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有关法律适用问题征求意见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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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有关法律适用问题征求意见的复函
法研〔2018〕11号
2018年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贵室《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有关法律适用问题征求意见函》(高检研函字〔2018〕1号)收悉。经研究,原则赞同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既包括中国公民的个人信息,也包括外国公民和其他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主要考虑:
  (1)从刑法用语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是“公民个人信息”,并未限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个人信息”,因此不应将此处的“公民个人信息”限制为中国公民的个人信息。
  (2)从立法精神看,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信息应当同中国公民的信息一样受到刑法的平等保护。
  (3)从司法实践看,将外籍人、无国籍人个人信息排除在刑法保护之外,会放纵犯罪。特别是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所涉及的个人信息既有中国公民的个人信息,也有外国公民、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时,只处罚涉及中国公民个人信息的部分,既不合理,也难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