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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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
公通字〔2019〕7号
2019年
(摘录)

  为进一步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引导信访人员合法维权,切实把信访维权纳入法治化轨道,增强全民依法、逐级、有序信访的理念,依法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8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1号)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依法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明确法律底线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定罪;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寻衅滋事罪(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犯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妨害公务罪;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二、坚持宽严相济,帮助教育绝大多数
  办理此类案件,应当坚持宽严相济,惩治与教育相结合,依法打击极少数,教育帮助绝大多数。
  三、强化协作配合,严格依法规范执法办案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既要加强内部协作,也要加强相互之间以及与相关部门的沟通配合,通过多种方式引导群众依法维权。
  (一)明确职责。
  (二)明确案件管辖。此类案件,由违法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由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
  (三)做好证据移交。
  四、加强宣传教育,引导信访人合法维权
  在办理此类案件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要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力度;引导群众依法理性表达诉求。在全社会树立“维权不能违法”“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的法治观念,增强全民依法信访的理念,营造“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