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未成年人刑事执行检察、民事行政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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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未成年人刑事执行检察、民事行政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高检发未检字〔2017〕6号
2017年12月2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为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逐步实现对未成年人全面综合的司法保护,高检院决定,从2018年1月至12月,在北京、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河南、湖北、广东、重庆、四川、宁夏等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为期一年的未成年人刑事执行检察、民事行政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试点工作。试点期间,上述业务统一集中到未成年人检察工作部门办理。试点省份要确定至少3个市(州、分)院及其所辖2个基层院作为试点单位。其他省份具备条件的,也可主动开展试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未成年人刑事执行检察、民事行政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试点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曹建明检察长指出,“要从事关国家和民族未来的高度,充分认识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全面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综合运用惩治、预防、监督、教育等方式,将保护的触角延伸到刑事、民事、行政等各个方面,最大限度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实现了对涉及未成年人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审判监督、犯罪预防等职能的整合,强化了未成年人权益的司法保护,取得了很好的成效。未成年人刑事执行检察和民事行政检察是检察机关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司法保护环节,要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最大限度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就必须进一步整合未成年人刑事执行检察和民事行政检察业务。近几年来,一些地方检察机关在整合未成年人刑事执行检察、民事行政检察业务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积累了一定经验,也取得了良好效果。试点地区省级检察院和试点检察院要充分认识开展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把思想统一到曹建明检察长的重要指示精神上来,从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优化职权配置,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求,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推动全面依法治国的高度,抓好试点工作。
  二、把握好统一集中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执行检察、民事行政检察业务试点工作的原则和要求
  未成年人刑事执行检察和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内容多,覆盖面广。为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取得预期成效,要注重把握以下原则和要求:
  (一)明确目标。开展未成年人刑事执行检察和民事行政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其目的就是要探索未成年人司法规律,通过综合保护,最大限度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试点中,要综合运用刑事、民事、行政检察职能,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以办案为切入点,以最大限度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核心,并积极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不断推动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发展和完善。
  (二)突出重点。目前,应从切实影响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突出问题入手,以点带面推动工作。在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方面,主要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减少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不必要的羁押,实现精准办案、维权和科学、有效帮教;开展在押未成年人监管活动监督,配合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进行定期巡查、入所帮教、出所教育等工作,对已经实行未成年人集中羁押的地区,探索由未检部门主导开展监督工作,有条件的检察院可以探索由未检部门对少管所进行派驻监督,实现监督、维权、帮教一体化;开展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活动监督,探索以未检部门为主对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交付执行、日常监管、教育奖惩、解除宣告等活动进行监督,推动建立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特殊矫正机制。在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方面,主要开展对未成年人监护侵害和缺失的监督,从办理的刑事案件入手,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涉案未成年人的安置工作,对于在刑事案件之外发现的,因监护侵害和监护缺失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或者导致未成年人处于危险状态的,也要依法开展监督;在履行监督职责中,发现食品药品安全、产品质量等领域侵害众多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出检察建议,探索开展支持起诉等工作;开展涉及未成年人的家事审判监督,未检部门与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进一步研究具体案件的受案范围,加强对此类案件审判活动和生效判决裁定的监督。各试点地区检察机关可以根据本地未成年人保护的实际需求、未检工作力量等具体情况,合理确定试点的相关内容。
  (三)讲求方式。试点中,除采取纠正违法、提出抗诉等传统监督方式外,更要注重过程保护、全面保护和综合保护,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以最大限度地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如对看守所监管“混管混押”问题,未检部门在监督纠正过程中,要区分法律监督和帮教矫正,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教育感化挽救涉罪未成年人,确保既实现分管分押,又保障未成年人的特殊权利和利益,最大限度促进涉罪未成年人回归社会。又如,在未成年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中,发现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未成年人身心受到伤害的,在监督纠正的同时,也要及时协调、建议有关方面做好心理疏导、身体康复等工作。
  (四)注重配合。实行“捕诉监防”一体化工作机制,强调运用多种手段对未成年人进行综合保护,更需要各部门之间的协调与配合。试点地区检察机关要加强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民政、教育等单位的沟通交流,做好业务衔接、配合,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要加强试点地区检察机关内部刑事执行检察、民事行政检察、控告申诉、案件管理、未检等部门的沟通配合,共同确定业务分工、监督重点与工作方式,建立完善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线索移送、案件流转等信息共享机制,共同推进工作发展。在试点工作中,未检部门要主动向相关部门征求意见、通报情况,争取支持配合。
  三、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扎实做好试点组织保障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试点地区省级检察院要择优选择机构、人员较为完备充实,工作基础较好,探索创新能力较强,有一定案件量支撑的地方开展试点。试点检察院党组要专题研究试点工作,本着科学合理、稳步推进的原则,制定具体试点工作方案,做好人、财、物等保障,明确试点工作责任人并指定专人负责日常联络工作。要根据本地情况制定推进工作的实施办法。上级检察院尤其是省级检察院相关业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院试点工作的指导,及时帮助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二)加强业务学习和锻炼。试点地区检察机关未检部门要加强相关业务学习和培训,尤其要注重向刑事执行检察、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的同志学习,尽快胜任试点工作,保障案件质量和效果。
  (三)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研究、总结和信息上报工作。要加强理论和实务研究,深入研究总结统一集中开展未成年人刑事执行检察、民事行政检察业务的基本原则、规律特点、方式方法和办案规范,建立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各试点地区省级检察院要组织试点检察院做好数据统计、信息上报工作,每半年向高检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上报一次试点工作情况,认真总结试点工作取得的成绩、经验,遇到的问题及相关意见和建议。对于试点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和好的经验做法可以随时上报。
  请各试点地区省级检察院于2018年1月15日前将试点单位、省级检察院联络员名单和试点方案报送高检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
  联系人:范向利电话:010-65200343
  内网邮箱:fanxiangli@gj.pro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7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