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对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对刑法第410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如何理解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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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对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对刑法第410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如何理解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高检研〔2017〕9号
2017年3月14日

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你室《关于对刑法第410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如何理解问题的请示》以及相关案件材料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1.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立法解释,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农业部《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是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为执行草原法所作出的细化规定,属部门规章,不属于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土地管理法规”。
  2.请示所附案件涉嫌受贿和渎职犯罪。对于有关渎职行为,可以根据本案事实和证据情况,参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草原法》第六十三条,结合刑法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认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以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追究刑事责任。