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组织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检察业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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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组织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检察业务工作的通知
2020年2月11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和最高检机关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近日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2月3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2月5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在疫情防控特殊时期更加积极主动服从服务大局,更加充分有效履行检察职能,把各项落实工作抓实抓细,把以人民为中心落到疫情防控第一线。围绕贯彻落实“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最高检制定下发《关于组织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检察业务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强调要把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坚决依法从严从快追诉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相关检察业务工作,维护防疫工作秩序,维护社会稳定、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
  疫情防控非常时期,最高检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各项部署要求,在一丝不苟做好自身疫情防控的同时,灵活采取远程视频、电话、网络、微信等务实有效方式指导推动全国检察机关因地制宜同步做好自身疫情防控和办公办案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先后制定下发《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疫情防控部署坚决做好检察机关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关于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期间刑事案件办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等,要求检察机关统筹部署,在服务服从大局中依法履行检察职能抓好案件办理与案件管理,灵活采用来信、网络和电话方式接待群众来访,推动防疫与日常工作两手抓两不误。最高检党组特别强调,疫情防控期间更要防止形式主义,最大限度减少开会、杜绝空议,能电话沟通的就不行文,能书面确定的就不再议,最关键是把落实工作抓实抓细。已经做出的部署、要求,各级检察院主要负责同志要抓好协调、上门检查、确保落实,必须不折不扣把精力投入到保障疫情防控第一线。
  最高检《通知》强调,各级检察机关要在党委、政法委领导下,依法从严从重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回应社会关切,震慑违法犯罪。要严厉惩治利用疫情哄抬物价、囤积居奇、趁火打劫等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严厉惩治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犯罪行为;严厉惩治暴力伤害医务人员,打砸、毁坏医疗设施等犯罪行为,尤其是以暴力、威胁等方法妨害公务、干扰医疗秩序和疫情防控秩序的犯罪行为;严厉惩治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等犯罪行为。对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疫情信息引发社会恐慌,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要及时依法追诉;对于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情节严重的,要及时依法从严追诉。
  《通知》指出,各级检察机关办理涉疫情刑事案件,要切实把握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犯罪情节等因素,既要严厉惩治严重妨害疫情防控的犯罪行为,又要把握好违法行为与刑事犯罪的界限、严厉打击与依法办案的关系;既要考量行为社会危害性评价的一般标准,又要关注防控疫情时期的特殊危害性及其恶劣情节;既要总体上体现依法从严从重打击的政策要求,又要避免不分具体情况搞“一刀切”的简单操作。办理案件中要注意妥善处理疫情防控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做好释法说理、化解矛盾、消弭因慌乱而产生的对抗情绪等工作,注重发挥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特殊时期促进社会和谐的积极作用。在依法从严打击涉疫情防控犯罪的同时,要重点围绕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全国检察长会议的部署安排,统筹做好日常工作,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据了解,为确保涉疫情案件统一适用法律政策,保证办案质量和效果,有效助力、保障疫情防控工作,最高检成立了涉疫情防控检察业务指导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各项业务工作的指导和统筹协调。《通知》要求各省级检察院成立涉疫情防控检察业务工作指导机构,负责本地区检察机关防控疫情综合工作的统筹、协调、管理。各级检察机关办理民事、行政案件,要服从服务于疫情防控大局,加强与有关机关的沟通协调。对于因疫情因素导致当事人申请监督期限超期的,依法予以顺延,切实保障当事人申诉权行使。办理公益诉讼案件,要稳妥有效助力地方疫情防控工作,重要案件线索应第一时间通报相关行政机关及时处理。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要把监管场所的疫情防控和保障被羁押人员身体健康作为工作重点,派驻检察人员要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视频监督、远程约谈等检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