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同意上海市调整盗窃刑事案件具体数额标准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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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同意上海市调整盗窃刑事案件具体数额标准的批复
法(2021]155号
2021年6月24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上海市拟上调盗窃刑事案件具体数额标准的请示》、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关于调整上海市盗窃罪数额标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同意你市将盗窃刑事案件的具体数额标准调整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5万元以上不满40万元、40万元以上的,分别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秘书一处2021年6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