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行政机关专业人员兼任检察官助理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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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行政机关专业人员兼任检察官助理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高检发办字〔2021〕39号
2021年6月22日

各级人民检察院:
  开展行政机关专业人员兼任检察官助理工作,是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中央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部署的重要举措。为深入推进这项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行政机关专业人员兼任检察官助理工作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检察机关要在前期探索实践的基础上,进一步创新辅助检察官办案模式,通过与相关行政机关、金融管理部门等开展干部交流,加强协作配合,提升线索发现、调查取证、督促检察建议落实等专业化办案能力,以检察工作自身高质量发展更好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1年6月21日

行政机关专业人员兼任检察官助理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适应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需要,深化执法司法协作配合,提升检察机关办案专业化水平,实现双赢多赢共赢,更好服务保障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央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要求,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机关专业人员兼任检察官助理,是指检察机关聘请行政机关专业人员,以特邀检察官助理身份协助检察官办理相关专业领域案件。
  第三条 行政机关专业人员兼任检察官助理,可以在本地区的同级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之间开展,也可以跨地区、跨层级开展。
  第四条 特邀检察官助理实行聘期制,聘期一般为一年至二年。聘期内特邀检察官助理履职的具体地点、方式、次数、时间、内容等,由人民检察院与派出单位协商确定、灵活安排。可以编入人民检察院办案团队集中履职,也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到人民检察院协助办案,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专业支持。
  第五条 特邀检察官助理主要参与办理涉及生态环境、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知识产权、信息技术、卫生健康、金融、证券、税务等相关领域专业性强、需要运用专业知识的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案件。
  第六条 特邀检察官助理在检察官的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相关专业领域的法律政策制定和案件指导;
  (二)参与拟定相关专业领域办案计划、业务工作方案;
  (三)协助分析研判专业性较强的案件线索;
  (四)协助接待律师及案件相关人员,提出专业意见;
  (五)在检察官的主持下协助开展询问、查询、勘验、检查、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工作;
  (六)协助审查行政执法卷宗中涉及专业问题的证据材料;
  (七)协助检察官出席法庭;
  (八)对涉案专业问题进行回答、解释、说明;
  (九)根据工作需要办理其他专业性较强的检察辅助事务。
  第七条 特邀检察官助理可以根据履职需要查阅相关案卷材料、工作文件和资料,列席检察官联席会议、出席公开听证会、参与专项活动、接受检察业务培训。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办案工作需要和特邀检察官助理专业特长合理安排工作任务,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和便利条件。特邀检察官助理依法履职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 特邀检察官助理原则上从行政机关中从事行政执法、政策法规制定及相关业务工作的业务骨干中选聘,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德;
  (二)关心社会主义法治和检察事业;
  (三)具有3年以上相关专业领域行政机关工作经历;
  (四)具有相关领域较高水平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聘任为特邀检察官助理:
  (一)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二)具有任职回避等情形不宜兼任检察官助理的;
  (三)有其他可能影响司法公信情形的。
  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需要聘请同级行政机关专业人员担任特邀检察官助理的,应当商请有关行政机关提出推荐人选,经考察并征求本人意见后确定人选。
  下级人民检察院需要聘请上级行政机关专业人员担任特邀检察官助理的,可以将聘请需求层报该上级行政机关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上级行政机关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商请行政机关提出推荐人选,经考察并征求本人意见后确定人选。
  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主动商请同级行政机关提出推荐人选到下级人民检察院兼任特邀检察官助理。
  第十一条 特邀检察官助理由检察长聘任并颁发聘书。聘书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统一组织印制。
  第十二条 特邀检察官助理每届期满后,由所在人民检察院政工部门会同相关业务部门对其聘期内的政治素质和工作实绩等进行综合评定,征求派出单位意见后决定是否续聘。
  第十三条 特邀检察官助理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些遵守下列规定:
  (一)坚持客观公正原则,恪守职业道德,遵循技术标准和规范,提出专业性意见;
  (二)严格遵守法律,保守参与办案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
  (三)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妥善保管、使用、及时退还参与办案所接触的证据及各类案卷材料等;
  (四)办理具体案件,适用检察人员回避有关规定;
  (五)其他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特邀检察官助理协助办理的案件业务、作用贡献、能力素质、作风表现等履职情况作出评价鉴定,按程序转交派出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存档。对参与办案成绩显著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依照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的,相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发函建议派出单位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十五条 特邀检察官助理具有下列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与派出单位协商后予以解聘:
  (一)本人申请辞去检察官助理职务的;
  (二)出现本办法规定的不符合聘请条件情形的;
  (三)因工作岗位调整等原因不宜或者不能继续担任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服从人民检察院工作安排或者检察官指导,影响检察办案工作正常进行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影响司法办案,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六条 特邀检察官助理具有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四)(五)项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停止其参与办案工作并通报派出单位和组织部门;情节严重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建议派出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纪依法作出处理。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专业人员依组织安排到人民检察院挂职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履行特邀检察官助理有关职责。
  第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从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聘请专业人员兼任检察官助理,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2021年6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