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央军委政法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军地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协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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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检察听证室设置规范》的通知
2020年4月29日

各级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检察听证室设置规范》已经2020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开展检察听证活动,是检察机关在办理疑难复杂、有影响性案件中,为广泛听取各方意见、深化检务公开、自觉接受监督,确保案件得到依法正确处理而采取的一种办案方式。各级人民检察院要把统一设置检察听证室作为一项庄重的程序设计,通过统一规范设置检察听证室,充分体现人民检察院案件听证活动的严肃性和规范性,进一步提升司法公信力。要严格执行《人民检察院检察听证室设置规范》各项规定,除遇特殊类型案件或者根据不同案件具体情况对相关当事人席位名称、数量作个别调整外,不得擅自改变听证室整体布局和席位设置。如确需作规范性、制度性调整和改变,应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审定;不具备检察听证室设置条件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临时变通。检察听证室设置要遵循因地制宜、厉行节约、适用可行原则,充分利用现有办公用房和原有可用设施,严禁脱离实际大兴土木、过度装修。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6日

人民检察院检察听证室设置规范

  为充分体现人民检察院案件听证的庄重性、严肃性、规范性,在总结各地案件听证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人民检察院检察听证室设置作以下规范。
  一、名称和标识
  人民检察院应当设置专门的案件听证场所,用于案件听证活动。案件听证场所统一称“检察听证室”。检察听证室门外适当位置悬挂“检察听证室”标识牌,标识牌的材质、大小、字体、颜色等根据实际情况设定,做到规范、醒目、美观。
  二、基本设置
  检察听证室应当立足本院现有办公用房情况,充分利用原有可用设施,合理规划设计。听证室原则上设在地上一层,房间面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以庄重、宽敞,能够正常开展案件听证活动为原则。同时,参照《检察机关听证室建设技术指引》,确保满足听证网接入及音视频采集处理、示证展示、存储等设备的布置和使用需求。
  1.房间整体色调。检察听证室天花板及四周墙壁漆乳白色,以显轩敞、庄严。
  2.背景墙。背景墙尺寸规格根据房间面积、层高综合设计。颜色为标准蓝色背景,选用不反光、不透明的金属烤漆板、亚克力板、人造石、布艺硬包以及烤漆玻璃等适合做蓝色(检察蓝)背景的材质。背景墙上方正中处悬挂国徽。国徽下方居中标注“检察听证”字样,使用“大黑”字体;最下方居中标注检察院名称,使用“大标宋”字体,统一采用金黄色金属悬挂方式。有条件的地方,背景墙可加射灯照明。国徽规格、字体大小与背景墙大小相协调。
  3.桌椅规格。检察听证室采用长条桌,造型应庄重、大方,宽度不少于50cm。桌椅数量视听证室大小和听证人员情况确定,颜色以褐色或原木色为宜,与听证室总体色调相适应。
  4.桌椅摆放形式。听证会场不设主席台,在同一水平地面上,用长条桌围成不封闭的四边形会场,相对间距不少于2米。视听证室空间大小设置旁听席位,有条件的可设置媒体记者席位。 三、席位设置
  听证会席位设置应当符合平等参与、统一规范、办案安全的原则。
  1.主办检察官或独任检察官席位:在检察听证室背景墙一侧居中设置主办检察官或独任检察官席位,名牌为“主办检察官”或者“检察官”。检察长主持听证的,名牌为“检察长”。
2.检察官、检察官助理席位:检察官、检察官助理席位在主办检察官或独任检察官席位同侧左右设置,名牌为“检察官”或“检察官助理”。检察长主持听证时,办案团队人员参加听证的,名牌为其在办案团队中的实际称谓,即“主办检察官”“检察官”或“检察官助理”。
3.书记员席位:书记员席位在主办检察官或独任检察官同侧末端设置,名牌为“书记员”。
4.听证员席位:听证员席位面对背景墙设置,名牌为“听证员”。
5.案件当事人席位:案件当事人席位分两侧相对设置,不同类型案件听证会当事人的名牌,按相应法律规定的称谓标注。《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听证会席位图》中的“行政机关”“相关主体或者代表”、《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听证会席位图》中的“涉嫌侵害公益的主体”“相关主体或者代表”,名牌分别为行政机关或者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名称。
  6.旁听人员席位:听证会可以设置旁听人员席位,位于听证员席位后排,在适当位置摆放“旁听席”名牌。
  7.司法警察席位:根据听证会现场及安全风险情况,灵活设置司法警察席位的数量和位置。有犯罪嫌疑人参加听证的,司法警察席位设在犯罪嫌疑人席位后排。
  
  附件:1.人民检察院案件听证会席位设置图
2.检察听证室背景墙样式图


附件1
人民检察院案件听证会席位设置图
  1.刑事申诉案件听证会席位图
  2.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听证会席位图
  3.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听证会席位图
  4.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听证会席位图
  5.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听证会席位图
  6.审查逮捕案件听证会席位图
  7.拟不起诉案件听证会席位图
  8.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听证会席位图
  9.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听证会席位图

图1
刑事申诉案件听证会席位图

书记员
检察官或检察官助理
主办检察官或独任检察官
检察官或检察官助理

原案承办人

申诉人
其他当事人

听证员

旁听人员

司法警察
司法警察
说明:
  1.主办检察官或独任检察官席位在背景墙一侧居中设置;
  2.检察官或检察官助理席位包括检察官办案团队的检察官、检察官助理或检察技术人员,在主办检察官或独任检察官同侧左右设置,数量不定;
  3.书记员席位在主办检察官或独任检察官同侧末端设置;
  4.原案承办人席位包括承办原案的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刑罚执行机关等相关人员;
  5.申诉人席位包括申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
  6.申诉人、原案其他当事人所在单位、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人员参加听证的,在旁听席就坐;
  7.听证会可设司法警察席位,根据听证会现场及安全风险情况,灵活安排司法警察席位的数量和位置。

图2
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听证会席位图
书记员
检察官或检察官助理
主办检察官或独任检察官
检察官或检察官助理

监督申请人
其他当事人
其他当事人

听证员

旁听人员

司法警察
司法警察
说明:
  1.主办检察官或独任检察官席位在背景墙一侧居中设置;
  2.检察官或检察官助理席位包括检察官办案团队的检察官、检察官助理或检察技术人员,在主办检察官或独任检察官同侧左右设置,数量不定;
  3.书记员席位在主办检察官或独任检察官同侧末端设置;
  4.监督申请人、其他当事人席位包括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
  5.检察机关依职权监督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席位面对面设置;
  6.案件第三人参与听证的,在相应当事人席位就坐;
  7.听证会可设司法警察席位,根据听证会现场及安全风险情况,灵活安排司法警察席位的数量和位置。

图3
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听证会席位图
书记员
检察官或检察官助理
主办检察官或独任检察官
检察官或检察官助理

监督申请人

其他当事人

其他当事人

听证员

旁听人员
司法警察
司法警察
说明:
  1.主办检察官或独任检察官席位在背景墙一侧居中设置;
  2.检察官或检察官助理席位包括检察官办案团队的检察官、检察官助理或检察技术人员,在主办检察官或独任检察官同侧左右设置,数量不定;
  3.书记员席位在主办检察官或独任检察官同侧末端设置;
  4.监督申请人、其他当事人席位包括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
  5.检察机关依职权监督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席位面对面设置;
  6.案件第三人参与听证的,在相应当事人席位就坐;
  7.听证会可设司法警察席位,根据听证会现场及安全风险情况,灵活安排司法警察席位的数量和位置。

图4
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听证会席位图
书记员
检察官或检察官助理
主办检察官或独任检察官
检察官或检察官助理

行政机关

相关主体或者代表

其他当事人

听证员

旁听人员
司法警察
司法警察
说明:
  1.主办检察官或独任检察官席位在背景墙一侧居中设置;
  2.检察官或检察官助理席位包括检察官办案团队的检察官、检察官助理或检察技术人员,在主办检察官或独任检察官同侧左右设置,数量不定;
  3.书记员席位在主办检察官或独任检察官同侧末端设置;
  4.行政机关指具有相关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代表及其委托代理人;
  5.相关主体或者代表指其他与公益侵害相关的主体,包括但不限于直接造成公共利益受损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职责存在关联的其他行政机关、有关组织等;
  6.公益受损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人员、被侵害群众或知情群众参加听证的,在旁听席就坐;
  7.听证会可设司法警察席位,根据听证会现场及安全风险情况,灵活安排司法警察席位的数量和位置。

图5
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听证会席位图
书记员
检察官或检察官助理
主办检察官或独任检察官
检察官或检察官助理

涉嫌侵害公益的主体

相关主体或者代表

其他当事人

听证员

旁听人员
司法警察
司法警察
说明:
  1.主办检察官或独任检察官席位在背景墙一侧居中设置;
  2.检察官或检察官助理席位包括检察官办案团队的检察官、检察官助理或检察技术人员,在主办检察官或独任检察官同侧左右设置,数量不定;
  3.书记员席位在主办检察官或独任检察官同侧末端设置;
  4.涉嫌侵害公益的主体包括相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委托代理人;
  5.相关主体或者代表指与案件相关的各方,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所涉及的不特定主体相关代表,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中“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在公告期内不提起诉讼但要求参加听证的,以及同一损害生态环境行为涉及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鉴定部门等;
  6.监管职责与受损公益相关的行政机关人员参加听证的,在旁听席就坐;
  7.听证会可设司法警察席位,根据听证会现场及安全风险情况,灵活安排司法警察席位的数量和位置。

图6
审查逮捕案件听证会席位图
书记员
检察官或检察官助理
主办检察官 或独任检察官
检察官或检察官助理

侦查人员

犯罪嫌疑人

辩护人

司法警察
司法警察

听证员

旁听人员
说明:
  1.主办检察官或独任检察官席位在背景墙一侧居中设置;
  2.检察官或检察官助理席位包括检察官办案团队的检察官、检察官助理或检察技术人员,在主办检察官或独任检察官同侧左右设置,数量不定;
  3.书记员席位在主办检察官或独任检察官同侧末端设置;
  4.犯罪嫌疑人法定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在犯罪嫌疑人席位就坐;
  5.犯罪嫌疑人近亲属参加听证的,在旁听席就坐;
  6.羁押场所及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人员参加听证的,在旁听席就坐;
  7.司法警察席位设置在犯罪嫌疑人席位后排。

图7
拟不起诉案件听证会席位图
书记员
检察官或检察官助理
主办检察官或独任检察官
检察官或检察官助理

侦查人员

犯罪嫌疑人

辩护人

司法警察
司法警察
被害人

听证员

旁听人员
说明:
  1.主办检察官或独任检察官席位在背景墙一侧居中设置;
  2.检察官或检察官助理席位包括检察官办案团队的检察官、检察官助理或检察技术人员,在主办检察官或独任检察官同侧左右设置,数量不定;
  3.书记员席位在主办检察官或独任检察官同侧末端设置;
  4.犯罪嫌疑人法定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在犯罪嫌疑人席位就坐;
  5.犯罪嫌疑人近亲属参加听证的,在旁听席就坐;
  6.被害人席位包括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诉讼代理人;
  7.羁押场所及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人员参加听证的,在旁听席就坐;
  8.司法警察席位设置在犯罪嫌疑人席位后排。

图8
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听证会席位图
书记员
检察官或检察官助理
主办检察官 或独任检察官
检察官或检察官助理

办案机关

犯罪嫌疑人

辩护人

司法警察
羁押场所代表

司法警察

听证员

旁听人员
说明:
  1.主办检察官或独任检察官席位在背景墙一侧居中设置;
  2.检察官或检察官助理席位包括检察官办案团队的检察官、检察官助理或检察技术人员,在主办检察官或独任检察官同侧左右设置,数量不定;
  3.书记员席位在主办检察官或独任检察官同侧末端设置;
  4.犯罪嫌疑人法定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在犯罪嫌疑人席位就坐;
  5.犯罪嫌疑人近亲属参加听证的,在旁听席就坐;
  6.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人员参加听证的,在旁听席就坐;
  7.司法警察席位设置在犯罪嫌疑人席位后排。

图9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听证会席位图
书记员
检察官或检察官助理
主办检察官 或独任检察官
检察官或检察官助理

侦查人员

犯罪嫌疑人

辩护人
司法警察
司法警察

被害人

听证员
说明:
  1.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听证会不设旁听席;
  2.主办检察官或独任检察官席位在背景墙一侧居中设置;
  3.检察官或检察官助理席位包括检察官办案团队的检察官、检察官助理或检察技术人员,在主办检察官或独任检察官同侧左右设置,数量不定;
  4.书记员席位在主办检察官或独任检察官同侧末端设置;
  5.未成年人不宜参加听证活动。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涉及未成年人的,均指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监护人、辩护人、合适成年人等;
  6.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原办案人员参加听证的,在被害人席位就坐;
  7.司法警察席位设置在犯罪嫌疑人席位后排;
  8.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听证会席位可根据不同诉讼阶段,对参与听证相关人员席位及称谓进行调整。

附件2
检察听证室背景墙样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