷内相应位置)。
二、申诉审查案卷
1.案件来源相关文书(申诉材料,人民检察院原处理决定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裁定书,代表、委员交办案件材料等);
2.调(借)阅案卷通知书;
3.阅卷笔录;
4.调查提纲;
5.调查笔录;
6.各种查证材料;
7.案件审查报告;
8.讨论案件记录;
9.检委会会议研究意见(决定事项通知书);
10.刑事申诉中止审查通知书;
11.刑事申诉恢复审查通知书;
12.刑事申诉终止审查通知书;
13.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
14.检察建议书;
15.委托送达通知书;
16.宣布笔录;
17.送达回证;
18.听证方案、听证公告、听证笔录(按照办案程序插入案卷内相应位置);
19.案件质量评查表;
20.其他需要入卷的材料(包括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办案活动相关文书,答复代表、委员相关材料,按照办案程序插入案卷内相应位置)。
三、刑事赔偿案卷
1.受理案件登记表、刑事赔偿(复议)申请书或者口头申请笔录、赔偿请求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代表、委员交办案件材料;
2.接收赔偿(复议)申请材料清单;
3.审查刑事赔偿(复议)申请通知书;
4.刑事赔偿提请立案呈批表;
5.刑事赔偿立案通知书;
6.调(借)阅案卷通知书;
7.阅卷笔录;
8.调查笔录;
9.勘验、鉴定结论报告;
10.审查终结报告;
11.讨论案件记录;
12.检委会会议研究意见(决定事项通知书);
13.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
14.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赔偿决定书(改变原决定或者作出赔偿决定);
15.支付赔偿金申请书;
16.受理赔偿决定执行申请登记表;
17.国家赔偿金支付申请书;
18.人民检察院赔偿义务机关执行情况;
19.听证方案、听证公告、听证笔录(按照办案程序插入案卷内相应位置);
20.案件质量评查表;
21.其他需要入卷的材料(包括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办案活动相关文书,答复代表、委员相关材料,按照办案程序插入案卷内相应位置)。
四、赔偿监督案卷
1.受理赔偿监督申请登记表,代表、委员交办案件材料;
2.赔偿监督提请立案呈批表;
3.赔偿监督申请审查结果通知书;
4.赔偿监督立案通知书;
5.审查终结报告;
6.中止审查通知书;
7.终止审查决定书;
8.重新审查意见书;
9.建议提请赔偿监督报告书;
10.提请赔偿监督报告书;
11.审查结果通知书;
12.听证方案、听证公告、听证笔录(按照办案程序插入案卷内相应位置);
13.案件质量评查表;
14.其他需要入卷的材料(包括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办案活动相关文书,答复代表、委员相关材料,按照办案程序插入案卷内相应位置)。
五、司法救助案卷
1.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材料,代表、委员交办案件材料;
2.刑事被害人救助告知书;
3.受理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登记表;
4.调查笔录、询问笔录;
5.检察机关在司法救助案件办理中形成的证据材料;
6.国家司法救助申请审查报告;
7.讨论案件记录;
8.检委会会议研究意见(决定事项通知书);
9.国家司法救助审批表
10.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
11.国家司法救助金发放登记表
12.听证方案、听证公告、听证笔录(按照办案程序插入案卷内相应位置)
13.案件质量评查表;
14.其他需要入卷的材料(包括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办案活动相关文书,答复代表、委员相关材料,按照办案程序插入案卷内相应位置)。
六、控告申诉终结决定案卷
1.控告申诉登记表,代表、委员交办案件材料;
2.下级人民检察院上报的案件终结申报报告及材料;
3.移送单;
4.办理案件部门审查报告(审查意见书);
5.检察长决定或者检委会会议研究意见(决定事项通知书);
6.控告申诉案件终结决定书;
7.送达情况记录;
8.控告申诉案件终结情况备案表;
9.听证方案、听证公告、听证笔录(按照办案程序插入案卷内相应位置);
10.案件质量评查表;
11.其他需要入卷的材料(包括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办案活动相关文书,答复代表、委员相关材料,按照办案程序插入案卷内相应位置)。
未成年人检察案卷
一、审查逮捕、起诉案卷
(一)“捕诉合一”案卷
1.审查逮捕环节
(1)接收案件通知书,受理案件登记表,案件材料移送清单;
(2)社会调查报告(侦查机关)
(3)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
(4)介入侦查/调查情况表;
(5)阅卷笔录;
(6)提讯、提解证,传唤证或者传唤通知书;
(7)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成年亲属、合适成年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到场通知书、亲情会见通知书;
(8)讯问犯罪嫌疑人提纲;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讯问笔录;
(9)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听取辩护人意见情况;
(10)询问证人、被害人提纲、通知书,证人、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询问笔录;
(11)未成年人证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代表到场通知书;
(12)听取律师意见材料;
(13)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
(14)不予收集、调取证据决定书;
(15)社会调查报告(检察机关);
(16)延长审查逮捕期限申请表;
(17)审查逮捕意见书;
(18)讨论案件记录;
(19)检委会会议研究意见(决定事项通知书);
(20)(不)批准逮捕决定书;
(21)训诫书;
(22)(不)批准逮捕决定执行情况;
(23)逮捕案件继续侦查提纲
(24)不捕案件补充侦查提纲;
(25)不批准逮捕理由说明书;
(26)侦查机关变更逮捕措施情况审查表;
(27)撤销逮捕决定书;
(28)撤销逮捕理由说明书;
(29)撤销不批准逮捕决定书、通知书;
(30)通报逮捕外国犯罪嫌疑人的函;
(31)通报逮捕政协委员的函;
(32)审查逮捕案件备案报告书;
(33)适用监视居住建议书;
(34)撤销强制措施决定书、通知书;
(35)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建议书;
(36)侦查机关撤回提请批准逮捕书;
(37)准予撤回决定书;
(38)检察建议及回复情况、移送犯罪线索;
(39)纠正违法通知书、纠正非法取证意见书;
(40)侦查机关的回复和纠正整改情况;
(41)案件质量评查表;
(42)其他需要入卷的材料(包括听证笔录、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办案活动相关文书,按照办案程序插入案卷内相应位置)。
受理审查起诉前形成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材料,按照实际办案程序放入相应位置。
2.审查起诉环节
正卷
(1)起诉书;
(2)审查起诉期间补充的证据材料;
(3)证据目录,证人名单;
(4)向人民法院移送赃款、赃物及其他物证清单;
(5)人民检察院办理共同犯罪案件中,对同案犯已作不起诉决定的法律文书;
(6)其他需要入卷的材料。
二审或者再审案卷参照以上材料排列顺序。
审查起诉环节上述材料已移送人民法院的,可不再另行归档。如遇撤回起诉、人民法院退回等情形,上述材料作为正卷归档。
副卷
(1)接收案件通知书,受理案件登记表,案件材料移送清单;
(2)起诉意见书,移送起诉意见书,交(转)办案件材料;
(3)换押证,提讯、提解证;
(4)委托辩护人告知书、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书、申请法律援助告知书、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5)提供法律援助通知书;
(6)审查起诉期限告知书,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通知书;
(7)律师事务所授权委托书,当事人授权委托书及律师事务所介绍信;
(8)取保候审决定书;
(9)保证人保证书;
(10)律师申请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请求及检察机关的决定;
(11)阅卷笔录;
(12)参加侦查机关侦查、勘验、检查的记录;
(13)传唤证或者传唤通知书;
(14)讯问犯罪嫌疑人提纲,委托辩护人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讯问笔录;
(15)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成年亲属、合适成年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到场通知书、亲情会见通知书;
(16)询问证人、被害人的提纲、通知书,证人、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询问笔录;
(17)未成年人证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代表到场通知书;
(18)听取辩护人意见情况;
(19)听取被害人、未成年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律师意见材料;
(20)询问鉴定人提纲、通知书、笔录;
(21)心理测评材料;
(22)家庭教育指导材料;
(23)案件听证材料;
(24)听取意见笔录,和解协议书;
(25)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勘验、检查、鉴定、复核记录)材料;
(26)委托技术性证据审查书,委托调查函;
(27)认罪认罚具结书;
(28)捕诉案件审查报告;
(29)讨论案件记录;
(30)检委会会议研究意见(决定事项通知书);
(31)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
(32)补充侦查决定书、提纲,调取证据材料通知书、退回补充侦查提纲;
(33)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或者逮捕决定书(起诉阶段决定逮捕的);
(34)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材料;
(35)侦查机关补充起诉意见书;
(36)重新计算期限或者延长审查起诉期限通知书;
(37)改变管辖、商请指定管辖文书;
作起诉处理的按照以下顺序归档:
(38)起诉书;
(39)送达回证;
(40)量刑建议书,证人、鉴定人名单;
(41)换押证;
(42)庭前会议通知书及会议记录;
(43)出庭通知书;
(44)派员出庭通知书;
(45)出庭预案(讯问或者询问提纲、举证质证提纲、答辩提纲、公诉意见书);
(46)出庭笔录;
(47)延期审理建议书,延期审理决定书;
(48)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通知书;
(49)恢复庭审建议书,恢复庭审决定书;
(50)换押证;
(51)刑事裁定书(中止审理);
(52)撤回起诉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
(53)变更、追加起诉相关材料;
(54)一审判决书、裁定书及对判决、裁定书审查表;
(55)被害人提请抗诉申请书;
(56)抗诉请求答复材料;
(57)抗诉书;
(58)检察建议书,纠正违法通知书;
(59)侦查机关的回复和纠正整改情况;
(60)二审法院终审判决书、裁定书;
(61)犯罪记录封存决定书,犯罪记录封存通知书;
(62)处理查封/扣押财物、文件决定书;
(63)涉案财物出、入库手续;
(64)案件质量评查表;
(65)其他需要入卷的材料(包括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办案活动相关文书,按照办案程序插入案卷内相应位置)。
受理审查起诉后形成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材料,按照实际办案程序放入相应位置。
作不起诉处理的按照以下顺序归档:
(66)不起诉公开审查材料;
(67)检委会会议研究意见(决定事项通知书);
(68)下级人民检察院的请示及上级人民检察院的批复;
(69)不起诉决定书,不起诉理由说明书;
(70)宣布笔录;
(71)送达回证;
(72)决定释放通知书;
(73)训诫书;
(74)检察意见书及处理结果;
(75)涉案财物出、入库手续;
(76)案件质量评查表;
(77)其他需要入卷的材料(包括听证笔录、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办案活动相关文书,按照办案程序插入案卷内相应位置)。
受理审查起诉后形成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材料,按照实际办案程序放入相应位置。
作附条件不起诉处理的按照以下顺序归档:
(78)附条件不起诉案件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侦查机关意见材料;
(79)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
(80)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工作委托函;
(81)帮教材料;
(82)附条件不起诉考察意见书;
(83)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
(84)检委会会议研究意见(决定事项通知书);
(85)宣布笔录;
(86)送达回证;
(87)检察意见书及处理结果;
(88)案件质量评查表;
(89)其他需要入卷的材料(包括听证笔录、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办案活动相关文书,按照办案程序插入案卷内相应位置)。
受理审查起诉后形成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材料,按照实际办案程序放入相应位置。
(二)对不批准逮捕决定进行复议或者复核案卷
1.接收案件通知书,受理案件登记表,案件材料移送清单;
2.不批准逮捕决定书;
3.侦查机关要求复议意见书;
4.提讯、提解证,传唤证或者传唤通知书;
5.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6.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成年亲属、合适成年人到场通知书;
7.讯问犯罪嫌疑人笔录;
8.询问证人、被害人的提纲、通知书,证人、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询问笔录;
9.未成年人证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代表到场通知书;
10.社会调查报告;
11.案件审查报告;
12.讨论案件记录:
13.复议决定书;
14.侦查机关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复核意见书;
15.检察长决定或者检委会会议研究意见(决定事项通知书);
16.复核决定书;
17.纠正违法通知书、侦查活动监督通知书;
18.侦查机关的回复和纠正整改情况;
19.案件质量评查表;
20.其他需要入卷的材料(包括听证笔录、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办案活动相关文书,按照办案程序插入案卷内相应位置)。
下级人民检察院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重新审查逮捕的案卷,参照以上材料排列顺序。
(三)对不起诉决定进行复议或者复核案卷
1.接收案件通知书,受理案件登记表,案件材料移送清单;
2.侦查机关要求复议意见书及被不起诉人、被害人的申诉书;
3.阅卷笔录;
4.讯问被不起诉人提纲、笔录;
5.询问证人提纲、通知书,证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询问笔录;
6.案件审查报告(审查意见书);
7.讨论案件记录;
8.检察长决定或者检委会会议研究意见(决定事项通知书);
9.复议决定书;
10.侦查机关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意见书;
11.复核决定书;
12.不起诉复议、复核理由说明书;
13.撤销不起诉决定书;
14.指定纠正决定书;
15.纠正违法通知书、侦查活动监督通知书;
16.侦查机关的回复和纠正整改情况;
17.案件质量评查表;
18.其他需要入卷的材料(包括听证笔录、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办案活动相关文书,按照办案程序插入案卷内相应位置)。
(四)(不)核准追诉案卷
1.侦查机关报请核准追诉报告书;
2.下级人民检察院报请(不)核准追诉案件报告书;
3.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记录;
4.报请(不)核准追诉案件意见书;
5.检委会会议研究意见(决定事项通知书);
6.最高人民检察院(不)核准追诉审查报告;
7.最高人民检察院(不)核准追诉决定书;
8.纠正违法通知书、侦查活动监督通知书;
9.侦查机关的回复和纠正整改情况;
10.案件质量评查表;
11.其他需要入卷的材料(包括听证笔录、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办案活动相关文书,按照办案程序插入案卷内相应位置)。
(五)没收违法所得案卷
正卷
参照起诉案卷排列顺序,此外还应按照实际办案程序插入以下材料:
没收违法所得申请书。
副卷
参照起诉案卷排列顺序,此外还应按照实际办案程序插入以下材料:
1.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
2.要求说明不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理由通知书;
3.要求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通知书;
4.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决定书;
5.补充证据通知书;
6.没收违法所得申请书及送达回证;
7.终止审查决定书;
8.不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决定书;
9.刑事裁定书;
10.抗诉书;
11.纠正违法通知书、侦查活动监督通知书;
12.侦查机关的回复和纠正整改情况;
13.案件质量评查表;
14.其他需要入卷的材料(包括听证笔录、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办案活动相关文书,按照办案程序插入案卷内相应位置)。
(六)强制医疗案卷
按照实际办案程序,在案卷插入以下材料:
1.要求说明不启动强制医疗程序理由通知书;
2.要求启动强制医疗程序通知书;
3.强制医疗意见书;
4.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建议书;
5.启动强制医疗程序决定书;
6.补充证据通知书;
7.强制医疗申请书及送达回证;
8.不提出强制医疗申请决定书;
9.复议决定书、复核决定书;
10.终止审查决定书(涉案精神病人死亡);
11.不公开审理建议书;
12.强制医疗决定书;
13.驳回强制医疗申请决定书;
14.纠正强制医疗案件不当决定意见书;
15.纠正违法通知书、侦查活动监督通知书;
16.侦查机关的回复和纠正整改情况;
17.案件质量评查表;
18.其他需要入卷的材料(包括听证笔录、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办案活动相关文书,按照办案程序插入案卷内相应位置)。
二、刑事诉讼监督案卷
(一)立案监督案卷
1.接收案件通知书,受理案件登记表,案件材料移送清单;
2.要求立案申请材料;
3.行政执法机关未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材料、侦查机关不立案材料;
4.要求侦查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
5.侦查机关不立案理由说明书;
6.审查报告(审查意见书);
7.讨论案件记录;
8.检察长决定或者检委会会议研究意见(决定事项通知书);
9.不立案理由审查意见通知书;
10.通知立案书或者建议侦查部门立案的函;
11.建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检察意见函;
12.立案决定书;
13.送达情况记录;
14.纠正违法通知书、侦查活动监督通知书;
15.侦查机关的回复和纠正整改情况;
16.案件质量评查表;
17.其他需要入卷的材料(包括听证笔录、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办案活动相关文书,按照办案程序插入案卷内相应位置)。
不应当立案而立案案卷、“两法”衔接案卷参照以上材料排列顺序。
(二)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查下级人民检察院报送的批准(决定)第一次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卷
1.接收案件通知书,受理案件登记表,案件材料移送清单;
2.侦查机关要求延长羁押期限意见书和简要案情;
3.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报告书;
4.批准延长羁押期限审批表;
5.上级人民检察院(不)批准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书;
6.纠正违法通知书、侦查活动监督通知书;
7.侦查机关的回复和纠正整改情况;
8.案件质量评查表;
9.其他需要入卷的材料(包括听证笔录、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办案活动相关文书,按照办案程序插入案卷内相应位置)。
第二次、第三次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卷参照上述顺序,单独立卷归档。
(三)上诉、抗诉案卷
1.二审程序抗诉、上诉案卷
(1)接收案件通知书、受理案件登记表、案件材料移送清单;
(2)阅卷通知书;
(3)刑事抗诉书、上诉状;
(4)一审判决书、裁定书;
(5)阅卷笔录;
(6)提讯、提解证,传唤证或者传唤通知书;
(7)讯问被告人提纲、笔录;
(8)询问证人、被害人提纲、通知书,证人、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询问笔录;
(9)听取辩护人意见情况;
(10)审查报告;
(11)讨论案件记录;
(12)检委会会议研究意见(决定事项通知书);
(13)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的电话记录或者书面通知;
(14)支持刑事抗诉意见书;
(15)撤回抗诉决定书;
(16)出席二审法庭通知书;
(17)派员出席二审法庭通知书;
(18)出庭方案(询问讯问提纲、举证质证提纲、答辩提纲、出庭检察员意见书);
(19)出庭笔录;
(20)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及对判决、裁定书的审查表;
(21)纠正违法通知书、纠正审理违法意见书;
(22)侦查活动监督通知书;
(23)人民法院或者侦查机关的答复及整改情况;
(24)涉案财物出、入库手续;
(25)案件质量评查表;
(26)其他需要入卷的材料(包括听证笔录、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办案活动相关文书,按照办案程序插入案卷内相应位置)。
其他二审程序案卷参照二审程序抗诉案卷排列顺序。
2.审判监督程序抗诉案卷
(1)接收案件通知书,受理案件登记表,案件材料移送清单;
(2)提请抗诉报告书;
(3)终审判决书、裁定书;
(4)阅卷笔录;
(5)审查报告;
(6)讨论案件记录;
(7)检委会会议研究意见(决定事项通知书);
(8)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的电话记录或者书面通知;
(9)刑事抗诉书;
(10)撤回抗诉决定书;
(11)出席再审法庭通知书;
(12)派员出席再审法庭通知书;
(13)出庭方案(询问讯问提纲、举证质证提纲、答辩提纲、出庭检察员意见书);
(14)出庭笔录;
(15)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及对判决、裁定书的审查表;
(16)纠正违法通知书、纠正审理违法意见书;
(17)侦查活动监督通知书;
(18)人民法院或者侦查机关的答复及整改情况;
(19)涉案财物出、入库手续;
(20)法院裁判文书;
(21)案件质量评查表
(22)其他需要入卷的材料(包括听证笔录、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办案活动相关文书,按照办案程序插入案卷内相应位置)。
出庭材料参照二审程序抗诉案卷排列顺序。
(四)死刑复核案卷
1.案件来源的材料(最高人民法院移送、省级人民检察院报送、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转送、相关部门移送的案件材料等);
2.调阅案卷函;
3.延长案件审查期限函;
4.征求意见函;
5.听取意见函;
6.技术性证据审查委托书;
7.调阅下级院的材料、相关部门或下级院的意见;
8.核实证据或者委托核实证据形成的材料;
9.审查期间收集的证据材料;
10.案件审查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书;
11.讨论案件记录;
12.检委会会议研究意见(决定事项通知书);
13.结案文书(给最高人民法院的复函、检察意见书、给省级人民检察院的回函、案件审查结果通知书等);
14.送达回证(退回案卷材料);
15.最高人民法院回函(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
16.案件质量评查表;
17.其他需要入卷的材料(包括听证笔录、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办案活动相关文书,按照办案程序插入案卷内相应位置)。
省级人民检察院参照上述排列顺序。
(五)刑事执行监督案卷
1.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案卷
(1)侦查机关重大案件即将侦查终结通知书;
(2)听取律师意见笔录;
(3)询问犯罪嫌疑人笔录;
(4)犯罪嫌疑人身体损害情况材料;
(5)初步调查核实材料;
(6)初步核查意见函;
(7)进一步调查核实材料;
(8)核查意见书;
(9)侦查机关排除非法证据结果告知书;
(10)案件质量评查表;
(11)其他需要入卷的材料(包括听证笔录、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办案活动相关文书,按照办案程序插入案卷内相应位置)。
2.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检察案卷
(1)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受理案件登记表;
(2)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书及相关法律文书;
(3)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场所、执行工作人员检察材料;
(4)对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人执行情况首次检察记录;
(5)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6)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人谈话记录;
(7)询问执行机关民警笔录或者工作记录;
(8)指定监视居住执行后续检察情况表;
(9)审查报告(审查意见书);
(10)讨论案件记录;
(11)检委会会议研究意见(决定事项通知书);
(12)纠正违法通知书;
(13)检察建议书;
(14)检察纠正违法情况登记表;
(15)严重违法情况登记表;
(16)执行单位整改情况;
(17)案件质量评查表;
(18)其他需要入卷的材料(包括听证笔录、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办案活动相关文书,按照办案程序插入案卷内相应位置)。
3.纠正超期羁押案卷
(1)控告、转交办函等线索材料;
(2)人民检察院调取的认定案件超期羁押材料;
(3)审查报告(审查意见书);
(4)羁押期限即将届满通知书,纠正违法通知书;
(5)被监督单位回复及纠正整改情况;
(6)在押人员情况检察台账,严重违法情况登记表;
(7)上报上级人民检察院的材料及后续办理情况;
(8)案件质量评查表;
(9)其他需要入卷的材料(包括听证笔录、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办案活动相关文书,按照办案程序插入案卷内相应位置)。
4.巡回检察案卷
(1)巡回检察工作(实施)方案;
(2)成立巡回检察组的材料;
(3)巡回检察动员部署和业务培训的材料清单;
(4)商请监狱等场所指定巡回检察工作联络人的材料;
(5)巡回检察告知函;
(6)巡回检察公告;
(7)巡回检察记录;
(8)巡回检察阅卷笔录;
(9)巡回检察调查、询问、谈话笔录;
(10)巡回检察报告;
(11)纠正违法通知书或者检察建议书;
(12)巡回检察反馈意见;
(13)整改落实相关材料;
(14)案件质量评查表;
(15)其他需要入卷的材料(包括听证笔录、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办案活动相关文书,按照办案程序插入案卷内相应位置)。
如果在巡回检察中发现衍生案件需另行立案的,应当单独归档。包括:
(1)发现司法工作人员涉嫌相关职务犯罪,需另行立案侦查;
(2)发现被检察单位可能违法、违规需要纠正或者改进,需另行立案;
(3)发现其他需另行立案的案件。
5.纠正交付执行违法(违规)监督案卷
(1)受理案件登记表;
(2)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自诉状复印件;
(3)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
(4)执行通知书;
(5)结案登记表;
(6)对需要收监执行刑罚但下落不明的罪犯,抓捕、通缉的文书或者证明材料;
(7)有关机关未依法交付执行的证明材料;
(8)有关机关依法交付执行,但其他机关应当接收而拒绝接收的证明材料;
(9)调查核实材料;
(10)讨论案件记录;
(11)交付执行监督案件审查报告;
(12)交付执行监督案件检察意见书;
(13)纠正违法通知书;
(14)检察建议书;
(15)被监督单位改正情况证明材料;
(16)案件质量评查表;
(17)其他需要入卷的材料(包括听证笔录、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办案活动相关文书,按照办案程序插入案卷内相应位置)。
6.办理减刑、假释监督案卷
提请部分:
(1)刑罚执行机关拟提请减刑、假释意见;
(2)罪犯在服刑期间表现情况的证明材料;
(3)终审法院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
(4)财产性判项履行执行情况;
(5)阅卷笔录;
(6)调查核实材料;
(7)列席刑罚执行机关审核拟提请减刑、假释会议(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笔录;
(8)刑罚执行机关拟提请减刑、假释的公示材料;
(9)审查报告(审查意见书);
(10)讨论案件记录;
(11)听证员意见、听证笔录等听证相关材料;
(12)减刑、假释征求意见反馈函;
(13)纠正违法通知书;
(14)检察建议书;
(15)被监督单位的回复及纠正整改情况;
(16)其他需要入卷的材料(包括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办案活动相关文书,按照办案程序插入案卷内相应位置)。
庭审及裁定部分:
(17)刑罚执行机关减刑、假释建议书;
(18)对减刑、假释建议书的审查意见;
(19)提请减刑、假释检察意见书;
(20)人民法院公示材料;
(21)出庭通知书;
(22)派员出席法庭通知书;
(23)讯问笔录;
(24)调查笔录;
(25)法庭调查提纲;
(26)出庭意见书;
(27)出庭笔录;
(28)减刑、假释裁定书;
(29)纠正违法通知书;
(30)检察建议书;
(31)减刑、假释裁定书的审查意见;
(32)纠正不当减刑、假释裁定意见书;
(33)案件质量评查表;
(34)其他需要入卷的材料(包括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办案活动相关文书,按照办案程序插入案卷内相应位置)。
7.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监督案卷
(1)刑罚执行机关拟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意见或者人民法院拟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意见;
(2)人民法院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前,向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的文书及有关材料;
(3)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回复意见等有关材料;
(4)罪犯的病情诊断、检查资料等材料;
(5)社区矫正机构评估材料;
(6)调查核实材料;
(7)委托检察技术部门进行文证审查的函件文书,以及检察技术部门的书面审查结论;
(8)列席刑罚执行机关审核拟提请暂予监外执行会议笔录;
(9)审查报告(审查意见书);
(10)讨论案件记录;
(11)听证员意见、听证笔录等听证相关材料;
(12)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检察意见书;
(13)出席人民法院听证、庭审材料;
(14)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15)对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的审查意见;
(16)纠正不当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意见书;
(17)案件质量评查表;
(18)其他需要入卷的材料(包括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办案活动相关文书,按照办案程序插入案卷内相应位置)。
8.收监执行检察案卷
(1)社区矫正对象适用社区矫正的判决、裁定和决定等法律文书;
(2)社区矫正机构提出的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等有关材料;
(3)人民法院裁定书;
(4)社区矫正机构提出的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收监执行的建议书等有关材料;
(5)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病情诊断、妊娠检查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等有关材料;
(6)决定或者批准机关的收监执行决定书等法律文书;
(7)委托检察技术部门进行文证审查的函件文书,以及检察技术部门的书面审查结论;
(8)审查报告(审查意见书);
(9)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
(10)被监督单位的回复及纠正整改情况;
(11)案件质量评查表;
(12)其他需要入卷的材料(包括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办案活动相关文书,按照办案程序插入案卷内相应位置)。
9.逮捕社区矫正对象监督案卷
(1)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对社区矫正对象适用社区矫正的判决、裁定和决定等法律文书;
(2)社区矫正机构提请人民法院决定对社区矫正对象予以逮捕的法律文书等有关材料;
(3)人民法院作出(不)逮捕决定的法律文书等有关材料;
(4)审查报告(审查意见书);
(5)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
(6)被监督单位的回复及纠正整改情况;
(7)案件质量评查表;
(8)其他需要入卷的材料(包括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办案活动相关文书,按照办案程序插入案卷内相应位置)。
10.财产刑执行监督案卷
(1)控告、举报和申诉等材料;
(2)涉及财产刑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
(3)人民法院对财产刑立案执行的法律文书;
(4)人民法院收缴财产、将罚没财产上缴国库的手续等;
(5)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
(6)审查报告(审查意见书);
(7)讨论案件记录;
(8)检委会会议研究意见(决定事项通知书);
(9)检察建议书,纠正违法通知书;
(10)被监督单位的回复及纠正整改情况;
(11)案件质量评查表;
(12)其他需要入卷的材料(包括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办案活动相关文书,按照办案程序插入案卷内相应位置)。
11.临场监督执行死刑案卷
(1)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命令;
(2)最高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
(3)临场监督执行死刑通知书或者相关电话记录;
(4)家属会见检察情况;
(5)法院宣告时检察人员与死刑犯的谈话笔录;
(6)审查报告(审查意见书);
(7)讨论案件记录;
(8)检委会会议研究意见(决定事项通知书);
(9)停止执行死刑建议书及回复;
(10)撤销停止执行死刑建议通知书;
(11)死亡确认书;
(12)临场监督执行死刑笔录;
(13)监督工作情况;
(14)检察建议书、纠正违法通知书;
(15)被监督单位的回复及纠正整改情况;
(16)被执行死刑罪犯的遗嘱、信札(复印件);
(17)相关照片等工作材料;
(18)案件质量评查表;
(19)其他需要入卷的材料(包括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办案活动相关文书,按照办案程序插入案卷内相应位置)。
停止执行后再次执行的,需将(1)—(3)按顺序置于前次停止执行死刑裁定书之后。
12.被监管人死亡与事故检察案卷
(1)重大事故登记表、被监管人死亡情况登记表;
(2)事故调查形成的相关材料;
(3)文证审查意见;
(4)事故调查报告;
(5)相关责任人处理情况及被追究刑事责任人立案决定书、起诉书、判决书等相关文书;
(6)审查报告(审查意见书);
(7)讨论案件记录;
(8)检委会会议研究意见(决定事项通知书);
(9)检察建议书、纠正违法通知书;
(10)被监督单位回复及纠正整改情况;
(11)复议、复核情况材料;
(12)调查处理情况综合报告;
(13)案件质量评查表;
(14)其他需要入卷的材料(包括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办案活动相关文书,按照办案程序插入案卷内相应位置)。
13.控告申诉案卷
参照控告申诉案卷排列顺序。
三、民事检察案卷
参照民事检察案卷排列顺序。
四、行政检察案卷
参照行政检察案卷排列顺序。
五、公益诉讼检察案卷
参照公益诉讼检察案卷排列顺序。
其他案卷
一、上级人民检察院办理下级人民检察院请示案卷
1.接收案件通知书,受理案件登记表,案件材料移送清单;
2.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案件请示报告及附件;
3.审查报告(审查意见书);
4.讨论案件记录;
5.检委会会议研究意见(决定事项通知书);
6.对下级人民检察院请示案件的批复;
7.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执行情况;
8.案件质量评查表;
9.其他需要入卷的材料(包括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办案活动相关文书,按照办案程序插入案卷内相应位置)。
下级人民检察院归档向上级人民检察院的请示案卷,参照以上材料内容,根据实际办案程序排列。
二、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转办、督办案卷
1.接收案件通知书,受理案件登记表,案件材料移送清单;
2.上级领导机关交(转)办函、督办函;
3.受理案件登记审查表;
4.审查报告(审查意见书);
5.讨论案件记录;
6.检委会会议研究意见(决定事项通知书);
7.案件处理结果情况的报告;
8.案件质量评查表;
9.其他需要入卷的材料(包括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办案活动相关文书,按照办案程序插入案卷内相应位置)。
上级人民检察院归档向下级人民检察院交办、转办、督办的案卷,参照以上材料内容,根据实际办案程序排列。
三、代表、委员交办案卷
1.代表、委员来信,领导批示等材料;
2.代表联络部门给业务部门的案件转交函;
3.业务部门对下级院的案件交办通知;
4.与代表、委员沟通联系材料,如谈话记录、电话记录等;
5.邀请代表、委员参与听证、调研等活动的材料;
6.下级院报送的案件办理情况报告;
7.案件审查报告,案件结案报告;
8.给代表、委员的答复意见;
9.其他需要入卷的材料(参照刑事检察案卷、民事检察案卷、行政检察案卷、公益诉讼检察案卷、未成年人检察案卷、控告申诉检察案卷,按照办案程序插入案卷内相应位置)。
四、指定管辖案卷
1.接收案件通知书,受理案件登记表,案件材料移送清单;
2.报(商)请指定管辖的请示(函);
3.审查报告(审查意见书);
4.指定管辖的批复(复函);
5.案件质量评查表;
6.其他需要入卷的材料(包括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办案活动相关文书,按照办案程序插入案卷内相应位置)。
五、备案审查案卷
1.报送备案表;
2.备案报告;
3.案件审查意见(审查意见);
4.案件质量评查表;
5.其他需要入卷的材料(包括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办案活动相关文书,按照办案程序插入案卷内相应位置)。
暂未列出的案卷类型,请根据实际办案程序排列卷内材料顺序。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2021年3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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